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城黄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张莉,镇长。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5日通过网络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监督协调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违法。经审查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12月9日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经听取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10月10日通过其他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督办XX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其于2024年9月10日向XX村民委员会提交了书面村务公开申请书要求邮寄或扫描件邮件公开的请求,村委会拒不公开借口要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为知情权其多次电话黄桥镇党政办同时向市长信箱要求督办。但黄桥镇工作人员一直不作为,为保证权益特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黄依复〔2024〕第0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3.投诉截图2张;
4.录音3段;
5.村务公开申请照片1张。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孙某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表述,其于2024年10月10日通过其他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督办XX村村民委员会公开”法定职责。经核查,被申请人在2024年10月10日未收到关于申请人要求黄桥镇人民政府履行“督办XX村村民委员会公开”的申请,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并不存在。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互联网渠道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同年9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载明:“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XX村村党组织的决策(期间:2000-2024年),属于村务公开范畴,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现予以告知,建议去黄桥镇XX村村委会查询相关信息。”2024年9月10日,申请人在XX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务公开申请。2024年10月9日、10月10日,被申请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就“12345”热线工单关于村务公开事宜与申请人电话沟通。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程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事项;(三)申请的事实、理由;(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时间。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或者有特殊需要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核对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督办XX村村民委员会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职责。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到的“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0日通过其他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督办XX村村民委员会公开的法定职责”,本机关经审查申请人曾于2024年10月10日电话联系被申请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督办职责。但是,履职申请需向行政机关有效送达。有效的履职申请不仅要求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规定,还要求该申请已经向行政机关有效送达。履职申请的送达对象应该是行政机关的信件收发部门或者处理相关职责的相应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向其他内设机构以及行政首长提出申请一般不认为是提出有效的申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履职应当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的规定采用书面申请的形式,并向被申请人有效送达。被申请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就“12345”公共服务热线受理交办事项与申请人电话沟通,翌日申请人电话联系提出要求被申请人督办XX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不属于有效送达履职申请给被申请人。另,申请人仍可通过法定途径和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职申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