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4-281682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7-04
文 号 时 效

王某不服泰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泰行复第105号

发布日期:2024-07-18 16:13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泰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泰兴市国庆中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印佩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汤明,泰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3日作出的泰综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不服,于同年5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并公开泰兴市龙某湾小区内所有违建调查处理信息以及对泰兴市龙某湾小区内所有违建进行调查处理的所有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信息。本机关于6月6日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明确,对于“依法公开泰兴市龙某湾小区内所有违建,包括但不限于未结案及已结案的相关调查处理的时间、目前处理的进度、最终处理结果与信息”,被申请人仅公开已结案及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对正在处理的违建、未处理而客观事实存在的违建查处情况未有表述内容。被申请人作为市政府负责查处全市违建的职能部门,理应掌握龙某湾小区所有违建情况,因此信息公开的内容必须全面、完整、准确。对于“对泰兴市龙某湾小区内所有违建进行调查处理的所有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信息”,被申请人的答复是让申请人登录被申请人提供的网站(泰兴市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信息,但登录后未能查询到被申请人所属哪几位执法人员对龙某湾小区内违建调查处理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明确指对龙某湾小区进行违建调查处理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信息,而非被申请人所有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信息。申请人也知晓被申请人所有执法人员均可参与龙某湾小区违建调查处理。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泰综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内容为:“1.公开泰兴市龙某湾小区内所有已作限拆决定的违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2.公开泰兴市龙某湾小区内所有违建的调查处理时间、处理进度和处理结果等信息;3.公开负责泰兴市龙某湾小区内违建查处的所有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同年5月23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对申请人答复如下:1.涉及泰兴市龙某湾小区的已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有2份,当事人分别为王某和杨某,详见附件;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2有部分与内容1重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对重复内容,不予重复处理。另,2014年9月对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中兴某苑龙某湾A期工程时未取得规划许可建设门卫房和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住宅楼的行为作出罚款20105元的行政处罚,该案已结案;2015年1月对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中兴某苑龙某湾A期工程时未取得规划许可建设配电房、公厕和门卫房的行为作出罚款28871元的行政处罚,该案已结案。3.被申请人所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区域为泰兴市,执法领域为综合执法,执法证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人员名单等相关信息已经在泰兴市政府网站对外公示,申请人可直接登录泰兴市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taixing.gov.cn/zwgk/index.html)进行查询。二、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的理由不成立。1.被申请人已将泰兴市龙某湾小区内所有已立案未结案及已结案的违法建设查处信息公开给申请人。2.被申请人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均有权对泰兴市龙某湾小区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已全部向申请人进行公开。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陈述的关于撤销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的理由不成立,恳请泰兴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的同时提交以下证据、依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

2.泰综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及附件;

3.EMS中国邮政物流查询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1.被申请人对泰兴市龙某湾小区内所有违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2.被申请人对泰兴市龙某湾小区内所有违建包括但不限于未结案及已结案的相关调查处理的时间、处理进度和处理结果等信息;3.被申请人对泰兴市龙某湾小区内所有违建进行调查处理的所有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信息。5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泰综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该答复书载明,“……1.涉及泰兴市龙某湾小区的已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有2份,当事人分别为王某和杨某,详见附件;2.申请公开的内容2有部分与内容1重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对重复内容,不予重复处理。另,2014年9月对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中兴某苑龙某湾A期工程时未取得规划许可建设门卫房和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住宅楼的行为作出罚款20105元的行政处罚,该案已结案;2015年1月对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中兴某苑龙某湾A期工程时未取得规划许可建设配电房、公厕和门卫房的行为作出罚款28871元的行政处罚,该案已结案。3.我局所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区域为泰兴市,执法领域为综合执法,执法证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人员名单等相关信息已经在泰兴市政府网站对外公示,申请人可直接登录泰兴市政府网站进行查询。”申请人收到该答复书后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泰综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及附件、邮寄凭证等证实。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据此,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5月23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泰综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且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应当客观存在。另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六)行政机关已经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经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事前环节主动公开下列信息:(一)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号、行政执法类别等。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1.被申请人对泰兴市龙某湾小区内所有违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2.被申请人对泰兴市龙某湾小区内所有违建包括但不限于未结案及已结案的相关调查处理的时间、处理进度和处理结果等信息;3.被申请人对泰兴市龙某湾小区内所有违建进行调查处理的所有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信息。关于内容1,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提供给申请人。关于内容2,内容1包含于内容2之中,被申请人已将内容1提供给申请人,因此不再重复答复;除内容1以外的其他可以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也在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进行告知。关于内容3,执法人员信息属于事前环节主动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被申请人的答复告知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提出的两点理由:一是被申请人公开的内容只公开了已结案及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对正在处理的违建、未处理而客观事实存在的违建查处的具体情况未有表述;二是登录后未能查询到哪几位执法人员对龙某湾小区违建调查处理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信息。关于理由一,结合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申请和行政复议申请中的描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被申请人对泰兴市龙某湾小区内所有违建的调查处理信息”包含调查处理完结的信息、正在调查处理的信息、将来可能进行调查处理的信息三类。对于第一类,前已述及该类信息被申请人已经予以答复。对于第二类,该类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畴,且对于正在办理尚未办结的信息属于具体行政执法过程性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不予公开。此外,若该类案件的处理时间、处理进度及处理结果等信息需要进行加工、分析和汇总,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可以不予提供。对于第三类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和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客观存在的信息,即政府信息应当是由具备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客观掌握,并通过特定载体反映的既存信息,而对于将来可能进行调查处理的信息,目前而言并不是客观存在的。关于理由二,前已述及对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执法人员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直接登录泰兴市政府网站进行查询,于法有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的执法区域均为泰兴市,并未以某小区为单位进行详细划分,所有执法人员均可参与对龙某湾小区违建的调查处理。此外,若申请人想要获取目前已经参与龙某湾小区违建调查处理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信息,则需要被申请人进一步加工、分析和汇总,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可以不予提供。故对于申请人的上述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泰综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3日作出的泰综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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