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4-281595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2-02
文 号 时 效

张某甲、陈某、蒋某和张某乙不服泰兴市民政局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泰行复第95号

发布日期:2024-02-02 17:08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张某甲。

申请人:陈某。

申请人:蒋某。

申请人:张某乙。

陈某、蒋某、张某乙三人共同委托张某甲作为本行政复议案件的代理人。

被申请人:泰兴市民政局,住所地泰兴市文昌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黄杜鹃,局长。

委托代理人:常庆,泰兴市民政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对其于2023年6月9日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2023年8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其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本机关于2023年9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系原泰兴市XX村村民,申请人于2023年6月9日向被申请人寄交《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同年6月10日签收该《信息公开申请书》,但至今未予以任何答复。

鉴于上述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事实,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央发〔199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不予任何答复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严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特向贵府提出申请,请贵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调查核实后,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予以公布,公开及书面回复。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2.《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首先,被申请人具有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的职能,作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以及本案被申请人的主体适格。被申请人的政府职能中包括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推动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其次,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对应多个公开项目,违反了“一事一申请”原则,被申请人已通过电话方式向其释明并要求补正。2023年6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内容为:济川街道XX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审核通过原因、审核是否实地考察和拍照留存,需要的流程、硬件和软件以及通过后国家的补助标准,每年是怎样监管的、近三年国家拨付给济川街道XX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补助金额。经核查,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对应多个公开项目,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一事一申请”原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其于2023年6月至7月期间多次电话通知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可以到被申请人处当面接受指导释明,但申请人均表示拒绝到场接受指导释明,亦未能对申请事项作出补正。最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8日再次就案涉政府信息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因申请人不服其以济川街道政法和社会管理局名义作出的书面答复,被申请人再次于2023年9月8日作出泰民依复〔2023〕第00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并邮寄送达了申请人,答复内容为“经调查,申请人‘济川街道XX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审核通过原因、审核是否实地考察和拍照留存,需要的流程、硬件和软件及通过后国家的补助标准,每年是怎样监管的’属于咨询事项,本单位不作为政府信息处理,不予提供;‘近三年国家拨付给济川街道XX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补助金额’政府信息,因‘近三年国家拨付给济川街道XX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补助金额’中的‘国家’表述笼统。仅就泰兴市民政局而言,近三年未向济川街道XX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发放过任何补助资金。因此,近三年本单位向济川街道XX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拨付补助金额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因此,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书面答复了申请人,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已经得到保障,无救济的必要性,申请人确认其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职,恳请贵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的同时提交以下证据、依据:

1.泰民依复〔2023〕第00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及其邮寄送达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6月9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申请人系原XX村村民,该村村民在查阅其他资料时无意间发现其中有一村民在2020年1月10号在贵局申请办理了济川街道XX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项目也很全面,其中包括老年人日托、家人服务、就餐送餐、洗衣、洗澡、聊天学习娱乐、院送医疗、巡视巡诊、康复、锻炼等,看到后也很高兴,可找遍整个原XX村办公室(现XX家园)均未找到该养老服务中心,所以了解当初是怎样审核通过的,审核是否需实地考察和拍照留存。需要哪些流程,硬件和软件以及通过后国家有哪些优抚补助,每年是怎样监管的,以及这三年来国家拨付多少优抚补助款,以上问题恳求领导重视核查并给予书面回复。被申请人于6月1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前述《信息公开申请书》,收到申请后未对申请人予以答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同年9月1日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制作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及被申请人。2023年9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泰民依复〔2023〕第00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中载明,…经审查,你们申请公开“济川街道XX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审核通过原因、审核是否实地考察和拍照留存,需要的流程、硬件和软件以及通过后国家的补助标准,每年是怎样监管的”属于咨询事项,本单位不作为政府信息处理,不予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现予以告知。其次,你们申请公开“近三年国家拨付给济川街道XX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补助金额”政府信息,因“近三年国家拨付给济川街道XX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补助金额”中的“国家”表述笼统。仅就泰兴市民政局而言,近三年未向济川街道XX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发放过任何补助资金。因此,近三年本单位向济川街道XX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拨付补助金额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单位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的权利。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审核以及优抚补助申请及发放相关,而被申请人具有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的相关职责,可能掌握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审核以及优抚补助申请发放相关的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是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的适格答复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0日收到前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依法在法定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也未依法履行决定延期答复程序,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但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8日就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并送达申请人,因考虑到被申请人已就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故再责令被申请人予以答复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答复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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