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泰兴市文昌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栾俊,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7日作出的泰自然资依复〔2022〕12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违法,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申请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5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于11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是泰兴市滨江镇XX村XX组(原泰兴市过船镇XX村XX组)村民,根据《(1997--2010)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显示泰兴市过船镇辖区内一级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22680亩。为保护耕地、保护基本农田,特申请被申请人以书面纸质方式依法公开:《(1997-2010)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的22680亩基本农田的四至范围和红线图。2022年9月14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于同年9月7日作出的泰自然资依复〔2022〕12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经查,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内容,《(1997-2010)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的22680亩基本农田的四至范围和红线图,经检索本机关无法找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您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申请人认为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理由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在国务院批准下,对《1986-2000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进行修订,制定《1997-2010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二十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申请人申请的《(1997-2010)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的 22680亩基本农田是老百姓赖以生存的口粮田,被申请人作为泰兴市土地主管部门对该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1997-2010)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的22680亩基本农田四至范围在《(1997-2010)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被申请人应对该范围内基本农田划定四至范围并进行严格保护。而被申请人作出的泰自然资依复〔2022〕第12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称,“经查……您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泰自然资依复〔2022〕第12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违法,被申请人应依法按照申请人申请的方式提供信息。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单号;
3.泰自然资依复〔2022〕12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内容为:《1997-2010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的22680亩基本农田的四至范围和红线图,并要求加盖印章。被申请人接到申请后依法进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7日作出答复,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进行检索,未发现相关内容的存在,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告知。《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对于政府信息提供形式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文档等,不包括申请人提出的“盖骑缝章”“每页加盖印章”等形式),当面提供、邮政寄送或者电子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在其保存的政府信息上加盖档案章,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形式,该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予以拒绝并告知。
综上,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泰自然资依复〔2022〕第12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的答复程序及内容均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答复的同时提交以下证据、依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
2. 档案系统信息查询截图;
3. 泰自然资依复〔2022〕12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
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8月18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1997-2010)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的22680亩基本农田的四至范围和红线图。所提供纸质复印件要求手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或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并加盖“信息公开单位的相关印章”。同时,申请人申请选择以纸面邮寄或快递方式获取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同年8月19日收到申请人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9月7日作出泰自然资依复〔2022〕12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载明“经查,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内容,《(1997-2010)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的22680亩基本农田的四至范围和红线图,经检索本机关无法找到,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您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另外您所突出的所提供纸质复印件要求手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或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并加盖‘信息公开单位的相关印章’的要求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形式。”被申请人于同年9月13日向申请人送达上述案涉答复书,申请人对该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单号、档案系统信息查询截图、泰自然资依复〔2022〕12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等证实。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是案涉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前提,这种存在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不是推定存在,被申请人提供的档案系统信息查询截图证明,其经过检索查找,未发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并在案涉答复书中进行告知,其已经向申请人履行了检索和告知义务。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政府信息提供形式。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文档等,不包括申请人提出的“盖骑缝章”“每页加盖印章”等形式),当面提供、邮政寄送或者电子发送给申请人。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所提供纸质复印件上手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或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并加盖“信息公开单位的相关印章”,本机关不予支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同年9月7日作出案涉12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并于9月13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程序符合上述条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泰自然资依复〔2022〕12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其依据适用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7日作出的泰自然资依复〔2022〕12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