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4-281585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2-02
文 号 时 效

管某不服泰兴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泰行复第84号

发布日期:2024-02-02 14:53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管某。

被申请人:泰兴市公安局,住所地泰兴市国庆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孙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磊,泰兴市公安局姚王派出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旭,泰兴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工作人员。

第三人:顾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兴公(姚)不罚决字〔2023〕29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兴公(姚)不罚决字〔2023〕29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补正,本机关于2023年8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6月9日晚10:23分时,其和4岁半的女儿在客厅看电视,听见门铃声经查问为物业保安,便开门询问情况。保安说楼下B投诉,说楼上有噪音影响他休息,我便解释我家就我和女儿在家,没有你说的什么噪音,我在沙发上看电视,女儿在看动画片,当时女儿的确老老实实的坐在沙发上已有半个小时没有下地走,我没有滑板车,也没有球什么的,能做出噪音的玩具没有,女儿4岁半可能会跑来跑去这是正常,再说当时女儿在看动画片并没有下地跑跳动作。和保安说话时第三人从楼梯冲上来打我一拳,保安拉开后他还要上前打,保安在中间拉住。他骂骂咧咧,口出狂言,说忍我很久了,打死我,让我别出门,出门就弄死我,曾多次上门踹门,在地下汽车室见到我就骂我,我一个女人带着孩子战战兢兢地走开,当作没听见,听不懂。这次发生的肢体冲突系因见保安一个人才开门解释,没想到第三人在这个时候做出这样的行为,他打我的当下,我就拨打110报警,等110的五分钟里,第三人的老婆也上来,不但没劝她老公,反而参与一起骂。警号为1234562的警官来后草草了事,就像是来完成任务应差,上来没说几句就要走,并让我签字,我就稀里糊涂地签了字。当时嘴里破皮出血也没问,急着走,我追着问,他就一副很不耐烦的、事不关己的态度,凶我,对我吼,说你有伤你去医院看,就这样。我当时很无助,我去医院回来后又去派出所,把医院的结果给1234562警官。他说我没有证据,我又回去调取监控,把监控递给警官1234562手里。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兴公(姚)不罚决字〔2023〕29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3.视频监控光盘;

4.泰公物鉴(临床)字〔2023〕154号《鉴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6月9日23时许,在泰兴市姚王街道XX府北苑X号楼A室门口,第三人与申请人因噪音问题发生争执,申请人称被第三人采用拳头打下巴的方式殴打及采用骂“呆麻麻”的方式辱骂,现有证据认定申请人控告第三人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申请人提出“撤销兴公(姚)不罚决字〔2023〕29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异议。2023年6月9日23时许,申请人报警,经民警到现场了解系申请人与第三人因噪音问题发生争执,申请人未表示有伤,经工作,双方在处警备案单上签字确认,予以调解。次日2时许,申请人到姚王派出所反映第三人骂她“呆麻麻”,并用拳头打她下巴一下,其牙震荡且下巴嘴唇内破皮,姚王派出所于当日受理行政案件调查。经查,证人物业保安丁某反映,在场看见第三人用手指指着申请人,手指碰到申请人,没有看到是什么部位,不存在第三人用拳头击打申请人的情况;第三人反映仅在争执过程中用手指碰到了申请人的鼻子,未有殴打的行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监控录像,也未发现第三人有殴打申请人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本案中仅申请人反映第三人有用拳头殴打她的行为,申请人右下唇粘膜破损被鉴定为轻微伤,现有证据认定申请人控告第三人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故申请人提出“撤销兴公(姚)不罚决字〔2023〕29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现有证据认定申请人控告第三人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第三人涉嫌殴打他人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请求泰兴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9日作出的兴公(姚)不罚决字〔2023〕29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的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

1.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

2.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

3.兴公(姚)不罚决字〔2023〕29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

4.综合调查报告及到案经过;

5.兴公(姚)行传字〔2023〕60号《传唤证》及通知被传唤人员家属记录;

6.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第三人3份);

7.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申请人4份);

8.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丁某3份);

9.《鉴定书》(泰公物鉴(临床)字〔2023〕154号)及送达回执、行政案件鉴定意见通知书;

10.伤情照片(2张);

1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视听资料制作说明书;

12.门(急)诊病历(2份);

13.实时视频查询截图;

14.不接受调解书面材料(申请人及第三人各1份);

15.身份信息查询截图(第三人);

16.执法记录仪记录;

