索 引 号 014442352/2025-281826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8-22
文 号 时 效

王某不服泰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泰行复第166号

发布日期:2025-09-04 15:35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泰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泰兴市阳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徐建明,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尹榕,泰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玲,泰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321283XXX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7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于同年8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5年6月23日5时55分在根思路与羌溪路口由西向南右转时,未看到红灯右转信号灯,对于该路段违章事实不否认,在泰兴时间比较少,多数在外地,这条路也是第一次走,不熟悉。右转信号灯只设置这一个方向感觉不妥,四个方向都要设置右转信号灯。不能一味地有交通事故就让开汽车的来承担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电动车闯红灯,骑车速度过快,行人交通安全意识还需提高。申请人右转时前面有行人闯红灯过马路,这种情况其右转是因为不是直行也没有去看信号灯,因为是第一次走这条路,希望这条路口的信号灯有所改变,不以违章罚款为目的,而是通过信号灯来减少安全事故。有其他人称也在那个路口违章被拍,说明大家都是第一次,都会被拍。如果下次有人开车右转时没有看到信号灯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汽车是主要责任,但是车主未看到信号灯红灯,并非车主是色盲,而是这种右转信号灯可能不够醒目,没有起到作用。信号灯是为了减少事故的发生,能否换一种方法可以借鉴一下别的城市,早上早高峰和下午晚高峰上下班时间安排一名辅警或者铁骑来现场指挥,这样可能事故发生率会更低,而非一味靠电子眼来罚款,罚款扣分不是目的。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编号3212XXX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5年6月23日5时55分左右,因申请人王某驾驶号牌为苏XXXXXX的小型轿车通过泰兴市根思路与羌溪路口时,在交通信号灯红灯亮起状态下越过停止线继续行驶被此路口电子警察抓拍,抓拍图片连贯,能清楚、完整地反映该车闯红灯的全过程,申请人王某驾驶机动车红灯亮时继续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给予申请人王某罚款二百元的处罚。以上事实有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执法取证程序合法,处罚依据充分、适当,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的同时提供以下证据及依据:

1.2025年6月23日5时55分左右,号牌为苏XXXXXX小型轿车在泰兴市根思路与羌溪路口转弯通行的抓拍照片

2.《【泰州】关于公布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的公告②》;

3.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审批记录;

4.苏XXXXXX小型轿车违法照片审核记录;

5.关于苏XXXXXX小型轿车违法短信提示记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496-2014)等。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23日5时55分左右,申请人驾驶号牌为苏XXXXXX的小型轿车通过泰兴市根思路与羌溪路口右转时被此路口电子警察抓拍,抓拍照片显示该车辆右转时右转交通信号灯为红灯。同年6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向申请人推送短信提示。7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3212831XX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6月23日5时55分,在根思路-羌溪路口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在红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禁行时机动车继续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决定处以200元罚款。

另查明,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年3月18日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上发布《【泰州】关于公布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的公告②》,对泰兴市范围内的在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含案涉路口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相关信息。

上述事实有苏XXXXXX小型轿车抓拍照片、违法照片审核记录、违法短信提示记录、编号32128XXXXXX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泰州】关于公布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的公告②》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泰兴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辖区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逆向行驶,在红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禁行时继续通行,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本案中,申请人驾驶号牌为苏XXXXXX的小型轿车通过泰兴市根思路与羌溪路口右转时被此路口电子警察抓拍,且抓拍照片能清晰辨别车辆类型、号牌号码、交通信号灯红灯、停止线,申请人的驾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中,申请人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被申请人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申请人的驾驶行为进行审核,对相关违法事实进行确认后向申请人推送短信提示告知相关违法事实,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32128XXXX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32128XXXXX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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