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泰兴市人民政府姚王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泰兴市姚王街道泰姚路1号。
法定代表人:鞠宏娟,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瑞平,泰兴市司法局姚王司法所工作人员。
本机关于2024年9月1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查处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查处职责、作出书面答复给申请人。本机关于同年9月24日予以受理,经听取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是泰兴市XX街道XX村XX甲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一处且居住多年,该房屋位于XX村XX甲组XX号,并办理有《村镇房屋所有权证》。2024年6月25日,泰兴市姚王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村民委员会)向其作出《纠正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径行认定其房屋存在违法建设行为,并要求限期自行拆除,同时告知逾期将组织帮拆。
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同时,我国法律对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建房审批及合法性审查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均未授权村委会对农村村民房屋合法性进行审查,更未授权村委会可以责令村民限期拆除房屋。XX村村民委员会无权要求其自行拆除该房屋及组织帮拆,上述《纠正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上述XX村村民委员会的违法行为负有监督和责令改正的职责。
2024年6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查处申请书》,请求撤销上述《纠正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并对XX村村民委员会侵犯其财产权益的行为予以调查处理,并责令改正。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后一直未作任何调查处理,也未向其作出任何书面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属于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职责的行政不作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进行查处的义务,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望依法支持其复议请求。
申请人复议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2024〕第01XXXXXXX号《纠正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
4.《查处申请书》及邮寄底单、物流签收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应该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事项为该街道需履行的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和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而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补救措施是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法律依据。
二、XX村村民委员会没有实施帮拆行为。2024年6月25日,XX村村民委员会向申请人送达《纠正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同年6月26日,XX村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人委托律师寄送的律师沟通函,因申请人方不同意通知内容,XX村村民委员会没有实施帮拆行为。
综上,申请人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同时提供以下证据及依据:
1.姚王街道办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
2.《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3.《撤销通知书》及邮寄物流信息查询;
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25日XX村村民委员会向申请人户出具《纠正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载明,申请人户在XX甲组建成的房屋存在违法行为,限申请人户于2024年6月27日18时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逾期将组织拆除。同年6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查处申请书》,请求依法撤销上述《纠正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并对XX村村民委员会侵犯其财产权益行为予以调查处理,并责令改正。被申请人于7月1日签收上述《查处申请书》及附件。
另,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2024年6月25日,XX村村民委员会向申请人送达《纠正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同年6月28日收到申请人委托律师寄送的律师沟通函,申请人通过律师沟通函认为《纠正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为防止矛盾激化,没有实施帮拆行为。经听取意见,申请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同时说明向XX村村委会出具律师沟通函以后,该村村委会没有做过其他行为。此外,听取申请人意见时,申请人称该村村委会向其作出《纠正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后,该村村委会将其屋顶砸了一个洞,依据是《纠正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但申请人未提供事实依据。
审理期间,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并于次日向XX村村民委员会送达《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2024年6月25日,你单位向XX村村民申请人户下发《纠正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编号:〔2024〕第01XXXXXX号)。经查,上述通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七日内将上述通知撤销。2024年11月27日,XX村村民委员会作出《撤销通知书》,决定撤销上述《纠正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于次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纠正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查处申请书》及邮寄底单、物流签收截图、姚王街道办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撤销通知书》及邮寄物流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据此,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被申请人对XX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的《纠正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是否具有监督的法定职责以及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等行为依法负有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等依法监督并责令改正的情形。根据上述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不是上下级行政管理关系,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但亦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其次,被申请人对XX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案涉《纠正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依法负有监督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据此,乡镇人民政府负有依法认定、查处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的建设行为,村民委员会无权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负有对其行政区域范围内违反村庄规划的建设行为依法查处的义务,XX村村民委员会作出案涉《纠正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实质是超越法律权限行使了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监督职责,被申请人认为其没有监督的义务,本机关难以认可。被申请人未履行监督职责,显然已经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最后,关于本案行政复议作出决定的方式。虽然案涉《纠正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具有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可能性,但在案证据无法证明XX村村民委员会实施了帮拆行为,且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已向XX村村民委员会送达《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在收到本通知七日内将上述通知撤销。XX村村民委员会亦已撤销《纠正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在此情况下,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对XX村村民委员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责令改正已无实质意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对XX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的〔2024〕第0106013号《纠正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履行监督职责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