17.《治安管理处罚法》。

受理行政复议的同时,本机关于2023年8月24日向第三人邮寄送达〔2023〕泰行复第84号《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第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第三人系邻居关系,分别住于泰兴市姚王街道XX府北苑X号A室和B室。2023年6月29日近23时,第三人因夜间噪音问题向泰兴市姚王街道XX府北苑物业巡逻岗求助,要求过去查看。泰兴市姚王街道XX府北苑物业巡逻岗安排工作人员前往XX府北苑X号A室申请人的住所询问情况,工作人员到现场后,申请人打开室门,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沟通,并提醒申请人声音小点。沟通期间,第三人跑到纠纷现场时情绪激动,第三人用手指指着申请人骂,物业工作人员看到第三人手指头碰到申请人,申请人称第三人打人,工作人员拦在二人之间,后申请人于23时报警,称当日23时许,在本市姚王街道XX府北苑X号楼A室门口,因噪音问题,物业保安丁某与X号楼B室业主第三人至申请人家门口与其进行沟通,后第三人与申请人发生争吵,申请人称被第三人采用拳头击打下巴的方式对其进行殴打。

接报案的当晚,泰兴市公安局姚王派出所安排处警民警到现场。执法记录仪显示,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分别向申请人、第三人及物业保安等人调查了解情况。申请人向处警民警反映,因小孩走动发出噪音影响到第三人的休息,物业保安与申请人沟通期间,第三人上来用拳头打申请人下巴,后称食指呈弯曲态打到其下巴,辅之以打其下巴的手势;第三人反映,物业保安与申请人沟通时,其在楼下听,听到申请人说其没事找事后,在生气之下就上来以手指指着申请人骂。物业保安反映,其在与申请人沟通时,第三人上来指着申请人骂且手指碰到了申请人,在欲打申请人时被物业保安拦住。处警民警将现场相关情况及信息予以记录后,现场对双方进行劝解。期间,申请人正常表达没有异常情况,没有发现嘴里出血情况,并称其家装有监控,还陈述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之前因发出声响发生的一些事,提及以前其家包括小孩吵闹及跑动在夜间有几次发出声响,并影响到第三人休息,以及第三人与其交涉的情况。期间,处警民警进入申请人室内对申请人进行劝解并查看监控情况。

2023年6月10日,泰兴市公安局姚王派出所就申请人的报案事项予以受案。其后,泰兴市公安局姚王派出所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同年6月10日、6月20日、7月5日及8月3日,先后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申请人于6月10日、6月20日向泰兴市公安局姚王派出所提供其伤情照片各1张,申请人于6月10日向泰兴市公安局姚王派出所提供监控资料及病历资料各1份,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监控资料出具《视听资料制作说明书》,后申请人于6月20日补充病历资料1份。7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供监控视频1份,同日,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载明,无法调取的9(得)画面截图,并附“没有查询到录像”的截图;6月10日、7月3日及8月7日,先后对第三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6月10日、7月2日及8月6日,先后对丁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7月2日,申请人及第三人均出具“不接受调解的书面说明”。7月10日,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该案延长办理期限30日。6月20日,被申请人受泰兴市公安局姚王派出所委托,对申请人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6月29日,被申请人出具泰公物鉴(临床)字〔2023〕XX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申请人右下唇粘膜破损,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泰兴市公安局姚王派出所于6月30日出具《行政案件鉴定意见通知书》由申请人和第三人签收。8月9日,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由第三人签收。

结合申请人提供的纠纷现场光盘,及被申请人处警现场执法记录仪、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及纠纷现场第三人反映的事实如下:

申请人提供的纠纷现场光盘显示:该光盘包含两段mp4媒体文件,分别记录2023年6月9日22时52分36秒至22时52分58秒,及22时53分28秒至22时54分08秒两个片段,该两段记录不是连续状态,中间有30秒没有记录,两段mp4媒体文件均没有申请人报案所称其被第三人采用拳头击打下巴方式殴打以及复议所称第三人打申请人一拳的记录,也没有申请人所称的第三人要上来打申请人的情形,只有申请人所称“其与保安关于申请人家小孩看电视有无声音的沟通”、申请人说了几句“你怎么打人呢、你在骂人”,以及“申请人拨打报警电话”的记录。

调查询问笔录载明,各方当事人陈述如下:

第三人陈述,6月9日晚22时40分左右,其从外面回来准备睡觉,楼上A室家里很吵,就联系物业提醒A室业主声音小点,约5分钟后物业来了一个丁姓保安,该保安敲A室的门,第三人站在自家门口听到申请人说其没事找事时就去找申请人理论,第三人听到后很生气,就想骂申请人,后用左手手指指住申请人的鼻子骂,当时两人间隔约50cm,因申请人系外地人,听不懂第三人说话,第三人着急之下不小心左手食指碰到申请人的鼻子但没有用力,申请人就报警称第三人打申请人,实际上,第三人没有打申请人,也没有用拳头打申请人的下巴,当时在现场申请人还在正常说话,没有嘴巴里面流血的情况,嘴里破皮与第三人没有关系,并称申请人也骂了第三人。

