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城黄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张莉,镇长。
委托代理人:丁佐荣,江苏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4日作出的黄依复〔2024〕第00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8号《答复书》)不服,于5月15日当面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8号《答复书》,并责令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于2024年5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4年5月14日答复的XX家园小区图纸不是2014年的原始规划图,要求重新作出正确的2014年原始公开图纸。给的图纸实际是2018年以后的图纸,《目前小区图纸》当前图纸为多次改造后的图纸。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8号《答复书》;
3.42幢绿化带现状照片1张;
4.XX小区平面图截图3张;
5.一期1-XX#楼总平面图压缩文件截图1张。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4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XX家园小区2014年原始规划图地上和地下总平图,包括平面图、鸟瞰图、单体效果图,点击放大可以看到每栋楼的层高,一楼有无院落以及各种公共配套的面积和布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仅掌握XX家园总体平面图(CAD)。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4日作出黄依复〔2024〕第00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连同图纸一并寄送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寄送的图纸为2014年图纸(详见图纸日期),并非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陈述的为2018年以后的图纸。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黄依复〔2024〕第00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正确且程序合法,请求贵政府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答复的同时提交以下证据、依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8号《答复书》及黄桥XX家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放线定位图及总平面图电子档;
4.依申请公开寄出确认表、邮件交寄单及轨迹截图;
5.XX家园2014年图纸证明;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当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2014年XX家园整体设计规划图纸,包括平面图、鸟瞰图、单体效果图,点击放大可以看到每栋楼的层高,一楼有无院落以及各种公共配套的面积和布局”。同年5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8号《答复书》,该告知书载明:“……经审查,您提交的:公示XX家园小区2014年原始规划图地上和地下总平图包括平面图、鸟瞰图、单体效果图,点击放大可以看到每栋楼的层高,一楼有无院落以及各种公共配套的面积和布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仅掌握XX家园总体平面图(CAD),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平面图刻录到光盘中,光盘附后)。”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答复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后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8号《答复书》、依申请公开寄出确认表、邮件交寄单及轨迹截图、黄桥XX家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放线定位图及总平面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具体负责案涉工作的行政机关,具有公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的主体资格。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2014年XX家园整体设计规划图纸,包括平面图、鸟瞰图、单体效果图,点击放大可以看到每栋楼的层高,一楼有无院落以及各种公共配套的面积和布局”。被申请人掌握XX家园总体平面图(CAD)相关信息,并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向申请人提供了相关信息,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实际是2018年以后的图纸的问题,提供给申请人的图纸压缩包显示修改时间2016.1.5为文件在电脑保存时间非图纸出图时间,图纸上显示出图日期为2014.04和2015.05,申请人陈述与实际不符。
此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同年5月14日作出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案涉8号《答复书》,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8号《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4日作出的黄依复〔2024〕第00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