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行政复议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逾期申请的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行政复议受理机构
泰兴市司法局代表泰兴市人民政府统一受理和审理泰兴市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除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不服时,应当向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具体承办、受理单位为泰兴市司法局。
地址:泰兴市延令街道济川路10号泰兴市行政复议中心;
电话:0523-80223865。
四、申请行政复议应具备的条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
4.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的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申请书相应增加一份);
2.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或有关证据材料;
3.申请人的资格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
5.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6.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证明;
7.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8.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无正当理由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六、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必要时可以延期3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超过审理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行政复议的结果
1.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
2.受理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3.经审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4.经审查,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确认违法)并可以责令重作;
5.经审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以及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市政府审查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决定变更。
八、不服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渠道
1.市政府复议决定维持的,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原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和市政府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市政府决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市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