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5-281822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4-27
文 号 时 效

刘某不服泰兴市公安局宣堡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泰行复第58号

发布日期:2025-05-12 15:29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泰兴市公安局宣堡派出所,住所地泰兴市宣堡镇宣银路便民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叶志平,所长。

委托代理人:生苏峰,泰兴市公安局宣堡派出所教导员。委托代理人:羊卫,泰兴市公安局宣堡派出所副所长。

第三人:顾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9日作出的兴公(宣)行罚决字〔2025〕3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听取意见及听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12月21日上午10点左右,土地局小谢到她家测量房子面积领房产证,邻居卞某甲就出来骂她家,其和老伴帮小谢拉卷尺没有骂人。这时卞某甲的儿子、儿媳顾某开车到他家门口,顾某一下车,没有骂人,也没讲一句,飞快地捧起她家门口的满桶垃圾向其头上砸来,一桶垃圾从其头上、身上、腿脚上落下来。一堆垃圾和桶子都在其家门前,其也拍了照片。顾某砸后飞快地溜回家,在场看到砸其的有卞某甲、叶某、土地局小谢、其老伴,没有其他人看到也没有其他人在场。小谢也到派出所做了证人证言,顾某用一桶垃圾砸。宣堡派出所将顾某砸其,说成倒垃圾,明明顾某没有骂人,说成骂人。两小年轻无缘无故打一个69岁老人,持凶器、偷袭用满桶垃圾砸老人侮辱性极强,恶意侮辱、殴打老人要严惩,寻衅滋事,也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追究责任。请求泰兴市人民政府撤销宣堡派出所对顾某罚款的决定,纠正错误,重新严惩。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兴公(宣)行罚决字〔2025〕3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3.情况说明(沈某)。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是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经查证,2024年12月21日上午10时左右,在泰兴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刘某、沈某、卞某甲、顾某、叶某使用低俗语言公然侮辱他人。在此过程中,顾某使用垃圾桶将生活垃圾倾倒在刘某身上。另刘某反映的被叶某殴打的情况仅有谢某、沈某的陈述,其余四名证人均反映现场叶某无殴打刘某的行为,且谢某所反映的情况与刘某、沈某反映的情况存在矛盾,无法认定殴打情况的存在。

二是本案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1日接报案件后当日在现场对在场证人进行询问,并于当日对现场证人高某和谢某进行调查,均证实无殴打行为。后2025年1月7日谢某主动到派出所反映刘某被殴打的情况,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案件。2025年1月14日、2025年2月8日、2025年2月18日,被申请人分别对叶某、刘某、顾某、卞某甲、沈某进行传唤调查,并及时告知行政案件权利义务。2025年2月19日,依法告知五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于当日对五人作出并当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顾某作出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对刘某和叶某作出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对卞某甲和沈某作出罚款一百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叶某不予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请求泰兴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9日作出的兴公(宣)行罚决字〔2025〕369、370、371、372、37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的同时提交以下证据、依据:

1.立案登记表;

2.立案告知书;

3.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

4.兴公(宣)行罚决字〔2025〕369号、370号、371号、372号、3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5.传唤证及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

6.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7.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笔录4次(申请人);

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申请人亲笔材料、病历复印件);

9.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笔录3次(沈某);

10.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笔录(叶某);

11.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笔录2次(卞某甲);

12.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笔录2次(第三人);

13.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笔录(封某);

14.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笔录2次(卞某乙);

15.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笔录(高某);

16.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笔录(徐某);

17.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笔录3次(谢某);

18.现场照片;

19.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

20.常住人口登记表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21.公安罚没收入票据;

22.鉴定委托书;

23.情况说明;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受理行政复议的同时,本机关于2025年2月27日向第三人送达〔2025〕泰行复第58号《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第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21日10时35分,宣堡派出所接到申请人报案后,民警赶至现场,经了解系申请人报警称其被邻居叶某及其老婆殴打,无外伤。民警现场走访在场人谢某和高某,均反映无殴打行为,作民事纠纷调解。2025年1月7日,其中一名在场人员谢某主动到宣堡派出所反映其看到申请人被他人殴打。2025年1月7日10时30分,被申请人再次接到申请人报案,接报案件后宣堡派出所进行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该《立案登记表》载明,申请人至泰兴市宣堡镇宣堡派出所报警称:2024年12月21日9时许,在泰兴市XXXXXXXXXX,因琐事被人殴打。

