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2-281634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12-05
文 号 时 效

徐某不服泰兴市滨江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泰行复第119号

发布日期:2022-12-23 15:56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泰兴市滨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兴市滨江镇福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顾铁军,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8日作出的泰滨政依复〔2022〕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1日收到复议申请,于10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是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滨江镇XX村XX组31号(原泰兴市过船镇XX村XX组31号)村民,其所在的泰兴市滨江镇XX村(原泰兴市过船镇XX村)的大量基本农田被改变为建设用地,为核实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合法性,现依法申请公开:

泰兴市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的整张图纸复印件,并要求手写或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并加盖“信息公开单位的相关印章”;2.泰兴市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的文本,并要求手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并加盖“信息公开单位的相关印章”;3.请在泰兴市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张图纸复印件上标注出原泰兴市过船镇XX村辖区内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四至范围。申请人于2022年1月10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泰兴市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的图纸和文本,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无奈向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泰兴市人民政府作出〔2022〕泰行复第 25号复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答复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依法予以答复。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作出了泰滨政依复〔2022〕第2号答复书称:“经查,本单位未曾制作、保存过你所申请公开的内容。你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申请人无奈于2022年6月10日再次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作出泰滨政依复〔2022〕第5号答复书称“经审查,你申请公开的………本机关不予重复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是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的制作单位同时也是该政府信息的保存单位,没有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进行公开。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确认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法定的公开义务。因此,申请人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6月13日申请);

3.泰滨政依复〔2022〕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是申请人提出的“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为:(1)泰兴市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的整张图纸复印件,并要求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并加盖“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2)泰兴市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的文本,并要求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并加盖“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行政复议申请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二是申请人向滨江镇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2022年8月8日作出的泰滨政依复〔2022〕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依据申请人申请所作出的答复,具有主体资格。三是申请人于2022年6月18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1、泰兴市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的整张图纸复印件,并要求手写或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并加盖‘信息公开单位的相关印章’;2、泰兴市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的文本,并要求手写或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并加盖‘信息公开单位的相关印章’”与2022年1月10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同,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4月20日对徐某所提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并于4月21日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申请人再次提出公开相同内容政府信息的申请,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四是申请人于2022年6月18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3、请在泰兴市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张图纸复印件上标注出原泰兴市过船镇XX村辖区内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四至范围,该信息是要求在其申请的第1项内容基础上进行加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不予提供符合法律规定。五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8日收到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年7月12日向申请人邮寄泰滨依告〔2022〕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7月13日申请人签收上述告知书。8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泰滨政依复〔2022〕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于8月9日签收上述文书。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泰滨政依复〔2022〕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请予维持。

被申请人答复的同时提交以下证据、依据:

1.泰滨政依复〔2022〕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2.〔2022〕泰行复第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3.(2022)苏1291行初328号《行政裁定书》;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月10日、6月13日申请各一份)及邮寄凭证;

5.泰滨依告〔2022〕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

6.泰滨政依复〔2022〕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7.《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月10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1.泰兴市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的整张图纸复印件,要求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及“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2.泰兴市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的文本,并要求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及“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被申请人因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于2022年3月3日向本机关通过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确认被申请人未答复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于2022年5月5日作出〔2022〕泰行复第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依法予以答复。同年4月20日(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作出泰滨政依复〔2022〕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载明“经查,本单位未曾制作、保存过你所申请公开的内容。你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被申请人于同年4月21日向申请人送达该答复书。申请人对该答复书不服,于2022年6月6日向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于6月9日受理此案,并于7月25日作出(2022)苏1291行初32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

另查明,2022年6月13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1.泰兴市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的整张图纸复印件,并要求手写或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并加盖“信息公开单位的相关印章”;2.泰兴市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的文本,并要求手写或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并加盖“信息公开单位的相关印章”;3.请在泰兴市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张图纸复印件上标注出原泰兴市过船镇XX村辖区内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四至范围”;4.申请人可以承担复印件的费用。同年6月17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申请书。7月12日,被申请人决定延期答复并向申请人送达泰滨依告〔2022〕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8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泰滨政依复〔2022〕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载明,“你申请公开的:1.泰兴市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的整张图纸复印件,并要求手写或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并加盖‘信息公开单位的相关印章’;2、泰兴市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的文本,并要求手写或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并加盖‘信息公开单位的相关印章’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已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泰滨政依复〔2022〕第2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不予重复提供……3.请在泰兴市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张图纸复印件上标注出原泰兴市过船镇XX村辖区内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四至范围,该信息是基于你申请的第1项内容进行加工,根据泰滨政依复〔2022〕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机关不予提供。”上述答复书于当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月10日、6月13日申请各一份)及邮寄凭证、泰滨政依复〔2022〕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2022〕泰行复第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苏1291行初328号《行政裁定书》、泰滨依告〔2022〕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泰滨政依复〔2022〕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等证实。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首先,2022年6月13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8日作出泰滨政依复〔2022〕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已履行了答复的法定职责。其次,6月13日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前两项内容,与1月10日其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前两项内容相同,被申请人在泰滨政依复〔2022〕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已就申请人第一次申请公开的前两项内容作出了答复。申请人对上述第2号答复书不服提起诉讼,经审理,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苏1291行初328号《行政裁定书》认为,申请人未因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损害其获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并驳回其起诉。故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而不予重复处理,于法不悖。再次,申请人第三项请求“请在泰兴市过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张图纸复印件上标注出原泰兴市过船镇XX村辖区内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四至范围”,其申请的事项并不指向特定的有一定载体的政府信息,而是要求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处理,被申请人可依法不予提供。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7月12日,被申请人依法决定并书面告知延期答复。8月8日作出上述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程序符合上述条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泰滨政依复〔2022〕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依据适用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8日作出的泰滨政依复〔2022〕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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