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兴市某制衣厂。
法定代表人:冯某。
委托代理人:冯某。
被申请人: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泰兴市鑫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健,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玉虎,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履职公开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履职依法公开;3.申请复议听证。经审查补正,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0日收到补正材料,并于2023年10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未履行公开职责,被申请人利用职权封锁政府信息,剥夺申请人的知情权,其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申请复议听证,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泰自然资依复〔2023〕55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
6.济街依复(2023)028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
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通过书面申请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事项为:因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10月26日,向泰兴市XX制衣厂提供的一份房地产平面图,故请求贵街道办向申请人公开如下信息1.委托人与受委托人;2.房地产测绘报告书;3.测绘的时间与参与测绘的人员;4.测绘的目的与用途。
申请人所申请事项中第1、3、4项申请内容需被申请人进行主观判断,且其申请内容未能指向具体明确的政府信息,申请人的申请不是为了获取政府信息,而是为了其他诉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形式要求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申请人所请事项中第2项申请内容,因申请人已经获取了房地产平面图,该房地产平面图就是确认房屋的面积等事项,通过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291行初253 号行政判决书、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12行终335号行政判决书,确认房屋面积的证据即为房地产平面图,因此并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房地产测绘报告书”。
综上,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等规定,在规定的时间作出“济街依复(2023)028号”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于法有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的同时提交以下证据、依据:
1.济街依复(2023)028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回执;
2.情况说明;
3.泰兴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官网、征收档案资料内网信息检索截图;
4.房地产平面图;
5.(2019)苏1291行初253号行政判决书;
6.(2020)苏12行终335号行政判决书;
7.《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31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邮件编号XA1058167XXXX)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载明:申请人为泰兴市XX制衣厂,所需信息内容为“依据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4月3日作出泰自然资依复〔2023〕55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称:本部门于2023年3月28日收到你单位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于2019 年10月26日,向泰兴市XX制衣厂提供的一份房地产平面图,具体查询内容为:1.委托人与被委托人;2.房地产测绘报告书;3.测绘目的与用途。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经检索查找,你单位所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不存在,我局无法提供。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向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查询。故请求贵街道办向申请人公开如下信息:1.委托人与受委托人;2.房地产测绘报告书;3.测绘的时间与参与测绘的人员;4.测绘的目的与用途。”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及网络查询邮件送达页面显示:收件人姓名为曹XX主任,该邮件于2023年7月31日交寄,于同年8月1日代签收。
2023年8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济街依复(2023)028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通过你单位所申请1、3、4项,你单位系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为名,请求解答相关事项疑问,属于向政府提出咨询的行为。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上述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所指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不予提供。经检索,你单位申请公开上述第2项申请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本单位无法提供……”,并于同年8月25日通过邮政EMS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载明“贵机关受理的泰兴市XX制衣厂与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纠纷一案。在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后,本单位通过‘泰兴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官网’‘征收档案资料内网’进行相关信息检索,未发现申请人所提的申请事项。特此说明。”并附“泰兴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官网”“征收档案资料内网”信息检索截图。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泰自然资依复〔2023〕55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济街依复(2023)028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回执、情况说明、泰兴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官网及征收档案资料内网信息检索截图、房地产平面图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政府信息应具备职权性、载体性等特征,即政府信息应当是由具备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客观掌握,并通过特定载体反映的既存信息。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1.委托人与受委托人;3.测绘的时间与参与测绘的人员;4.测绘的目的与用途”三项信息并不指向特定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本身,实质是要求被申请人对其已经获取的房地产平面图相关事项进行解答,具有明显的问询性,属于咨询类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第3项、第4项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并无不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2.地产测绘报告书”,首先,“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根据在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房地产测绘报告书”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利用职权封锁政府信息,剥夺申请人的知情权,是申请人推测其想要获取的信息存在,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次,被申请人经检索查找,未发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其已经履行了检索义务。因此,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第2项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上述法规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8月24日作出案涉《答复告知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程序符合上述规定。另,关于申请人申请听证的请求,因案情简单,本机关认为不需要组织听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4日作出的济街依复(2023)028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