宣堡派出所分别于2025年1月7日、2025年2月8日、2025年2月12日、2025年2月19日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第一次询问时申请人陈述:2024年12月21日上午9点多钟,宣堡土管所姓谢的工作人员到家里测绘,因为她家要领不动产证。测量的时候,邻居卞某甲说占了她家地方,就开始骂她,她一句话没有骂。没多久,卞某甲儿子叶某、儿媳从外面开车回来,下车后卞某甲儿媳就拿家门口的白色垃圾桶跑过来往她头上砸,砸到头之后垃圾桶掉地上,后跑回家。然后,叶某冲过来揪住其头发,将其捺在姓谢的工作人员车上,用拳头打了三下,姓谢的工作人员就上来拉,拉了之后,叶某跑回家去了。第二次询问时申请人陈述:叶某从他家里冲到其面前,一手揪住其头发,将其捺在姓谢的工作人员车上,一手用拳头在其头部右侧打了三拳。左胸肋部、右胸背部疼是当时叶某将其捺在姓谢的工作人员车子上造成的。第三次询问时申请人陈述:医院里面检查下来头颅CT未见明显异常,胸部也没有问题,不需要做法医鉴定。第四次询问时申请人陈述:叶某也出来骂其,骂沈某“老枪毙”,骂其一家,揪其头发,用拳头在其头上踹了三四下,用脚踢了好几下。

宣堡派出所分别于2025年1月9日、2025年2月18日、2025年2月19日对沈某进行调查询问,第一次询问时陈述:2024年12月21日上午10点钟左右,宣堡土管所姓谢的工作人员到家里测量。测量的时候,邻居卞某甲说占了她家地方,就开始骂“无耻、不要脸皮”等一些脏话,其老婆刘某也在现场骂卞某甲,卞某甲与刘某互相骂了一会,卞某甲儿子、儿媳开车从外面回来,一下车,卞某甲儿媳就拿家门口的白色垃圾桶跑过来往其老婆刘某头上砸,还把垃圾都倒在其老婆身上,接着卞某甲儿媳就回家。之后,卞某甲儿子冲过来揪住其老婆头发,将其捺在姓谢的工作人员车上,用拳头打了三四下,姓谢的工作人员就上来拉,拉了之后,卞某甲儿子还骂其“老枪毙”。民警当时在现场就看了周围监控,监控没有内存,没有调到。打其老婆的时候除了姓谢的工作人员还有其家斜对面封家的老爹,还有谁看到其不清楚。第二次询问时陈述:卞某甲无端骂其全家“无耻、不要脸皮”。卞某甲儿子用拳头打了其老婆头部三四下之后,用脚踢了其老婆的脚。卞某甲儿子还骂其“老枪毙”,骂其女儿不孝顺。

宣堡派出所于2025年1月14日对叶某进行调查询问,询问时叶某陈述:2024年12月21日上午10点多,其开车带老婆、小儿子从扬州到了XXXXXXXXXX,下车之后,看见刘某、沈某在指着他妈卞某甲骂“恶霸,活该做寡妇,这辈子做寡妇,下辈子还是做寡妇”。卞某甲也骂刘某、沈某,但骂不过两个人。其老婆下车后听见刘某、沈某在骂,就骂刘某“嘴里脏,垃圾”,就拎着家门口的垃圾想把垃圾倒到刘某身上。当时高某老婆和他妈看到就上去拉他老婆,手一拉,垃圾都洒在地上。刘某看到就往他老婆这边奔,他防止老婆被打,就将老婆拉到边上。刘某就朝他这边奔,两个人就对骂,两个人身体互相奔,刘某口水喷到他脸上,他身体往前一挺,身体撞到身体,刘某往后一退,沈某就喊“打人了”,刘某就往地上一躺,在喊“救命哦,救命哦”。现场有邻居高某夫妻二个、一个测绘的小伙子和他妈,马路边来来往往的也挺多的,都不认识,其他人没注意到。

