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4-281665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泰兴市人民政府,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3-20
文 号 时 效

卢某甲不服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泰行复第12号

发布日期:2024-04-10 16:19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卢某甲。

被申请人: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泰兴市大庆中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赵新元,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峰,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叶家庆,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落实申请人请求的行政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落实解决其一家人失地社会保障。本机关于同年1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3月11日经听取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系泰兴市XX街道XX村X组村民,经济组织成员,2014年XX村全村被整体拆迁,承包耕地等土地以及房屋一并被征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其一家人应当得到安置和社会保障落实,但时间长达十年,其一家的社会保障无单位或者部门给予落实,其所到单位或者部门都是相互推诿扯皮,其迫于无奈,于2023年11月12日同时向四个部门邮寄履职申请书,要求帮助解决其一家人社会保障,其履职申请书寄出两月有余,未见任何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特此向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规定,同时申请复议听证,请求予以支持。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履职申请书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复印件。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3月18日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泰兴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登记表(试行)复印件(卢某乙、陶某、房某、申请人各1份);

2.署名为申请人写给XX社区刘娟书记书信复印件;

3.泰兴市XX街道XX村X组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复印件(陶某、卢某乙、房某、申请人各1份)。

被申请人称,首先,申请人、陶某、卢某乙、房某已就申请事项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申请人等人的诉讼请求为:“1.确认被告利用职权截留原告享有的社会保障待遇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依法归还原告享有的社会保障待遇并支付利息;3.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高新区法院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苏1291行初29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等人的起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行政复议应当受理,但申请人的情形显然不符合上述情形,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其次,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2日通过书面申请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事项为:依法依规解决落实申请人一家人社会保障。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后,于同年12月14日向申请人寄发书面《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已确认其于15日收到。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更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相反,多年来被申请人一直反复耐心细致解答申请人的每次信访、来访诉求。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系因XX村X组的申报办理资料中并无申请人户人员,资料中的情况说明和承诺书均能证实未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系申请人个人原因造成,原XX村委会曾多次动员该户相关人员办理保障,但申请人户一直以承包土地未被征收为由,拒绝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并拒不提供申报办理所需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行政机关所负职责之来源,在于法律规定、行政协议或承诺约定及先行行为等。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之规定,所以,申请人未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因个人不配合村组提供相关资料造成,并非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所述法定职责,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的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

1.(2021)苏1291行初291号《行政裁定书》;

2.情况说明;

3.承诺书;

4.《关于卢某甲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EMS邮寄单;

5.《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泰兴市政府关于修订<泰兴市贯彻实施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落款时间为同年11月12日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称其系泰兴市XX街道XX村X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房屋和承包的土地,均取得用地使用权和承包使用权证书。2014年全村整体拆迁,土地及房屋一并被征收,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之规定,其一家人具有享受纳入社会保障的法定条件,但时间长达十年,其一家人的社会保障没有得到落实,相关部门相互推诿扯皮,故向泰兴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以下简称XX社区)、泰兴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XX街道办事处)、被申请人和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请求帮助解决落实。经调查,被申请人于同年12月13日作出泰人社信复〔2023〕1XX号《关于卢某甲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载明,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泰兴市政府关于修订<泰兴市贯彻实施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泰政发〔2014〕61号)规定,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政府确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核算、审核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交地等相关工作。经调查核实,截至目前,我局未收到XX街道办为您申报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料(不掌握您的其他家庭成员身份信息,无法查询),若今后收到相关申报资料后,我局将根据本部门职责进行办理。

另查明,2023年11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同时,分别向XX街道办、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该3份《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内容一致。XX街道办收到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于同年11月28日向其出具《关于卢某甲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载明,经调查核实,2014年XX村征地动迁,你户共有3人符合办理失地农民保障条件。原XX村工作人员在2016年、2017年间多次动员你户符合办理失地农民保障人员办理失地农民保障。但你一直以“承包土地未被征收”为由,拒绝办理失地农民保障,并拒不提供申报办理失地农民保障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据此,不存在你所述的“申请人一家具有享受纳入社会保障的法定条件,但时间长达十年,申请人一家人的社会保障没有得到落实,相关部门相互推诿扯皮”的情况。现你向街道提出要求依法依规解决落实全家社会保障。街道已会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政策,为你户符合办理失地农民保障人员启动办理失地农民保障的程序。届时,希望你户符合办理失地农民保障人员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办理并提供相应手续。另外,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于同年12月6日出具《履职申请答复告知书》,并于次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履职申请答复告知书》载明,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及《泰兴市政府关于修订<泰兴市贯彻实施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泰政发〔2014〕61号)的规定,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政府确定。根据文件确定的工作职责,我局负责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报批和土地征收补偿工作,被征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交地等相关工作。综上,请您尽快向XX社区(原XX村)提供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材料,以便该街道及时为您申报办理社会保障。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XX街道办出具的上述《关于卢某甲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履职申请答复告知书》《关于卢某甲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不服,同时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此外,申请人补充提交的陶某、卢某乙、房某、申请人四人的泰兴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登记表(试行)及泰兴市XX街道XX村X组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中载明的信息如下:泰兴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登记表(试行)分为适用泰政发〔2014〕61号劳动年龄段人员(卢某乙、房某)和适用泰政发〔2014〕61号养老年龄段人员(陶某、申请人)两类四份,其中,卢某乙、房某二人登记表中“姓名、性别、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文号及时间”等信息已填(房某的表中联系电话已填),其余信息均未填写;陶某、申请人二人登记表中“姓名、性别、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文号及时间、个人参保情况”等信息已填(陶某的表中性别、联系电话未填写,在个人参保情况中本地参保险种栏中打“√”),其余信息均未填写;泰兴市XX街道XX村X组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中载明了上述四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该表内其他信息未填写,且表末均附“个人身份信息已安(按)表中要求填写完毕,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间》《征地项目》经相关部门填好后再由参保人签字”的说明。另外,申请人写给XX社区刘娟书记书信中载明,其家四口人的个人信息已填写完毕,其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间及征地项目经咨询市人社局,该两项内容须由村(居)填写,故寄给XX社区刘娟,要求收到后将村(居)必填的两项内容填好后邮寄给申请人。

