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5-281801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4-03
文 号 时 效

曾某不服泰兴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泰行复第70号

发布日期:2025-04-17 16:02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曾某。

被申请人:泰兴市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泰兴市长征路9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邢步青,泰兴市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梅鑫,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8日作出的泰应急复〔2025〕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2号答复意见书)不服,于同年3月6日向本机关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号答复意见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限期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经审查,本机关于3月13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5年2月20日,申请人通过在线申请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符合泰兴市应急管理局消防车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C-XXXXXX-TCGS-G2025-0001)的招标文件设置的外形尺寸:长×宽×高(mm):≤7000×2200×3100、满载总质量:≤11000kg、整车整备质量:≤6500kg和★额定功率:≥150kW这四个技术参数要求的3.5吨泡沫水罐消防车的器材箱后部为上翻门的三个车型的品牌名称”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8日作出2号答复意见书,并于同年3月3日通过顺丰快递方式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于3月4日签收。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送达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6〕235号)第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处理决定,是正式的国家公文,应当以权威、规范的方式依法送达申请人。参照有关法律规定,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和邮寄送达。”第二条规定:“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及我国国家公文邮寄送达实际做法,应当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2号答复意见书属于正式的国家公文,其以顺丰快递方式向申请人邮寄送达2号答复意见书,已明显构成了送达程序违法。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和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认为,既然被申请人答复称“我方已针对参数进行市场调研”,足以说明其对哪些品牌的车型符合其设置的技术参数要求是明知的,虽说满足废标项★额定功率:≥150kW的同类型消防车不下于三家,但其设置的“器材箱后部为上翻门”这一技术参数要求亦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否则就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平竞争原则和公正原则,其作出的答复内容不能直接、准确地指向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明显不当,其依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再次,被申请人作出的2号答复意见书,应当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是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和救济权的重要体现,也是行政行为合法、合理、规范的内在要求,故被申请人作出的2号答复意见书,未向申请人告知救济途径,亦构成了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2号答复意见书,已构成了程序违法,且答复内容明显不能直接、准确地指向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特具文申请行政复议,请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网上申请信息公开截图及被申请人答复截图;

3.2号答复意见书;

4.顺丰速运快递封面及电子存根、运单详情、签收底单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其作出的2号答复意见书程序合法。2025年2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具体内容为:申请公开符合泰兴市应急管理局消防车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C-XXXXXX-TCGS-G2025-0001)的招标文件设置的外形尺寸:长×宽×高(mm):≤7000×2200×3100、满载总质量:≤11000kg、整车整备质量:≤6500kg和★额定功率:≥150kW这四个技术参数要求的3.5吨泡沫水罐消防车的器材箱后部为上翻门的三个车型的品牌名称。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2025年2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2号答复意见书,并于2025年3月3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答复,并将书面意见书一并寄送给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2号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首先,通过申请人的所请事项确认,申请人申请公开:招标文件中采购的3.5吨泡沫水罐消防车设置的技术参数和品牌名称。该技术参数已经在发布的招标文中予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不得公开品牌名称。其次,申请人所请事项应当属于咨询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但为了充分向申请人释明所请相关事宜,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3日作出上述答复。

综上,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于法有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的同时提交以下证据、依据:

1.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2号答复意见书;

3.顺丰快递邮寄单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网上平台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泰兴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2月17日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泰兴市应急管理局消防车辆采购公告》(项目编号:JSZC-XXXXXX-TCGS-G2025-0001,项目名称:泰兴市应急管理局消防车辆采购,预算金额:150万元),据招标文件对所采购的3.5吨泡沫水罐消防车设置的技术参数及要求显示,外形尺寸:长×宽×高(mm):≤7000×2200×3100,满载总质量:≤11000kg,整车整备质量:≤6500kg,★额定功率:≥150kW,▲结构:器材箱为铝合金板式装配结构,器材箱两侧各设置≥2扇卷帘门、≥2个器材箱,预设手抬泵放置空间,器材箱后部设置上翻门,既然泰兴市应急管理局设置了上述技术参数及要求,并公开挂网招标,应当已经对市场进行了充分调研,应当有三个品牌方的车型均能符合上述技术参数及要求,故为了避免该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设置人为控标的技术参数及要求,依法向泰兴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公开符合泰兴市应急管理局消防车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C-XXXXXX-TCGS-G2025-0001)的招标文件设置的外形尺寸:长×宽×高(mm):≤7000×2200×3100、满载总质量:≤11000kg、整车整备质量:≤6500kg和★额定功率:≥150kW这四个技术参数要求的3.5吨泡沫水罐消防车的器材箱后部为上翻门的三个车型的品牌名称。”申请人要求以书面答复并加盖公章或骑缝章的形式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公开材料。同年2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2号答复意见书,该答复意见书载明:……我方已针对参数进行市场调研,其中满足废标项★额定功率:≥150kW的同类型消防车不下于三家,而其他项目我方允许正负偏离而并非强制废标,所以不存在控标问题。我方可提供三家满足条件的消防车厂家,具体问题你方可咨询厂家了解情况。3月3日,被申请人将上述答复意见书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网上平台答复申请人,并通过顺丰快递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3月4日签收后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号答复意见书、被申请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网上平台答复截图、顺丰快递邮寄单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符合泰兴市应急管理局消防车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C-XXXXXX-TCGS-G2025-0001)的招标文件设置的外形尺寸:长×宽×高(mm):≤7000×2200×3100、满载总质量:≤11000kg、整车整备质量:≤6500kg和★额定功率:≥150kW这四个技术参数要求的3.5吨泡沫水罐消防车的器材箱后部为上翻门的三个车型的品牌名称”,该申请并非申请公开“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在性质上属于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被申请人对于咨询作出的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

另,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2号答复意见书的送达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据此,国家机关公文应由邮政企业专营,被申请人通过顺丰快递的方式邮寄案涉2号答复意见书的行为明显不当,鉴于被申请人已经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网上平台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同时邮寄了书面答复意见,申请人已实际收到案涉2号答复意见书,故本机关对此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