宣堡派出所分别于2025年1月13日、2025年2月18日对卞某甲进行调查询问,第一次询问时陈述:2024年12月21日,刘某找了土管所的工作人员到她家里测绘,因测绘点的地方刘某北边邻居高某不肯弄,刘某就开始骂。过了会儿,刘某站在家门口骂“这些死人的人家啊,强占我家的地方啊,这世做寡妇,那世还是做寡妇啊”。沈某就在门口骂“卞某甲,不要脸,强占人家地皮,忘恩负义”。其听不下去,就跟沈某说“你个枪毙,你个是个人啊,你家麻麻这么骂,你个爷子也骂人”。刘某也过来,夫妻两个人一起骂其。接着,儿子叶某和儿媳顾某开车到家门口,刘某夫妻还在骂其。儿媳顾某拿起垃圾桶,跟刘某说“你是个垃圾,用垃圾堵住你的嘴”,想要把垃圾倒在刘某身上。南边的“徐某”就在旁边拉顾某,一拉一扯,垃圾就倒在地上。叶某就跟刘某夫妻说:“你们两个有毛病就去看,这边哪个人没有人被你骂?你们个是个人啊?”后来,刘某就报警称一家人打她一个人。之后派出所的人就到了现场,现场调监控的,没有调到,现场还问了旁边的人,人家都说没有动手。现场有“徐某”、封家儿媳、高某、土管所工作人员在。第二次询问时陈述:南边的“徐某”、卞某乙在旁边拉顾某,一拉一扯,垃圾就倒地上。

宣堡派出所分别于2025年1月14日、2025年2月8日对顾某进行调查询问,第一次询问时陈述:2024年12月21日上午10点多,其和老公叶某开车从扬州到宣堡家门口,门口当时好多人在,一下车看到北边邻居刘某和沈某在骂其婆婆卞某甲。其听着非常生气,拿起门口的垃圾桶,想将垃圾倒到刘某嘴上,被其婆婆和旁边的人拉下来了,垃圾倒了一部分刘某身上,垃圾桶没有碰到刘某。其老公叶某现场警告刘某夫妻不要欺负其婆婆卞某甲,夫妻两个又骂其老公,其老公就和刘某夫妻骂起来的。当时北边邻居高某夫妻两个在场,还有好多人在。第二次询问时陈述:其奔到刘某面前,想把垃圾倒她嘴里,其婆婆卞某甲和旁边的人看见了就来拉其,手一拉,垃圾洒了一地,有点菜叶子倒了刘某身上。叶某没有动手。

宣堡派出所于2025年1月20日对封某进行调查询问,询问时封某陈述:2024年12月21日上午10点钟左右,其在店里听到有人在吵架就走出去看,发现刘某和卞某甲在门口互相骂,其就走过去看的。卞某甲儿子和儿媳当时也从外面回来了,刘某还在骂卞某甲“你这世做寡妇,下一世还做寡妇”。卞某甲儿子就生了气,也开始跟刘某骂,后来骂着骂着两个人就互相奔,北边邻居高某夫妻两个就拉卞某甲儿子,没有发生肢体接触。后来,刘某就在门口喊“救命”,之后报警。刘某成天成夜在家里骂卞某甲家。

宣堡派出所分别于2025年1月18日、2025年2月17日对卞某乙进行调查询问,第一次询问时陈述:2024年12月21日上午10点钟左右,刘某喊了土管所的小伙子去测绘,就测量的问题,其说“测量的本子要放正量,这么量有什么意思”,刘某就嘴上开始骂“死人的人家,占我家的地方啊”。后刘某又跑到卞某甲那边开始骂,沈某也在骂卞某甲,卞某甲也骂沈某,双方就在门口骂起来。没多久,卞某甲儿子叶某和儿媳顾某从外面回来,顾某先下车,拿着门口的垃圾桶,跟刘某说刘某成天欺负其婆婆卞某甲,刘某就是垃圾,顾某当时就把垃圾往刘某身上倒,菜叶子倒了一部分在刘某身上。接着,叶某跟刘某互相骂着,互相朝对方奔,叶某就用手拉刘某的手“你来指指看,我家哪里占了你家的地方”,其和老公高某就上去拉叶某,高某拉叶某的一只手,其挡在叶某的前面,防止叶某激动打刘某。后其夫妻俩将叶某推到家里去的,刘某在门口喊“救命哦,夫妻两个打我哦,赶快报警”。之后,民警到现场,调她家监控,监控没有内存,在现场询问旁边的人,其也将情况现场说给民警听的。第二次询问时陈述:叶某没有动手,叶某朝刘某那边奔的,但是其夫妻俩、那边的徐某都在现场拉的。

宣堡派出所于2025年1月18日对高某进行调查询问,询问时高某陈述:2024年12月21日上午10点钟左右,其老婆和刘某就测量的事争执了几句,后来就散掉的。之后,刘某就在门口骂,当时卞某甲从家里出来,就跟刘某夫妻俩骂起来了。过了没多久,卞某甲儿子叶某和儿媳顾某开车从外面回来。叶某从车里出来也跟刘某夫妻两个骂起来了。叶某和刘某骂着就互相朝对方奔,两个人距离几十公分,其就上去拉叶某的一只手,其老婆和卞某甲也在旁边拉叶某,叶某整个过程没有碰到刘某。

