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2-281637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12-07
文 号 时 效

马某不服泰兴市滨江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泰行复第123号

发布日期:2022-12-23 16:57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马某。

被申请人:泰兴市滨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兴市滨江镇福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顾铁军,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泰滨政依复2022〕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第8号《答复书》)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第8号《答复书》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照其申请的、以书面复印件的方式向其提供:1.泰兴市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的整张图纸复印件;2.泰兴市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的文本;3.泰兴市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辖区内耕地、基本农田的四至范围和红线图。本机关于11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是泰兴市滨江镇XX村XX组(原泰兴市过船镇XX村XX组)村民,其用书面信函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泰兴市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的整张图纸复印件;2.泰兴市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的文本;3.泰兴市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辖区内耕地、基本农田的四至范围和红线图。上述所需政府信息公开的文件均以书面复印件方式提供且所提供的纸质复印件,均要求手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或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并加盖“信息公开单位的相关印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经国务院批准,对《1986-2000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进行修订,制定《1997-2010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根据《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二十条规定,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但是,被申请人却于 2022年8月23日作出案涉第8号《答复书》。该《答复书》载明,“经审查,本机关未曾制作、保存过你所申请公开的上述内容。你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

泰兴市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图纸、文本及基本农田红线图是泰兴市过船镇人民政府制作和保存,后泰兴市过船镇人民政府区域划分变更为泰兴市滨江镇人民政府,1989年撤过船乡,设置过船镇。2007年合并过船镇、大生镇、天星桥居民委员会及洋思、蒋榨、红旗、五杨、卢碾、翻身、天星、新星8个村,改置泰兴市滨江镇。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的制作和保存机关,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义务。而被申请人作为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的法定公开机关,却回复“经审查,本机关未曾制作、保存过你所申请公开的上述内容。你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的第8号《答复书》的行政行为违法,被申请人应依法按照申请人申请的方式提供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

3.泰滨政依复2022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提出“1.依法复议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的第8号《答复书》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申请的方式提供所需政府信息即以书面复印件的方式提供:(1)泰兴市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的整张图纸复印件;(2)泰兴市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的文本;(3)泰兴市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辖区内耕地、基本农田的四至范围和红线图”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首先,申请人向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8号《答复书》是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所作答复,具有主体资格。其次,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向其申请公开1.泰兴市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的整张图纸复印件;2.泰兴市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的文本3.泰兴市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辖区内耕地、基本农田的四至范围和红线图等政府信息。经检索,没有上述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告知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其公开,并告知其相关部门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其所作第8号《答复书》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再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2022年8月1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8月23日向申请人邮寄第8号《答复书》;2022年8月24日申请人签收该《答复书》。其答复行为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其所作的案涉第8号《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请予维持。

被申请人答复的同时提交以下证据、依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其邮寄件复印件;

2.泰滨政依复2022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信息查询记录;

3.政府信息查询系统检索截图打印件(2份,滨江镇)

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泰兴市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的整张图纸复印件;2.泰兴市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的文本3.泰兴市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辖区内耕地、基本农田的四至范围和红线图。经审查,被申请人于同年8月23日作出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案涉第8号《答复书》,次日,申请人予以签收。该《答复书》载明,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未曾制作、保存过,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其可以向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其他机关咨询或申请。申请人不服上述《答复书》申请行政复议。

另外,据申请人称“泰兴市过船镇人民政府区域划分变更为泰兴市滨江镇人民政府,1989年撤过船乡,置过船镇。2007年合并过船镇、大生镇、天星桥居民委员会及洋思、蒋榨、红旗、五杨、卢碾、翻身、天星、新星8个村,改置泰兴市滨江镇”。本机关向职能部门电话核实,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原泰兴市过船镇人民政府经区划调整已经于2007年合并至泰兴市滨江镇人民政府。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其邮寄件、政府信息查询系统检索截图打印件、泰滨政依复2022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其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信息查询记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政府信息的存在是以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已经制作或者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了信息为前提。这种“存在”应当是指一种“客观存在”,而不能是“推定存在”。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泰兴市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的整张图纸复印件;2.泰兴市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的文本,并认定系泰兴市过船镇人民政府制作和保存。根据《土地管理法》(1988年修订版)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版)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及《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并非本案申请人所申请公开“泰兴市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整张图纸以及泰兴市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文本”信息的第一制作和保存主体。被申请人经检索,认为其未曾制作、保存过上述信息,其作出案涉第8号《答复书》,并无不当。另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经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泰兴市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辖区内耕地、基本农田的四至范围和红线图”,此项信息公开申请的本质是要求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是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前提,行政机关只提供已经存在的信息,不因为申请人的请求而负担为其加工、制作的义务。综上,被申请人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检索后作出案涉第8号《答复书》,于法不悖,并无不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第8号《答复书》。未超过法定答复期限,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的泰滨政依复〔2022〕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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