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某。
被申请人: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泰兴市文昌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孔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国群,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夏阳,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本机关于2025年2月1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的泰市监依复〔2025〕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本机关于2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12月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现已答复终结。其认为该答复违法,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并查阅相关材料,提起此次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另,其所申请公开的“局负责人”,被申请人答复需要进行加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予提供。该答复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可得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该年度报告包括: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等内容,故,其所述信息被申请人认为不是该机关已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并不予提供,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其负责人已经在泰兴市人民政府公开)这是法律规定的应当公开。
综上,被申请人答复违法,理应撤销,请求依法审理。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件轨迹;
3.泰市监依复〔2025〕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其具有处理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二、其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合法。2024年12月25日,其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5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泰市监依复〔2025〕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并于2025年1月16日寄送申请人。
三、其答复内容准确、合法。2024年12月25日,其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XXXX全球美妆护肤集合店(泰兴店)”不予立案法律依据和投诉举报处理结果;2.上述案件经办人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责岗位、局负责人姓名、局负责人及经办人员2023年出庭率、败诉率;3.2022年度所有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每月数和总数。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经办人员所在部门出庭率、胜诉率;4.全体执法人员数量;5.2023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投诉案件信息和投诉举报分析报告、内部讨论报告和内部讨论人员名称;6.全体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名单和执法证号以及全体执法人员目录名单及执法证号和具体住址。“XXXX全球美妆护肤集合店(泰兴店)”一案是申请人就消费争议、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管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投诉举报,其已依法受理、处理、答复。关于第一项中“XXXX全球美妆护肤集合店(泰兴店)”举报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并主动公开,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告知可通过登录网站(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a6723912cc224d1997467227469760ca.html)获取该信息。第一项中“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其已于2024年12月12日向申请人寄送泰市监举结〔2024〕03-22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予以告知。
关于第二项中“上述案件经办人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及负责岗位”,上述投诉举报案件由该机关体执法人员代表该机关作出,且有关具体执法人员名单和执法证,系该机关内部人事管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第二项中“局负责人姓名”,属于公开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告知可以通过登录网站(https://www.taixing.gov.cn/zwgk/bmxxgk/scjgj/jggk/1dxx/art/2023/art-b85fdce6a3dd4d049949359b21f1833d.html)获取。第二项中“局负责人及经办人员2023年出庭率及败诉率”和第三项“2022年度所有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每月数和总数,胜诉率和败诉率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经办人员所在部门出庭率、胜诉率”系该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过程中产生的,未对上述信息进行汇总、加工、分析,因此,上述信息并非已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不予提供。
第四项“全体执法人员数量”和第六项中“全体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名单和执法证号及全体执法人员目录名单及执法证号”属于公开范围,且已通过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告知可以通过登录网站(http://180.101.234.36:8888/1es-gspt/htm1/front/qsgk/ztxq.html?id=113212830144434359)获取。
第五项中“2023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投诉案件信息”,其中12315消费投诉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且已经通过全国12315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告知可以通过全国12315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平台(https://tsgs.12315.cn/#/viewport)获取。“2023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投诉案件信息”“2023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分析报告、内部讨论报告和内部讨论人员名称”,并非已经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对现有信息进行汇总、加工、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提供。
第六项中“全体执法人员具体住址”,执法人员的具体住址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不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
四、关于申请人行政复议内容的答复。申请人认为其申请公开的第二项中“局负责人及经办人员2023年出庭率、败诉率”和第三项“2022年度所有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每月数和总数,胜诉率和败诉率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经办人员所在部门出庭率、胜诉率”,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内容,应当主动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第一款规定,其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其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其已将2022年度、2023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至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并在泰兴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需要说明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仅包含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不含“所有其他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每月数和总数”“胜诉率和败诉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经办人员所在部门出庭率、胜诉率”等内容,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上述信息,并非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对现有信息进行汇总、加工、分析,故不予提供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其在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符合及时、准确的原则,请求依法维持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的同时提供以下证据及依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信封;