宣堡派出所于2025年2月17日对徐某进行调查询问,询问时徐某陈述:2024年12月21日上午10点钟左右,其在家里听见有人在吼就走出去看,发现刘某夫妻和卞某甲在互相骂。其刚走到卞某甲家门口,卞某甲儿子和儿媳已经开车到门口并且下了车,叶某跟刘某夫妻两个发狠,叶某老婆也骂刘某。之后,叶某和刘某就互相奔着,互相并着骂,但是没有肢体接触。其就上去拉叶某的,卞某甲、叶某老婆、高某夫妻也在那边拉叶某,后来把叶某拉下来的。

宣堡派出所分别于2025年1月7日、2025年1月17日、2025年2月17日对谢某进行调查询问,第一次询问时陈述:其来反映沈某那边实际打架的情况,之前说没打架,是不想管太多,与其无关,就说没有打架。2024年12月21日上午10点多,其到沈某家测绘房子,量到南边的时候,沈某老婆跟其说“南边邻居占了她家两公分的地方”。南边邻居女的听见,两个人就吵起来了,然后互相骂起来。没多久南边女的儿子和儿媳回来了,南边女的儿媳拿垃圾桶往沈某老婆身上倒,沈某老婆就向后退,垃圾桶就掉在地上。沈某老婆还在骂,南边女的儿子就上去两只手抓着她的衣服往北推,推了有两三米的样子,沈某老婆用手抓着南边女的儿子的手,南边女的儿子松开右手在沈某老婆头后部用巴掌打了两下,看得出来没怎么用力打,沈某北边的邻居就上来把南边女的儿子拉下来了,后来两户人家一直在骂。第二次询问时陈述:沈某夫妻两个和南边邻居女的、女的儿子、儿媳双方都对骂的。南边女的儿媳拿垃圾桶倒就是一瞬间的事情,没有人能反应得过来,当时沈某老婆往后一退,垃圾就从她身上滑掉下来。之前他记错了,沈某夫妻和北边邻居双方没有骂,就是在吵,吵的声音挺大的。

2025年2月5日,被申请人呈请延长办案期限至六十日。2025年2月19日,被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前告知,告知第三人顾某事实及理由,第三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5年2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兴公(宣)行罚决字〔2025〕3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第三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24年12月21日上午10时左右,顾某在泰兴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使用低俗的语言对刘某进行侮辱,后使用垃圾桶将生活垃圾倒了一部分在刘某身上。以上事实有顾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顾某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另查明,被申请人民警现场走访,发现叶某及邻居高某家门口有监控摄像头,后经调阅,监控均没有内存,无法回放。

又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2日至宣堡卫生院就诊,主诉:面部、左胸肋部、右胸背部外伤疼痛1天,门诊诊断:1.胸部损伤(主);2.面部软组织挫伤。申请人于2025年2月10日至泰兴市人民医院就诊,主诉:头部外伤26天,伴随头痛,检查颅脑平扫,头颅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必要时复查。申请人于2025年2月19日至泰兴市人民医院复查,体格检查:神清,左侧颞顶部压痛,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光敏,伸舌居中,颈软,四肢活动自如。

再查明,被申请人电话查询扬州市广陵区湾头派出所得知第三人顾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上述事实有立案登记表、立案告知书、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兴公(宣)行罚决字〔2025〕369号、370号、371号、372号、3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传唤证及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申请人亲笔材料、病历复印件)、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常住人口登记表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及行政处罚是否合理,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程序是否正确。

关于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本案,被申请人对其管辖行政区域内违反治安管理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

关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量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第三人、在场证人所作的询问笔录能够相互印证,证明2024年12月21日上午10时左右,第三人在泰兴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使用低俗的语言对刘某进行侮辱,后使用垃圾桶将生活垃圾倒了一部分在刘某身上。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第三人作出罚款五百元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且量罚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第三人砸其头部的主张。本案中仅申请人丈夫沈某证实第三人拿垃圾桶砸申请人,因沈某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存在利害关系,在场其他证人均证实第三人拿垃圾桶往申请人身上倒垃圾,未砸申请人头部,且申请人头部并无外伤,无其他证据证实第三人砸申请人头部,对申请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认可。

关于处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前,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向第三人告知了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第三人和申请人送达,行政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兴公(宣)行罚决字〔2025〕3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9日作出的兴公(宣)行罚决字〔2025〕3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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