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3-281645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3-13
文 号 时 效

泰兴市某金属有限公司不服泰兴市虹桥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泰行复第136号

发布日期:2023-03-31 14:10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泰兴市某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

被申请人:泰兴市虹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虹桥大道虹桥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强华,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5日作出的虹政依复〔2022〕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虹政依复〔2022〕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重新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申请人。经审查补正,本机关于同年12月15日收到补正材料并于12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XX村XX号的房屋被动迁征收为泰兴市虹桥镇XX二期(现变更为三期)。因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泰兴市虹桥镇XX二期(现变更为三期)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5日作出虹政依复〔2022〕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被征收人须知》且无任何公章,并非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内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虹政依复〔2022〕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其作出的答复无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向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3.虹政依复〔2022〕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附件《被征收人须知》;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1.申请人提出的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5日作出的虹政依复〔2022〕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申请人的请求事项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2022年11月7日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2022年11月25日作出虹政依复〔2022〕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在规定时间内邮寄送达,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3.被申请人出具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已经加盖了公章,答复内容《被征收人须知》只是作为附件材料,无需再加盖公章,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书面答复属于行政机关公文范畴,已经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并不存在违法的情形,系有效行政行为。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虹政依复〔2022〕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请予维持。

被申请人答复同时提供以下证据及依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凭证;

2.虹政依复〔2022〕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递凭证;

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1月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泰兴市虹桥镇XX二期(现变更为三期)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同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载明:“经查询,该地块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本机关已通过《被征收人须知》的形式进行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贵单位(复印件附后)”。同年12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附件《被征收人须知》,申请人于次日签收。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023年2月2日,本机关对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朱某进行调查询问,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为,1.申请人申请的案涉政府信息为其厂房即XX村XX号拆迁时的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2.其认为被申请人答复内容不是其所申请政府信息内容的依据是:根据泰政发〔2014〕61号市政府关于修订《泰兴市贯彻实施〈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省政府批文、《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泰政发〔2015〕59号《市政府关于调整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申请人认为在省政府批复前就应该有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在拆迁前就应该公示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房屋评估应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十二条进行评估、实施。

另查明,申请人被征收地块项目为“万顷良田建设工程”。2016年9月6日,原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发布〔2016〕第14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将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该方案包含虹桥镇XX村XX组地块征地补偿安置信息。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虹政依复〔2022〕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被征收人须知》、邮寄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询问笔录、〔2016〕第14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本案,申请人在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明确选择通过纸质邮寄的方式获取政府信息,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邮寄纸质材料送达申请人,形式上符合申请人要求。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政府信息提供形式。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文档等,不包括申请人提出的“盖骑缝章”“每页加盖印章”等形式),当面提供、邮政寄送或者电子发送给申请人。故,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被征收人须知》无任何公章的问题,本机关不予支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8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年11月25日作出泰政依复〔2022〕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12月1日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另,《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国办函〔2021〕1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答复政府信息予以公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是否完整、准确。本案,首先,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实质是其位于XX村XX号房屋被动迁征收时所适用的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而非建成后的XX二期(现变更为三期)的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答复过程中应要求申请人予以明确其所申请政府信息的指向,而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内容指向不明确的情况下,未依法履行指导、释明及通知申请人补正的职责,故被申请人答复存在瑕疵。其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非《被征收人须知》,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究竟存不存在,被申请人有没有尽到检索义务未在答复书中明确。再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包含土地与房屋的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提供的《被征收人须知》仅包含房屋征收内容,未对土地征收相关内容进行回复,故其答复内容不完整。同时,经本机关查明,市档案馆保存有制作主体为原泰兴市国土资源局的〔2016〕第14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其中包含虹桥镇XX村XX组地块征地补偿安置信息,被申请人是否保存及能否提供上述方案公告给申请人未在答复书中告知并说明理由。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虹政依复〔2022〕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不适当,法律依据适用不准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的虹政依复〔2022〕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依法重新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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