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冯某。
被申请人: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泰兴市曾涛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黄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佐荣,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周思,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的泰住信字〔2024〕第13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意见书》,于同年1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上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意见书》。本机关于2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根据泰住信字〔2024〕第13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意见书》回复内容及征收工作人员陈述所提供的房屋征收补偿金额计算表、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表、搬迁费用明细表等就是评估报告,理由为:按照征收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房产证及土地证的评估报告(字第号)是征收补偿协议有效的组成部分。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泰住信字〔2024〕第13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意见书》;
3.泰兴市国有土地上非住宅非营业房屋征收补偿金额计算表(铭诚评报〔2019〕(泰)(XX路X侧)字第026号)、泰兴市房屋征收项目装饰装潢及附作物补偿表(铭诚评报〔2019〕(泰)(XX路X侧)字第026号)、泰兴市房屋征收项目隐蔽工程补偿表(铭诚评报〔2019〕(泰)(XX路X侧)字第026号)、泰兴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金额计算表(铭诚评报〔2022〕(泰)(XX路X侧)字第001号)、泰兴市房屋征收项目装饰装潢及附作物补偿表(铭诚评报〔2022〕(泰)(XX路X侧)字第001号)、泰兴市XXXXXX公司(泰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物资搬迁费用明细表、机械设备及其他搬迁协商价格明细表。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12月18日,其收到申请人通过网络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具体内容为:申请公开泰兴市XXX路XXX号(XXXXXX公司)的拆迁补偿协议、测绘图及评估报告。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存在,2025年1月13日,其作出泰住信字〔2024〕第13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意见书》,附申请人需要的信息复印件同日一并寄送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评估报告,其已经向申请人公开“泰兴市国有土地上非住宅非营业房屋征收补偿金额计算表”“泰兴市房屋征收项目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表”“泰兴市房屋征收项目隐蔽工程补偿表”“泰兴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金额计算表”及“泰兴市地方XX公司(泰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物资搬迁费用明细表”,上述表格属于评估报告的主要部分、核心部分,完整反映了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目的,并无不当。
至于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为评估报告中无房产证及土地证,通过该理由可看出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第三人的房产证及土地证,而房产证及土地证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申请人需通过其他方式获取,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权也无需基于申请人的本次信息公开申请而向其提供。
综上,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泰住信字〔2024〕第13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意见书》。
被申请人答复的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城建档案系统检索情况截图;
3.泰住信字〔2024〕第13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意见书》及附件;
4.EMS邮寄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18日,申请人通过网络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为:申请提供泰兴市XXX路XXX号(XXXXXX公司)的拆迁补偿协议、测绘图及评估报告一份。被申请人收到后,在其城建档案系统输入“拆迁补偿协议”“工业XX”“116%拆迁”“XX公司%拆迁%”“XXX路%拆迁%”“XX公司%评估报告”“XXX路%评估报告”等关键词进行检索,未发现上述相关信息存在。被申请人经检索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并通过中国邮政EMS向申请人邮寄泰住信字〔2024〕第13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意见书》及附件。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意见书》载明,“经检索查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本机关给予公开,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申请人收到案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意见书》及附件后,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提供给申请人的附件包括:泰兴市XXXXXX公司(泰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署日期为2020年6月5日)及征收补偿协议书(签署日期为2022年5月12日)和房地产平面图(2份,分别坐落于X庄、XX社区A组)、泰兴市国有土地上非住宅非营业房屋征收补偿金额计算表(铭诚评报〔2019〕(泰)(XX路X侧)字第026号)、泰兴市房屋征收项目装饰装潢及附作物补偿表(铭诚评报〔2019〕(泰)(XX路X侧)字第026号)、泰兴市房屋征收项目隐蔽工程补偿表(铭诚评报〔2019〕(泰)(XX路X侧)字第026号)、泰兴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金额计算表(铭诚评报〔2022〕(泰)(XX路X侧)字第001号)、泰兴市房屋征收项目装饰装潢及附作物补偿表(铭诚评报〔2022〕(泰)(XX路X侧)字第001号)、泰兴市XXXXXX公司(泰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物资搬迁费用明细表、机械设备及其他搬迁协商价格明细表。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城建档案系统检索情况截图、泰住信字〔2024〕第13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意见书》及上述附件、EMS邮寄单等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据此,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及答复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条和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的权利。其中,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政府信息应当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不是推定存在,因此。本案主要解决的是政府信息公开与否问题,即是不是政府信息、有没有政府信息、应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进而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即对所申请的信息是不是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是不是该信息的公开义务机关,被申请人是否已履行了查找、检索义务,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是否正确等进行审查,其审查判断的方法一般是看行政机关是否确实已经尽到了积极的检索、查找义务。至于被申请人所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及准确性,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与政府信息答复、公开行为的合法与否无关。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泰兴市XXX路XXX号(XXXXXX公司)的拆迁补偿协议、测绘图及评估报告”。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在其城建档案系统输入相关关键词并结合其他方式进行检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已经履行其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于法有据。本案,申请人认为按照征收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产证及土地证的评估报告(字第号)是征收补偿协议有效的组成部分,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泰住信字〔2024〕第13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意见书》,其实质是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合法性提出的质疑,认为被申请人应当一并提供房产证及土地证等信息,结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房产证及土地证明显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申请人如查询有关房产证及土地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泰住信字〔2024〕第13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意见书》并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泰住信字〔2024〕第13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意见书》,其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泰住信字〔2024〕第13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意见书》。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