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5-281798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3-20
文 号 时 效

曹某不服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泰行复第54号

发布日期:2025-04-03 15:50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曹某。

被申请人: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泰兴市曾涛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黄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思,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兴亚,江苏博事达(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6日作出的泰住信字(2024)第140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140号答复意见书)不服,于同年2月19日向本机关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140号答复意见书中关于“XXXX小区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书本机关不存在”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XXXX小区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书”进行全面检索并予以答复。经审查,本机关于2月26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140号答复意见书称“您申请公开的XXXX小区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书,本机关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理由如下:1.未充分履行检索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应当基于已经尽到合理检索义务的前提。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书是《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定备案文件(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被申请人作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应对此类文件进行存档管理。被申请人仅以“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但未提供检索过程、范围及方法的说明,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2.答复内容与法律要求相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若本机关不保存,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若信息需其他机关制作,应告知申请人该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被申请人未说明文件不存在的原因,亦未提供其他可能保存该信息的机关线索,程序违法。3.侵犯申请人知情权。申请人作为小区业主,依法享有知悉物业相关备案信息的权利。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书直接关系业主权益,被申请人未依法公开,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140号答复意见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其具有相应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相关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具有答复的相应法定职权。

二、140号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内容为:申请公开XXXX小区物业招投标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要求提供的“XXXX小区物业招投标备案及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被申请人已提供给申请人,且申请人未在复议中表示异议。关于XXXX小区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书,被申请人经充分检索后未找到相关信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答复申请人“XXXX小区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书”不存在,并无不当。至于申请人推断信息存在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现存的客观存在的信息,未保存或不存在的信息如实告知即可。

三、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收到申请后,在2025年1月16日作出140号答复意见书并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依申请公开答复期限的规定。

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的同时提交以下证据、依据:

1.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详情截图;

2.140号答复意见书及附件;

3.EMS邮寄单号;

4.城建档案系统检索记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网络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公开XXXX小区物业招投标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书。申请人在“获取信息的方式”一栏中注明“邮寄”。2025年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140号答复意见书,该答复意见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现将答复如下: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XXXX小区物业招投标备案、物业服务合同,本机关给予公开,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您申请公开的XXXX小区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书,本机关不存在……。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答复意见书及附件通过EMS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1月19日签收后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详情截图、140号答复意见书及附件、EMS邮寄单号、城建档案系统检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据此,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政府信息存在是可以公开的前提,政府信息存在应当是“客观存在”,而不能是“推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XXXX小区物业招投标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申请人经审查后告知申请人予以公开并将该政府信息纸质版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XXXX小区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书”,被申请人经检索并提供其城建档案系统查询截图,该查询截图显示,被申请人在其城建档案系统以关键词“XX物业质量保修”“XX物业使用说明”进行检索,未发现相关信息存在,其已经尽到了积极的检索、查找义务。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XXXX小区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书”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收到申请人网络提交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5年1月16日作出140号答复意见书并通过EMS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

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充分履行检索义务的问题。申请人认为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书是《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定备案文件(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被申请人作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应对此类文件进行存档管理。首先,《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并无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书须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相关规定,其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根据该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书”系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之间移交的资料,无法推定被申请人依法应对此类文件进行存档管理。最后,政府信息存在是可以公开的前提,申请人申请公开“XXXX小区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书”,被申请人在其城建档案系统以关键词进行检索并提供检索记录,未发现相关信息存在,其已经尽到积极的检索、查找义务。因此,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本机关不予认可。

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答复内容与法律要求相悖的问题。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说明文件不存在的原因,亦未提供其他可能保存该信息的机关线索,程序违法,前已述及,被申请人收到申请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过检索查找,未发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XXXX小区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书”的政府信息存在,故告知申请人上述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因此,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本机关亦不认可。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140号答复意见书,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6日作出的泰住信字(2024)第140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意见书》。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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