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5-281766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2-19
文 号 时 效

叶某不服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泰行复第18号

发布日期:2025-02-26 10:32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叶某。

被申请人: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泰兴市大庆中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赵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锋,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6日作出的泰人社依复〔202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2号《答复书》)不服,于2025年1月15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于2025年1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申请公开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为灵活就业代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的费用由个人承担的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以泰兴市人民政府泰政发〔2014〕61号文件为法律依据,缺乏法律依据支持,特此向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2号《答复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根据《市政府关于修订<泰兴市贯彻实施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泰政发〔2014〕61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期代缴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市最低缴费标准代缴。 个人分账户资金用完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的费用由个人承担。”申请人请求公开的“被征地农民个人分账户为灵活就业人员代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用完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的费用由个人承担的法律依据政府信息”的事项,属于咨询事项,但本机关从便民的角度考虑,将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业务办理的政策依据提供给其(泰政发〔2014〕61号文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的同时提交以下证据、依据: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挂号信封面;

3.2号《答复书》及EMS快递单;

4.《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

5.市政府关于修订《泰兴市贯彻实施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泰政发〔2014〕61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事项:“……泰兴市为被征地农民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其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的费用由个人承担的法律依据。”同年1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2号《答复书》,该答复书载明:“……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被征地农民个人分账户为灵活就业人员代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用完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的费用由个人承担的法律依据,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后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号《答复书》、EMS快递交寄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据此,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月6日作出案涉《答复书》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泰兴市为被征地农民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其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的费用由个人承担的法律依据”,实质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获取社会保障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处理的法律及政策依据,属于咨询事项,该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行政机关答复或不予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均不会产生实际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且被申请人本着便民原则,已经解答申请人的咨询,并提供相关政策文件,并未损害申请人的知情权。另,关于申请人申请听证的请求,因案情简单,本机关认为不需要组织听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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