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4-281596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2-02
文 号 时 效

陈某不服泰兴市虹桥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泰行复第96号

发布日期:2024-02-02 17:18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泰兴市虹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虹桥大道虹桥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强华,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生,泰兴市虹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不服,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公开。经审查补正,本机关于2023年9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与严某甲于1993年9月14日在泰兴市蒋华镇政府婚姻处领取结婚证。严某甲于1956年由中央组织部从上海调派到青海省西宁市支援西部建设,严某甲全家户口均迁至青海省西宁市,严某甲与前妻所生三个儿子均已结婚生子,有单独的家庭。严某甲前妻去世后,其与严某甲结婚,在西宁遭严某甲三个儿子暴力干涉后离开西宁回泰兴老家,和他们断绝来往,父子关系名存实亡。严某甲名下老屋因长期无人居住,近乎倒塌,结婚后其与严某甲花了一万多块钱翻修好居住两年后,于1995年5月4日生育一子,严某甲的三个儿子得知后,1995年9月10日从西宁市组团回来将其一家三口打伤赶出家门,暴力侵占其丈夫的房子,其一家三口流落街头无家可归,向蒋华镇政府司法科求助,严某甲三个儿子请村干部及司法科工作人员吃饭,并串通一气做局胁迫丈夫在他们写好的协议书上签字,将其一家三口深夜赶出家门流离失所。其一家三口无家可归,在高温下流浪,没有地方吃饭,刚生完孩子两个月的我营养不良生病,孩子吃不到奶差点饿死,走投无路之下把孩子送他人收养。司法科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协助严某甲三个儿子霸占老人房产,害得其一家三口家破人亡。2012年老家房子拆迁,我们毫不知情,严某甲三个儿子回家突击搭建骗取安置房,丈夫名下的房子不知道分配给了谁,其与丈夫2013年听说老家拆迁赶回去房子已经被拆除,拆迁补偿要给房屋产权人的,作为产权人没有看到任何文件,毫不知情房子就遭遇非法强拆,丈夫到死都不知道房子去哪了,临终前让其追回房产全部留给身边养老送终的小儿子严某乙。因丈夫年事已高常年生病瘫痪在床,我们无法回江苏处理事情,他去世后我回江苏善后,不知道房子是谁拆的,起诉到泰州市高新区法院,法院立案审理后告知是泰兴市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拆迁了丈夫的房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征收必须要国务院批准才能实施,而且征收主体资格必须是市人民政府,为搞清楚房子去哪了经咨询律师,向泰兴市国土局申请信息公开,向泰兴市国土局申请信息公开踢皮球到虹桥镇政府,虹桥镇政府答复其申请的各种信息不存在,现在向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被申请人的答复不满意,向泰兴市人民政府复议,要求依法履行赔偿责任。政府知法犯法不能让毫无过错的弱势群体承担后果。与严某甲三个儿子签订补偿协议的是虹桥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征收项目为万顷良田工程项目推进工作中的延西路项目,是以公共利益项目所征收,虹桥镇工业园区管委会系泰兴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代表泰兴市人民政府行使权利,没有任何征收文件就非法强拆丈夫的房子,请泰兴市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依法履行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侵占老人财产,房子拆迁时丈夫并没有去世,拥有完全的产权,泰兴市人民政府作为法定征收主体违背国务院590号征收指令知法犯法,剥夺物权要承担一切后果,对涉事房屋作出合法合理的赔偿责任。在产权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子不知去向,没有任何单位公章的(被拆迁户须知)第一条,以公告时间为准,而公告时间是什么时候信息公开没有说明。第四条征收程序,作为产权人毫不知情没有得到任何征收信息,拆迁程序违法。十九条分户问题,其和严某甲从1993年结婚成立单独的家庭,与严某甲的三个儿子毫无瓜葛,严某甲的房屋所有权从未变更,为合法的被拆迁主体。二十条说的很明确:房子动迁是重大建设项目,最终由市政府同意决策申请司法强拆,故泰兴市人民政府依法应当履行赔偿责任,赔偿产权人的所有损失,而不是甩锅推卸责任让民事组织村委会给点救助金了事,为了维权十一年时间其付出了巨大精力、物力和财力,村委会的救助金不足以弥补其维权成本,国有国法,政府不依法治国怎么要求民众守规。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居民身份证(严某乙、严某甲、陈某)及结婚证(严某甲、陈某);

2.出院证、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严某甲);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

4.《动迁户须知》;

5.《虹桥工业园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协议书》(严某丙、严某丁、严某戊);

6.泰兴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收费收据及泰兴市粮食合同订购交售证;

7.《关于同意泰兴市设立黄桥虹桥城东农产品加工等四个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是申请人提出“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 年6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申请人”的请求事项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是收到申请人当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其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平信邮寄方式进行送达,后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申请人获悉申请人未能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于2023年7月5日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进行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三是关于申请人申请的相关事项,被申请人所作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已经全面、客观地予以答复。(1)申请人申请公开“征收批文、征收公告、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信息,因该地块是协议动迁,并不属于征收,故没有申请人所申请内容的相关信息。而被申请人公开的《被动迁须知》即是公告的形式,《被动迁须知》的相关内容即包含相关安置补偿方案等信息。(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补偿收益分配对象,被申请人亦予以答复,分配对象分别为严某甲(申请人丈夫)的三个儿子,并提供安置补偿协议(关于案涉房产的分配,申请人与分配对象已经达成相关协议)。(3)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补偿发放的个人账户,因被申请人是支票方式结算,故不存在该信息。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请予维持。

