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封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申请人: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泰兴市文昌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栾俊,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朝阳,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兴亚,江苏博事达(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泰自然资依复〔2023〕177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不服,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补正及电话释明,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作出答复。本机关于2023年9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7月2日其申请的是被申请人与国庆X村XX组签订的红线图内53147平方米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2023年8月16日收到的却是0.94亩零星农用地《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完全不符合依申请信息公开内容。
2019年4月XX地块实施征收拆迁工作,红线图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是53147平方米。2019年11月5日,被申请人制定的是53147平方米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而0.94亩零星土地不在红线图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范围内,其要求准确提供被申请人与国庆X村XX组签订的红线图内53147平方米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泰自然资依复〔2023〕177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
3.《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
4.《济川路西侧、羌溪河东侧(XX组)地块动迁范围图》;
5.《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被申请人答复称,首先,被申请人具有相应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相关信息申请,故被申请人具有相应法定职权和主体资格。其次,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4日收到申请后,在同年7月20日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依申请公开答复期限的规定。最后,泰自然资依复〔2023〕177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是已经客观存在的信息,而并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推定存在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内容为:“依法申请公开2019年5月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与国庆X村社区XX组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收到申请后即进行处理。根据申请人申请内容中的时间“2019年5月”“XX组”等要素,被申请人检索到2019年5月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与国庆X村社区XX组签订的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属于可以公开的范围,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泰自然资依复〔2023〕177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附件进行提供。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答复的同时提交以下证据、依据:
1.《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单》及相关身份证明;
2.泰自然资依复〔2023〕177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附件及EMS寄件查询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单》,申请公开:“2019年5月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与国庆X村社区XX组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在“获取信息的方式”一栏中注明“邮寄”。同年7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泰自然资依复〔2023〕177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经检索,您申请的上述政府信息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将2019年5月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与国庆X村XX组签订的协议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7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将泰自然资依复〔2023〕177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及附件(即《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后,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依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泰兴市2007年度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国土资地函〔2007〕0107号),2007年11月5日,原泰兴市国土局发布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涉53147平方米(折合79.72亩)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为顺利实施张立家荡地块动迁,在洽谈过程中,原泰兴市济川街道办(现泰兴市延令街道办)国庆X村社区XX组提出,要按现行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根据市城建计划,羌溪河东侧、济川路西侧地块列入今年(2019年)房屋动迁项目。2019年3月21日,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与泰兴市济川街道办事处国庆X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现行标准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1份,征收泰兴市济川街道办国庆X村社区XX组土地79.72亩。2019年5月11日,经协商,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与泰兴市济川街道办事处国庆X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达成补充协议,并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1份,征用XX组0.94亩零星农用地。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济川路西侧、羌溪河东侧(XX组)地块动迁范围图》《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及EMS寄件查询单等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的权利。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19年5月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与国庆X村社区XX组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政府信息,经被申请人检索及审查,认为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2019年5月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与国庆X村社区XX组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政府信息可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案涉泰自然资依复〔2023〕177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并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将上述案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及附件《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给申请人。据此,被申请人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至于申请人提出的“2023年7月2日其申请的是被申请人与国庆X村XX组签订的红线图内53147平方米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2023年8月16日收到的却是0.94亩零星农用地《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完全不符合依申请信息公开内容”及其相应理由,结合申请人的《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单》中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被申请人的答复告知内容及前述查明的事实,本机关认为,由于2019年3月21日及同年5月11日,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与泰兴市济川街道办事处国庆X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分别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19年5月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与国庆X村社区XX组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2019年5月11日的《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该政府信息所含“2019年5月11日”“XX组”等要素与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吻合,因此,对申请人的上述异议及相应理由,不予采信,本机关难以支持。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在复议阶段要求提供被申请人与国庆X村XX组签订的红线图内53147平方米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另行向被申请人依法申请。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同年7月20日作出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案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泰自然资依复〔2023〕177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的泰自然资依复〔2023〕177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