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甲。
委托代理人:周蕤,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慧茹,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泰兴市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泰兴市国庆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黄云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东进,泰兴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吉祥,泰兴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科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违法建房查处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3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陈某乙违法建房等行为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于同年4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于5月27日听取申请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3月6日,申请人因违法当事人陈某乙非法占用土地超面积建设住宅导致出行巷道不便,向被申请人举报反映相关问题并提供相关材料。同年3月10日,被申请人批准立案。9月1日,被申请人出具泰农(宅基)告〔2023〕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再无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调查取证困难等需要延长的,经本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的相关规定,该案件涉案人员情况单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明确,不属于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等需要延长的情况,被申请人应适用一般程序,最多90日+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至2024年3月21日,被申请人对于违法当事人陈某乙的违法行为依旧未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办案程序已严重超期,属于严重渎职、不作为行为,已构成违法事实。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进步,特申请复议,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关于陈某甲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
3.陈某乙违建房屋视频及照片;
4.泰农(宅基)告〔2024〕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针对“迟迟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调查取证困难等需要延长的,经本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延期后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之规定,2023年6月2日,被申请人决定将本案的处理决定期限延长至2023年7月6日止。同年7月6日,经泰州市农业农村局批准,将本案的处理决定期限延长至2024年7月5日止。目前,案件正在调查阶段,符合办案期限。
综上所述,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的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
1.立案审批表及办案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2.黄某甲、陈某乙、黄某乙、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笔录(陈某乙2份);
4.询问笔录(黄某甲、黄某乙、徐某各1份);
5.《关于陈某甲所反映问题的答复》;
6.现场检查笔录;
7.照片9张;
8.陈某乙户乡村建设工程规划申报表;
9.〔2023〕0329号《建筑面积测量成果》含测绘单位测绘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陈某乙测量任务书、建筑面积成果表、宗地图、分层平面图及现场查看照片;
10.泰兴市河失镇总体规划(2010-2030)修改(局部)失迷巷居委会失迷X组陈某乙、泰兴市国土二调地类分析(局部)失迷巷居委会失迷X组陈某乙、河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失迷巷居委会失迷四X组陈某乙、泰兴市国土三调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图失迷巷居委会失迷X组陈某乙、泰兴市河失镇村庄规划图;
11.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呈报表及相应土地权属证书(计7页);
12.证明复印件;
13.陈某乙户股份证书编号证明复印件;
14.泰农(宅基)告〔2023〕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陈述申辩材料(计7页);
15.泰农(宅基)延决审字〔2023〕第1号、第3号《延长案件处理决定期限审批表》各1份;
15.泰农(宅基)延决告字〔2023〕第1号、第3号《延长案件处理决定期限告知书》各1份及其送达回证;
16.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7.案件处理意见书;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6日,被申请人接群众反映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反映陈某乙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经调查认为,陈某乙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同年3月10日,被申请人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决定就该案按普通程序立案查处。3月29日,被申请人到陈某乙户的案涉房屋现场进行检查,期间拍摄房屋照片一组,收集该户所持《泰兴市村(居)民乡村建设工程规划申报表》及身份信息,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载明,江苏省泰兴市河失镇失迷巷居委失迷X组X号房屋是一幢真一假二层砖混结构住宅建房,房屋为南北走向,大门朝南,东侧是陈某丙户,西侧有一巷道,南侧道路,北侧菜田。该房屋已建设完成,内外装修也已完成。经对当事人初步询问,此住宅为2016年年底动工,2017年正月开始建设,建房前当事人已口头申请但未提交相关审批手续。2017年4月24日,村委会在当事人提交的《泰兴市村(居)民乡村建设工程规划申报表》上签字盖章同意,但未得到上一级部门进一步审批。在执法人员、河失镇失迷巷村干部和当事人的见证下,由泰兴市某建筑测绘有限公司对该户位于江苏省泰兴市河失镇失迷巷居委会失迷X组X号新建房屋的占地及建筑情况进行现场测绘,该测绘公司出具的《建筑面积测量成果》载明,该户新建房屋的宗地面积为353.29平方米(东西长12.27米,南北长28.8米),其中主房(共两层)占地面积137.57平方米,建筑面积197.66平方米,辅房(简房)占地面积52.82平方米,建筑面积52.82平方米。同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共两次,其中一次为5月19日)。5月1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户所在失迷巷村的党组织书记及党总支副书记分别进行调查。同日,被申请人收集了泰兴市河失镇总体规划(2010-2030)修改(局部)失迷巷居委会失迷X组、泰兴市国土二调地类分析(局部)失迷巷居委会失迷X组、河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失迷巷居委会失迷X组、泰兴市国土三调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图失迷巷居委会失迷X组、泰兴市河失镇村庄规划图以及陈某乙户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呈报表及相应土地权属证书和股份证书编号证明、证明等资料。6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延长案件处理决定期限告知书》,告知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将本案处理决定期限延长至7月6日止,7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延长案件处理决定期限告知书》,再次告知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将本案的处理决定期限延长至2024年7月5日止。8月30日,被申请人调查终结并出具案件处理意见书。9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9月7日送达陈某乙,9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及相关材料。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黄某甲、陈某乙、黄某乙、徐某等人的居民身份证、立案审批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照片、陈某乙户的股份证书编号证明、乡村建设工程规划申报表、宗地图、分层平面图等及现场查看照片、《建筑面积测量成果》、泰兴市河失镇总体规划(2010-2030)修改(局部)失迷巷居委会失迷X组、泰兴市国土二调地类分析(局部)失迷巷居委会失迷X组、河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失迷巷居委会失迷X组、泰兴市国土三调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图失迷巷居委会失迷X组、泰兴市河失镇村庄规划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呈报表及相应的土地权属证书、证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陈述申辩材料、《延长案件处理决定期限审批表》《延长案件处理决定期限告知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案件处理意见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的答复,由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职权依据及案涉具体违法事实及相关法律适用未持异议,现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立案后未在2024年3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现针对争议焦点评述如下:
首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七款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的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进行行政执法的法定职责。
其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调查取证困难等需要延长的,经本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延期后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另《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农业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程序,包括:立案、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及询问等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告知及听证、陈述申辩、法制审核、集体讨论以及作出并送达处理决定等。《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结合上述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0日就陈某乙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一案按普通程序立案后,先后履行了询问、现场调查取证、委托专业测绘机构进行现场测绘及现场检查等调查、依法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延期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行政执法程序。因九十日内不能作出处理决定,其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先后经本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及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将本案处理决定期限延长至2024年7月5日止。虽然被申请人未在申请人所称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被申请人已依法并经本级及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决定将本案的处理决定期限延长至2024年7月5日止,其上述行政执法程序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且正在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其调查处理法定职责,不存在未履行查处违法占地建设住宅行为的法定职责的情形。至于被申请人就该案所涉案情是否属于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判断,本机关认为应当尊重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判断权。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