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4-281652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3-26
文 号 时 效

季某不服泰兴市虹桥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泰行复第31号

发布日期:2024-04-11 11:12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季某。

委托代理人:高语涵,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兴市虹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虹桥大道虹桥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宇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生,泰兴市虹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机关于2024年2月2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并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书面告知。本机关于2024年3月1日予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虹桥镇XX村村民,2006年取得房屋及土地的所有权。2008年,政府为发展经济,告知无需手续即可在原有用地上扩建猪场,且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为积极响应国家及政府政策,申请人在土地上扩建猪场。申请人为了解项目相关信息于2023年12月3日向被申请人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申请人位于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虹桥镇XX村所涉及征收项目的乡镇总体规划、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文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资金证明或资金到位证明”,并于2024年1月2日收到被申请人回复:经检索,您提供的地块不涉及征收项目,您申请公开的“泰兴市虹桥镇XX村所涉及征收项目的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文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资金证明或资金到位证明”等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违法。“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文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资金证明或资金到位证明”信息应由被申请人制作掌握,且应当向申请人公开。理由如下: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规定可知,申请人可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其次,被申请人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且被申请人应当掌握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资金证明或资金到位证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应当制作或者获取。综上,被申请人未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合理请求。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及相关委托资料;

3.申请人与XX村村民委员会的协议书(落款时间2008年9月4日);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EMS邮寄快递封面、邮寄详情;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及快递封面、签收详情。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补充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与XX村村民委员会的资产出售协议书(落款时间2006年11月2日);

2.限期纠违通知书(落款单位为泰兴市虹桥镇XX村村民委员会);

3.(2022)苏1283民初4XX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4.情况说明;

5.(2022)苏1283民初88XX号民事判决书;

6.(2023)苏12民终32XX号民事判决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是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事项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是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4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于同年12月2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并于12月28日进行邮寄送达,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三是关于申请人申请的相关事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已经全面、客观地进行答复。1.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位置附图,被申请人经检索,该地块并不涉及征收,故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泰兴市虹桥镇XX村所涉及征收项目的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文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资金证明或资金到位证明”等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乡镇总体规划”,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被申请人已通过泰兴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主动公开,并告知申请人可以登录http://www.taixing.gov.cn/获取该信息的内容。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请予维持。

被申请人答复的同时提交以下证据、依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详情;

2.位置显示图(泰兴市虹桥镇XX村民委员会北50米);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及邮寄详情;

4.EMS寄件查询单;

5.系统检索截图;

6.档案查询情况说明;

         7.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申请公开申请人位于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虹桥镇XX村所涉及征收项目的“乡镇总体规划、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文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资金证明或资金到位证明”。同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并于12月28日将该答复函邮寄送达申请人,该答复函载明,“经检索,您提供的地块不涉及征收项目,您申请公开的‘泰兴市XX村所涉及征收项目的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文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资金证明或资金到位证明’等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您申请公开的信息中涉及‘乡镇总体规划’,已通过泰兴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http://www.taixing.gov.cn/)对外公开,请您自行查阅、获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申请人于2024年1月2日签收该答复函后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3)苏12民终32XX号民事判决书载明,“2006年11月2日XX村委会与季某签订资产出售协议书,约定XX村委会将XX小学部分校舍出售给季某,同时还约定XX村委会只出售校舍房屋,土地属集体所有,中途不得转卖他人。上述约定违反了房地一体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该资产出售协议书应认定无效。2008年9月4日XX村委会与季某又签订协议书,约定XX村委会将XX小学部分房屋出售给季某,同时约定年限为十五年及期满后土地由XX村委会收回。一审人民法院基于协议中使用年限及期满收回土地的相关约定,认定该协议名为买卖、实为租赁,并以该协议书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并无不当;二审中季某提交的相关人员的谈话录音不足以推翻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认定。2008年协议书载明,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季某对该协议书第一页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因此,季某主张买卖协议生效、其对案涉房屋及土地享有所有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详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及邮寄详情、(2023)苏12民终32XX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据此,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4日签收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12月2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并于12月28日将该答复函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关于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申请人位于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虹桥镇XX村所涉及征收项目的乡镇总体规划、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文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资金证明或资金到位证明,关于“乡镇总体规划”已在泰兴市人民政府网站上主动公开,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告知申请人自行查阅、获取,于法有据。关于“虹桥镇XX村所涉及征收项目的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文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资金证明或资金到位证明”,首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应当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不是推定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相关地块不涉及征收,相关信息不存在,申请人对此不服但未提出相反的事实或证明信息存在的线索,被申请人在复议阶段提交了电子档案检索截图以及纸质档案查找说明,显示相关信息不存在。其次,本机关在行政复议期间听取申请人意见,申请人陈述其信息公开申请中提及的“征收”指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要将其开办养猪场的房屋及土地收回,相关依据为村委会与申请人于2008年9月4日签订的协议,双方已就相关问题进行诉讼。一般而言,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村委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非行政机关,且在上述申请人与村委会的纠纷中也无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性文书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案涉地点涉及征收,若申请人认为村委会行为违法,建议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因此,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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