2.泰市监依复〔2025〕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及邮件交寄单;
3.2022年及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2018)最高法行申2928号《行政裁定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25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为:1.“XXXX全球美妆护肤集合店(泰兴店)”不予立案法律依据和投诉举报处理结果;2.上述案件经办人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负责岗位、局负责人姓名、局负责人及经办人员2023年出庭率、败诉率;3.2022年度所有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每月数和总数。胜诉率和败诉率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经办人员所在部门出庭率、胜诉率;4.全体执法人员数量;5.2023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投诉案件信息和投诉举报分析报告、内部讨论报告和内部讨论人员名称;6.全体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名单和执法证号以及全体执法人员目录名单及执法证号和具体住址。2025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并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该答复意见书载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XXXX全球美妆护肤集合店(泰兴店)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且已经公布施行”“局负责人姓名”“该机关全体执法人员数量、执法资格名单、执法证号,全体执法人员目录名单及执法证号”“该机关2023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投诉案件信息中的12315消费投诉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告知可以登录相应网站(附查询网址)获取;申请公开的“XXXX全球美妆护肤集合店(泰兴店)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为不予立案”,具体内容见该机关2024年12月12日向申请人寄送的泰市监举结〔2024〕03-22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申请公开的“负责该案件经办人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负责岗位和该机关全体执法人员具体住址”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申请公开的“局负责人及经办人员2023年出庭率、败诉率及2022年度所有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每月数和总数,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经办人员所在部门出庭率、胜诉率”“2023年度本行政区域除12315消费投诉信息之外的投诉案件信息和投诉举报分析报告、内部讨论报告和内部讨论人员名称”,并非已经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对现有信息进行汇总、加工、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不予提供。
另查明,申请人曾于2024年11月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投诉举报信》,投诉XXXX全球美妆护肤集合店(泰兴店)在美团平台上向其销售的化妆品涉嫌存在涉嫌无证经营、经营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以及化妆品(面膜)备案已经到期等违法行为,认为被投诉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化妆品标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被申请人查处、责令退赔及申请举报奖励。被申请人受理其投诉,经调查取证后,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同年12月11日作出泰市监立告〔2024〕03-22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12月2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XXXX全球美妆护肤集合店(泰兴店)未依法全面履行的行为违法。本机关受理后经审理于2025年2月2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泰市监依复〔2025〕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2022年及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及本机关作出的〔2025〕泰行复第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据此,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及答复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条和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的权利。其中,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此,本案主要解决的是政府信息公开与否问题,即是不是政府信息、有没有政府信息、应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进而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以及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是否正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结合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被申请人的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XXXX全球美妆护肤集合店(泰兴店)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局负责人姓名”“该机关全体执法人员数量、执法资格名单、执法证号,全体执法人员目录名单及执法证号”“该机关2023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投诉案件信息中的12315消费投诉信息”等信息,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告知可登录相应网站获取,于法有据;申请公开的“XXXX全球美妆护肤集合店(泰兴店)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系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受理调查后的处理结果,在已持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的情况下以政府信息公开形式要求提供,被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见《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并无不妥;申请公开的“负责该案件经办人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负责岗位和该机关全体执法人员具体住址”等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亦符合规定;申请公开的“局负责人及经办人员2023年出庭率、败诉率以及2022年度所有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每月数和总数,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经办人员所在部门出庭率、胜诉率”“2023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投诉案件信息和投诉举报分析报告、内部讨论报告和内部讨论人员名称”等信息,由于“局负责人及经办人员2023年出庭率、败诉率以及2022年度所有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每月数和总数,胜诉率和败诉率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经办人员所在部门出庭率、胜诉率”等信息系被申请人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并非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提供,其不予提供的结果正确,但不予提供的依据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关于“2023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投诉案件信息”,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投诉案件信息系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属于政府信息。其中,投诉案件信息包含12315消费投诉信息,被申请人认为属于公开范围并告知获取方式和途径,12315消费投诉信息以外的其他投诉案件信息则需要进行加工、分析,因此,被申请人对该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不予提供,于法有据;关于“投诉举报分析报告、内部讨论报告和内部讨论人员名称”等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提供,结论正确,但适用依据不当,应当依据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提供,为避免程序空转,本机关予以指正。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泰市监依复〔2025〕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