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泰兴市文昌东路。
法定代表人:栾俊,局长。
委托代理人:印皓,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兴亚,江苏博事达(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的泰自然资依复〔2024〕24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242号答复告知书)不服,于2025年2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答复。经审查,本机关于同年2月24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12月6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泰兴市XX镇XXX南、XXX东建设项目的征地批文(涉及XXX包东、包西、XX、XX生产队土地),其是要求公开该地块被征为国有土地的相关批复,并非是所谓的增减挂钩批复,因此,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242号答复告知书;
3.苏政地M〔2020〕42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泰兴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20年第一批次(19挂)建设用地的批复》;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其具有相应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相关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
二、案涉242号答复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内容为:申请公开泰兴市XX镇XXX南、XXX东建设项目的征地批文(涉及XXX包东、包西、XX、XX生产队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经检索存在,被申请人将保存的苏政地M[2020]42号征地批复提供给申请人,并作出242号答复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三、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6日收到申请后,在2024年12月30日作出242号答复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依申请公开答复期限的规定。
综上,案涉242号答复告知书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答复的同时提交以下证据、依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快递单号;
2.242号答复告知书、附件及邮寄单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政EMS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公开泰兴市XX镇XXX南、XXX东建设项目的征地批文(涉及XXX包东、包西、XX、XX生产队的土地)。”申请人在“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一栏注明“纸面”,在“获取信息的方式”一栏中注明“邮寄”。同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242号答复告知书,该答复告知书载明:……经审查,您申请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答复告知书及附件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12月31日签收上述答复告知书后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作出的242号答复告知书附件为苏政地M〔2020〕42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泰兴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20年第一批次(19挂)建设用地的批复》,该批复载明:……一、同意泰兴市的征收土地方案,将位于XX镇XX村,XX镇XX村、XX村,XX镇XX村、XX村、XX村,济川街道XX社区等地区的集体土地19.7033公顷征收为国有,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快递单号、242号答复告知书、苏政地M〔2020〕42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泰兴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20年第一批次(19挂)建设用地的批复》及邮寄单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据此,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获取“泰兴市XX镇XXX南、XXX东建设项目的征地批文(涉及XXX包东、包西、XX、XX生产队的土地)”,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可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告知申请人予以公开并将该政府信息纸质版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并无不当。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同年12月30日作出242号答复告知书并于同日通过邮政EMS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
关于申请人认为其要求公开的是案涉地块被征为国有土地的相关批复,并非被申请人提供的增减挂钩批复。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泰兴市XX镇XXX南、XXX东建设项目的征地批文(涉及XXX包东、包西、XX、XX生产队的土地)”,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所需信息内容的描述,提供案涉地块的批复,且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提供的批复中明确载明“将位于XX镇XX村,XX镇XX村、XX村,XX镇XX村、XX村、XX村,济川街道XX社区等地区的集体土地19.7033公顷征收为国有”,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因此,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本机关不予认可。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泰自然资依复〔2024〕24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的泰自然资依复〔2024〕24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