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4-281671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泰兴市人民政府,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3-22
文 号 时 效

王某不服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泰行复第26号

发布日期:2024-04-03 16:04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泰兴市文昌东路62号。

法定代表人:栾俊,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兴亚,江苏博事达(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志刚,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本机关于2024年2月1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泰自然资依复〔2024〕8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答复职责。本机关于2月23日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泰兴市XX镇XX村XX甲组的村民,在本村拥有宅基地及房屋。因“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工程(永清-上海)泰安-泰兴段线路工程项目”建设,申请人的房屋被纳入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工程(永清-上海)泰安-泰兴段施工范围内。因此,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特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内容如下: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工程(永清-上海)泰安-泰兴段线路工程项目所涉:1.管道建设选线方案;2.竣工测量图;3.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管道企业所提出的防护方案;4.环境影响评价;5.泰兴市XX镇XX村XX甲组管道所涉精确探测成果报告。

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4日作出泰自然资依复〔2024〕8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以上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告知书系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1.关于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第二款规定,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管道建设选线方案系天然气管道铺设的必要前提条件,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的,而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在管道通气运行后申请该信息,被申请人作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却告知信息不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

2.关于竣工测量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九条及二十条之规定,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而案涉天然气管道早已铺设完毕且通气运行使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该信息完全符合法律之规定,但被申请人却告知该信息不存在,该答复违反法律规定。

3.关于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管道企业所提出的防护方案。申请人的房屋在管道铺设前房屋距离管道中心线距离过近,在强制性规范所规定的5米中心线范围内,因此被纳入应拆房屋之列,但后续因为拆迁补偿协议未与行政机关达成一致,申请人的房屋就未拆除,但是管道仍然从距离申请人房屋5米的范围内地下贯穿,造成申请人房屋倾斜、墙体破裂等危况,故申请人特向被申请人申请防护方案,但被申请人告知信息不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

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申请人申请环境影响评价之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竟然告知不存在,有违法律规定。

5.关于泰兴市XX镇XX村XX甲组管道所涉精确探测成果报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涉行政案件(案号:(2023)苏1291行初275号),被申请人曾将该信息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后申请人作为热心市民,拨打12345热线反映相关问题时,分界镇人民政府也明确告知其做答复的结论是依据精确探测成果报告而得出,因此被申请人告知该信息不存在不符合事实。

因此,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府本着有错必纠之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复议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

3.《不动产权证书》;

4.户口注销证明和情况说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相应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相关信息申请,故被申请人具有答复的相应法定职权。

二、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内容为:“申请公开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工程(永清一上海)泰安-泰兴段线路工程项目所涉:1.管道建设选线方案;2.测量图;3.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管道企业所提出的防护方案;4.环境影响评价;5.泰兴市XX镇XX村XX甲组管道所涉精确探测成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关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第5项“泰兴市XX镇XX村XX甲组管道所涉精确探测成果报告”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既非该项信息的制作主体,也非保存主体,因此该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系被申请人向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工程(永清-上海)泰安-泰兴段线路工程项目部获取的,且被申请人已在((2023)苏1291行初275号)案中向泰州医药高新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交,并经过申请人当庭质证,说明申请人是知晓该项内容的,已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被申请人公开的应该是现存的客观存在的信息。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并未能检索到,依法告知,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0日收到申请后,在2024年1月24日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依申请公开答复期限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泰自然资依复〔2024〕8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答复同时提供以下证据及依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单;

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

3.档案系统截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该《申请表》载明其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申请书面公开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工程(永清一上海)泰安-泰兴段线路工程项目所涉:1.管道建设选线方案;2.测量图;3.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管道企业所提出的防护方案;4.环境影响评价;5.泰兴市XX镇XX村XX甲组管道所涉精确探测成果报告。同年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并送达泰自然资依复〔2024〕8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该答复告知书载明“申请公开的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工程(永清一上海)泰安-泰兴段线路工程项目所涉:1.管道建设选线方案;2.测量图;3.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管道企业所提出的防护方案;4.环境影响评价;5.泰兴市XX镇XX村XX甲组管道所涉精确探测成果报告不存在,无法提供”。1月25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签收该答复书后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据此,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同年1月24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并将该答复告知书于1月25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对于第1项、第2项、第3项申请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上述信息具有法定公开职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上述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并向本机关提供其档案系统查询截图,该查询截图显示,被申请人在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档案管理系统全文检索、查找“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选线方案”“管道选线方案”“中俄东线天然气竣工测量图”“竣工测量图”“中俄东线天然气防护方案”“防护方案”等信息,均未发现相关信息存在,其检索方法妥当,本机关认为其已尽积极的检索、查找义务,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3项政府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关于第4项申请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据此,对于天然气能源方面的环境影响评价应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属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被申请人既非该项信息的制作主体,也非保存主体,该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第5项“泰兴市XX镇XX村XX甲组管道所涉精确探测成果报告”,经审查,该份探测成果报告系被申请人从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工程(永清-上海)泰安-泰兴段线路工程项目部获取,根据申请人描述,本机关向被申请人核实确认,该份探测成果报告客观存在,被申请人既非该项信息的制作主体,也非保存主体,该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规定的适用前提是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职权划分,可以判断应当或只能由答复机关掌握,答复机关在检索查询后,客观上未找到相关信息的情形。综上,关于第4项环境影响评价、第5项泰兴市XX镇XX村XX甲组管道所涉精确探测成果报告,被申请人答复告知书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属于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应当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告知申请人其并非制作或保存主体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被申请人未区分处理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未正确适用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变更案涉答复告知书答复内容,具体如下:关于申请人所申请的第4项以及第5项内容,并非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予以告知,关于案涉《答复告知书》中对第1-3项的答复内容予以保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告知申请人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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