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4-281670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泰兴市人民政府,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2-28
文 号 时 效

王某不服泰兴市信访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泰行复第15号

发布日期:2024-03-11 14:13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泰兴市信访局,住所地泰兴市延令街道鼓楼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建,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静,泰兴市信访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泰信依复〔2023〕8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经审查补正,本机关于同年2月1日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为信访主管部门,对于国家信访局转交的信访件应当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督促检查该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该信访件在泰兴信访系统已被办结,被申请人此告知书内容完全是不负责任的表现。时限超期。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泰信依复〔2023〕8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

3.查询码QC202311131208169XXXXX显示截图;

4.信访号2023101XXXXXX办理结果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信访编号为20231016XXXXX的受理告知单和处理意见书文书”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履职情况及该事项具体办理单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复告知不服,向你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产生的信访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此,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和规制。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2日明确告知申请人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泰信依复〔2023〕8号)。综上,请求泰兴市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的同时提交以下证据、依据:

1.泰信依复〔2023〕8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及邮件送达截图;

2.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公民);

3.依申请公开平台办件详情截图3张;

4.《信访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通过网上平台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需信息内容为:“请泰兴市信访局公开信访编号为20231016XXXXX的受理告知单和处理意见书文书,该事项为国家信访局转交件,2023年10月27日已被办结,未收到上述受理告知单和处理意见书文书。”获取信息的方式为电子邮箱(14680XXXXX@qq.com)。同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泰信依复〔2023〕8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经查,20231016XXXXX号信访件为上级转送的重复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和第四章第二十八条,我局已转交市卫健委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具体答复内容建议申请人向市卫健委咨询。地址:泰兴市文昌东路9号,咨询电话:052387634305。”上述答复书于同日通过被申请人邮箱“txxfj@126.com”发送至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14680XXXXX@qq.com”。申请人收到上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后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泰信依复〔2023〕8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及邮件送达截图、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依申请公开平台办件详情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掌握的信息,而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主要在于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等,信访不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调整。《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职责,据此,作为承担全市信访工作职能机构的被申请人,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及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上述职责定位在于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等,据此,被申请人承担的信访工作并不具有行政管理命令服从的主要特征。《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该规定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因信访工作不具有行政管理具备的命令服从的主要特征,故行政机关所掌握的信访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掌握的政府信息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信访编号为20231016XXXXX的受理告知单和处理意见书文书”,实则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申请公开信访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畴,申请人应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获取。本机关前已述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即可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是对公民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访信息本不应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告知书,实为基于《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的单向告知,实质上是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对申请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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