被申请人答复同时提供以下证据及依据:

1.《信息公开申请书》;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及邮寄送达凭证;

3.《江苏省“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方案》(苏国土资发〔2008〕290号);

4.《关于成立泰兴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泰委发〔2010〕86号)《全市“万顷良田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发〔2010〕70号);

5.《关于泰兴市虹桥镇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的批复》(苏国土资函〔2010〕746号);

6.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拆迁补偿到户结算资料(严某丙、严某丁、严某戊);

7.协议书2份(署期分别为2015年1月12日和1995年9月18日)及收条(严某戊、严某丁);

8.情况说明(严某丙);

9.情况说明(杨某);

10.《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其内容为:“我丈夫位于XX村XX组的房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拆迁分配给他人,具体不明确分配到什么人,一无所知,现现场申请拆迁档案公开包括征收批文、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补偿收益的分配对象及补偿发放的个人及账户”。同年6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并以平信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后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申请人获悉申请人未能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于2023年7月5日通过EMS邮政快递方式进行送达。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载明,“…经查,您所申请公开信息的相关房屋系协议动迁,您所申请公开的征收批文、征收公告、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予告知。但我单位检索发现2012年5月发布的《被动迁户须知》中可能包含您需要的相关信息,为保障您的知情权,我单位决定将该信息公开给您(复印件附后)。您申请公开的补偿收益分配对象信息,我单位检索后发现2012年6月19日由甲方江苏省泰兴虹桥工业园区管委会与乙方严某丙、严某丁、严某戊分别签订的《虹桥工业园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协议书》中包含您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包括补偿和安置对象严某丙、严某丁、严某戊及补偿费用明细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单位将该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您申请公开的补偿发放的个人账户信息,因补偿款项未打款至个人账户,而是通过现金支票方式结算,故该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予告知…”,并将《被动迁户须知》、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拆迁补偿到户结算明细表、收条及结算支票、协议书及收条的复印件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附件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后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08年9月28日,原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印发《江苏省“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方案》(苏国土资发〔2008〕290号),决定开展“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工作。2010年5月28日,经泰兴市委研究,决定成立“泰兴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领导小组。2010年7月19日,泰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全市“万顷良田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该《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项目所在地政府(园区)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建设工程方案、年度实施计划,进行工程项目设计预算,具体实施工程项目区拆迁、集中安置区建设等工作”。同年11月22日,原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出具《关于泰兴市虹桥镇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的批复》(苏国土资函〔2010〕746号),该批复原则同意泰兴市按照审查论证意见修改完善的规划方案,工程区涉及虹桥镇的封祝、通石、上元、蒋华、同德、公殿、四仙等7个行政村。并严格按照“先安置、后拆迁”的要求,稳妥开展农民住房拆迁安置工作。后被申请人根据原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的《关于泰兴市虹桥镇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的批复》(苏国土资函〔2010〕746号)及《全市“万顷良田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发〔2010〕70号)实施协议搬迁,申请人申请的案涉政府信息指向的严某甲名下位于XX村XX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虹桥镇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区拆迁范围内,该房屋征收动迁事实系协议动迁。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出院证、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及其送达回证、《江苏省“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方案》(苏国土资发〔2008〕290号)《关于成立泰兴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泰委发〔2010〕86号)《全市“万顷良田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发〔2010〕70号)《关于泰兴市虹桥镇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的批复》(苏国土资函〔2010〕746号)《动迁户须知》《虹桥工业园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协议书》《关于同意泰兴市设立黄桥虹桥城东农产品加工等四个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复》、泰兴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收费收据及泰兴市粮食合同订购交售证、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拆迁补偿到户结算明细表、收条及结算支票、协议书、情况说明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的权利。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该规定,公民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是现有的、客观存在的政府信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即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是不是政府信息,有没有该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不提供”的问题。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与房屋动迁相关的政府信息,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已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的相关房屋系协议动迁。因此,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明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经检索,《被征收人须知》可能包含申请人所申请的案涉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信息;另外,2012年6月19日由虹桥工业园区管委会与严某丙、严某丁、严某戊分别签订的《虹桥工业园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协议书》中的房屋补偿信息符合申请人所需要的政府信息(包括补偿安置对象严某丙、严某丁、严某戊及补偿费明细)的内容描述而予以提供,同时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补偿发放的个人账户信息,因补偿款项未打款至个人账户,而是通过现金支票发生结算,故该信息不存在。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具有事实依据。至于申请人提及的“其与严某甲去世前与严某甲的三个儿子之间矛盾及严某甲的案涉房屋的拆迁补偿及非法强拆、案涉房屋征收需经国务院批准才能实施、征收主体资格必须是市人民政府、要求泰兴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赔偿责任”等事项,由于上述问题涉及到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批复、行政征收或征用、行政赔偿等不同行政行为,不属于本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查范围,并不符合“一行为一复议”原则,因此,本机关不予处理,申请人可依法另行主张。

另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2023年5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当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同年6月16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并以平信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的期限。后被申请人获悉申请人未能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于同年7月5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申请人再次送达,对此,本机关认为,由于被申请人邮寄送达方式的选择,导致被申请人通过平信邮寄方式送达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获悉申请人未能收到后及时通过EMS邮政快递方式进行送达,本机关予以采信。但就信息公开答复方式送达问题,本机关仍要提醒被申请人进一步改正方式,在行为合法的基础上,不断提升行政行为的效率和便民质效,确保文书合法、及时、准确送达。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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