再查明,申请人、陶某、卢某乙及房某等4人曾以未享受到社会保障待遇为由,以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以XX街道办为第三人,向高新区法院提起(2021)苏1291行初291号行政诉讼,该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陶某系夫妻,卢某乙、房某系申请人与陶某的儿子、儿媳。申请人户在泰兴市XX街道XX村X组XX号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及村镇房屋一处。2014年2月2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苏政地〔2014〕24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泰兴市2014年度第1批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泰兴市人民政府将XX街道办南郊村、三营社区、XX村、宣堡镇宣堡村、姚王镇桑木村、十里甸村的27.399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4.1446公顷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申请人户的房屋位于该批次村镇建设用地征收范围内。2017年4月14日,XX街道办与泰兴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委会)共同向泰兴市人社局出具承诺书,载明:该镇XX村X组于2013年单独选址(XX码头仓储物流)项目征收地块,协议安置人口20人,经街道与村委会核实、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认该组实际符合参保条件20人,本次参保16人,剩余4人本次暂不参保,该地块对应的村民小组已无被征地农民需要参加社会保障人员…。2017年4月26日,XX村委会向泰兴市人社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因X组申请人户房屋一直未签约,并且不认可政府的征地协议,该户可安置被征地农民人数为3人,村组干部多次电话通知及上门动员该户办理失地保险并且发放书面通知,该户都以他家的土地还未征用为由不办理失地保险。该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户在XX村委会动员该户办理失地保险时明确表示不办理,XX街道办与XX村委会共同出具的承诺书可证明XX村委会向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的被征地农民失地保险中无申请人户成员,并结合其他因素,于2021年12月31日裁定驳回申请人等4人的起诉。

又查明,2023年8月4日,XX社区在该社区一楼会议室召开X组代表会议,讨论原XX村X组剩余土地征地的被征地失地农民保障及名额分配问题。经讨论,会议同意X组失地保险剩余名额分配方案,此次符合条件的分别是申请人、陶某、卢某乙,属于该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另外,XX社区出具的关于卢某甲户失地保障办理情况说明载明,2023年8月4日代表会议确定申请人、陶某及卢某乙3人符合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后,因申请人户不愿意提供相关证件和拒绝签字,致申请人户失地农民保障保险工作搁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泰兴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登记表(试行)、署名为申请人写给XX社区刘娟书记书信、泰兴市XX街道XX村X组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泰人社信复〔2023〕180号《关于卢某甲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EMS邮寄单、《履职申请答复告知书》、《关于卢某甲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承诺书、情况说明、关于卢某甲户失地保险办理情况说明、关于卢某甲户失地保障办理情况说明及附件和(2021)苏1291行初291号《行政裁定书》等证实。

本机关认为,《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第三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第五条规定,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另外,《泰兴市政府关于修订<泰兴市贯彻实施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泰政发〔2014〕61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第四条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第五条规定,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政府确定。第六条规定,市政府负责本市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市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报批和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核算、审核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财政局负责指定预存款账户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公安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身份信息;农工办指导乡镇(街道)按规定程序确定被征地农民名单;监察局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及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审计局负责对征地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发改、住建、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交地等相关工作。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体系性工作,需要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包括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两方面;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而言,该工作具体包括: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报批和土地征收补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核算、审核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以及按规定程序确定被征地农民名单并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审计等。其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办理则需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被征地农民名单,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政府确定”及“依相关业务部门要求(包括:确定的被征地农民依法配合业务经办人员提供相关证件资料、填写相应表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依职权进行流转审批)”等办理具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程序。本案中,虽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将其一家人纳入社会保障的申请,但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已经确认申请人户含申请人、陶某及卢某甲3人符合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XX街道办已告知已启动为该户符合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程序,并要求该户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办理并提供相应手续”“被申请人已告知未收到XX街道办为申请人户申报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料,若今后收到相关申报资料后,被申请人将根据其部门职责进行办理”的情况下,因申请人与XX社区就申报办理其一家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事项的程序中所涉被征地农民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中个别登记事项的填写主体存在不同理解,而未向社区提供相关居民身份证件资料并拒绝签字等,致该户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搁置,申请人进而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在办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过程中,办理程序严重违法,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至于申请人要求进行行政复议听证的问题,本机关认为本案案情简单,不需要进行听证。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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