申请人陈述,6月9日晚23点左右,我们小区物业保安来敲门,开门后,保安说楼下B室业主反映我们家声音比较大,他们过来看看,申请人向保安解释称我们家没有什么声音,说着说着,楼下B室业主一个男的就冲到我们家门口来骂我,到我家门口时,这个男的用手打我的下巴一下(后称是用拳头打我的下巴,致整个下巴红肿,其嘴巴里的牙齿矫正器系今年4月14日戴的,牙齿矫正器系钢材质,问及牙齿矫正器有无导致申请人嘴巴里破皮的情况时,称牙齿矫正器一直没有上钢丝,是6月19日上的钢丝),致下巴红了,医生说我的下前牙震荡,嘴里破皮。

丁某陈述,我是姚王街道XX府北苑物业巡逻岗位的保安,大概23点左右,接到XX府北苑X号楼B室业主求助,说他家楼上A室的声音比较大,打扰他休息,让过去看看。我到了X号楼B室,B室业主让我到他家里听声音,当时楼上的声音不是很大,但是我还是去A室敲门准备提醒A室业主的,开门之后就提醒A室业主声音小一点,这个时候B室业主就跑过来,他和A室业主发生争吵并骂A室业主,他情绪比较激动,就用手指头指住A室业主,我看到是手指头碰到A室业主,A室业主就说这个B室业主打人,我拦在他们两个人之间,之后A室业主报警,我全程在场,B室业主肯定没有用拳头打A室业主,双方没有动手迹象,现场没有看到A室女业主脸部有外伤。

结合纠纷现场视频及上述询问笔录,本机关确认案涉事实如下:申请人与第三人系邻居关系,申请人住在第三人楼上。2023年6月9日晚接近23点时,第三人因申请人家里很吵影响到其休息,便联系小区物业保安提醒申请人声音小点,保安与申请人就此事沟通时,第三人站在自家门口,听到申请人向保安说及第三人没事找事时,第三人在生气之下上楼找申请人理论,到达现场后,用手指指着申请人的鼻子骂,手指碰到了申请人的下巴,引发纠纷,申请人报警立案调查。被申请人调查期间,申请人称其被第三人采用拳头击打的方式殴打,全程在现场的目击人小区物业保安丁某称第三人用手指指着申请人骂时碰到申请人,但没有用拳头打申请人,期间其处于二人之间。第三人称其在生气之下用手指指着申请人骂,不小心碰到申请人脸部,否认用拳头击打申请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的光盘没有申请人报案所称其被第三人采用拳头击打下巴的方式殴打以及复议所称第三人打申请人一拳的记录。被申请人出具泰公物鉴(临床)字〔2023〕154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申请人右下唇粘膜破损,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兴公(姚)不罚决字〔2023〕29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受案登记表及其受案回执、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传唤证、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笔录、《鉴定书》及行政案件鉴定意见通知书、诊断证明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光盘及其制作说明书、执法记录仪记录、伤情照片、实时视频查询截图、不接受调解书面材料及第三人的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结合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的答复,本机关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是否清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在案证据,本机关就上述争议焦点阐述如下:

本机关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当日安排处警并于次日予以受案,其后履行了调查询问、延长办理期限、作出及送达兴公(姚)不罚决字〔2023〕29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执法程序,其主体适格、程序合法。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兴公(姚)不罚决字〔2023〕29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受案登记表及其受案回执、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传唤证、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笔录、《鉴定书》及行政案件鉴定意见通知书、诊断证明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光盘及其制作说明书、执法记录仪记录、伤情照片、实时视频查询截图、不接受调解书面材料及第三人的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结合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的答复,本机关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是否清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在案证据,本机关就上述争议焦点阐述如下:

本机关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当日安排处警并于次日予以受案,其后履行了调查询问、延长办理期限、作出及送达兴公(姚)不罚决字〔2023〕29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执法程序,其主体适格、程序合法。

关于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是否清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具体到本案中,首先,仅申请人个人陈述其被第三人采用拳头击打的方式殴打,但第三人及物业保安丁军华均否认第三人用拳头殴打申请人;其次,申请人本人提供的光盘未显示申请人报案所称其被第三人采用拳头击打下巴方式殴打以及复议所称第三人打申请人一拳的行为。而且,被申请人调查期间,向申请人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提供监控视频后无法调取。最后,被申请人出具的泰公物鉴(临床)字〔2023〕XX号《鉴定书》,只是对伤情进行了鉴定,但并不能证明该受伤结果系第三人殴打所致。被申请人综合在案证据,认定申请人控告第三人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无不妥。故申请人请求撤销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兴公(姚)不罚决字〔2023〕29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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