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5-281816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5-11-05
文 号 时 效

孙某不服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泰行复第215号

发布日期:2025-11-12 15:07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城黄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张莉,镇长。

本机关于2025年9月26日收到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网上平台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黄依复〔2025〕第02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5年8月27日通过在线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2010-2025期间XX镇XX村X组经济田变鱼塘及合同全部材料”。2025年9月23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黄依复〔2025〕第0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以“申请内容属于村务公开范畴、信息不存在”为由,未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仅建议申请人前往XX村村委会现场查看。

被申请人答复存在违法情形:一是事实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申请的“经济田变鱼塘及合同”相关材料,若涉及土地管理、合同监管等行政行为,属于被申请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时应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即便部分内容涉及村务,被申请人也应依法区分“政府信息”“村务信息”,而非简单以“村务公开范畴”为由推诿,其未实质核查信息是否存在即答复“不存在”,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是法律适用错误,推诿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镇政府对村务公开的监督职责,但该职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分属不同范畴。被申请人混淆两者关系,以“村务公开”为由规避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属于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严重损害申请人的知情权。

三是程序与实体均不符合规范。被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申请内容进行了全面核查,仅以“属于村务公开范畴”为由驳回申请,既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要求(需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也不符合实体处理的合法性要求。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黄依复〔2025〕第0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且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等规定,特向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恳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网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截图;

3.黄依复〔2025〕第0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4.电子邮箱收件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孙某于2025年8月27日向被申请人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2010-2025年期间XX镇XX村X组经济田变鱼塘及合同全部材料。 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3日作出黄依复〔2025〕第0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已明确,关于“2010-2025年期间XX镇XX村X组经济田变鱼塘及合同全部材料”其中并不存在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认为此申请内容属于村务公开工作并非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故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答复的同时提交以下证据、依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上处理截图2张;

2.黄依复〔2025〕第0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编号:TX2025XXXXXX),内容描述:“2010-2025期间XX镇XX村X组经济田变鱼塘及合同全部材料(不限于:经济田挖土方卖给宁靖盐高速的收支凭证,鱼塘出租合同及出租款收支凭证)”。同年9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黄依复〔2025〕第0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载明:“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2010-2025期间XX镇XX村X组经济田变鱼塘及合同全部材料不存在,该内容属于村务公开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建议你前往XX村村委会现场查看”。9月24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向申请人送达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截图、黄依复〔2025〕第0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电子邮箱收件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据此,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由此可见,村务公开属于法定的自治范围,被申请人并不直接参与村务公开。第三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2010-2025年期间XX镇XX村X组经济田变鱼塘及合同全部材料(不限于:经济田挖土方卖给宁靖盐高速的收支凭证,鱼塘出租合同及出租款收支凭证)”,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系XX村集体组织管理集体资产以及作为民事主体参与经济活动产生的信息,明显不属于被申请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属于村务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前往村委会查看,并无不当。

此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年9月23日作出案涉《答复书》并于9月24日向申请人电子送达,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3日作出的黄依复〔2025〕第0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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