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泰兴市大庆中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赵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锋,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的泰人社依复〔2024〕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机关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等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责任,对被申请人未依法向其书面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予以调查核实,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书面答复。本机关于1月26日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12月25日书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内容:公开关于XX村XXX东侧A、B号地块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办理的农民失地保险61人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回复不予公开,其不理解,以上申请事项属申请人应有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及召开听证会,望依法受理。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及相关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泰人社依复〔2024〕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申请人请求公开的“XX湾X侧AB号地块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61人的相关参保信息”,对于申请人的上述申请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申请人的以上申请内容不属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同时,已告知申请人若要获取本人的参保信息,可依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查询和使用。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和制作,所以本机关不予提供。
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更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相反多年来被申请人一直反复耐心细致解答申请人的每次信访、来访诉求。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所述法定职责,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的同时提交以下证据、依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封面;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泰人社依复〔2024〕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XX村XXX东侧A、B号地块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61人的相关参保信息(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同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泰人社依复〔2024〕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载明,“……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关于XX村XXX东侧AB号地块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61人的相关参保信息,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您若要获取参保人的参保信息等,可依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查询和使用……”上述答复书于12月31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1月1日签收。申请人对该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封面、泰人社依复〔2024〕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等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据此,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同年12月30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泰人社依复〔2024〕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根据上述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相关信息记录的,申请查询主体限定在参保人员或其委托人,查询信息事项限于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XX村XXX东侧A、B号地块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61人的相关参保信息(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被申请人结合上述具体规定,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于法有据。同时告知申请人,若要获取参保人的参保信息等,可依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查询和使用,并无不当。至于申请人要求进行行政复议听证问题,本机关认为本案案情简单,不需要进行听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泰人社依复〔2024〕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的泰人社依复〔2024〕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