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3-281546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3-08-22
文 号 时 效

陈某某等人不服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泰行复第23号

发布日期:2023-08-22 11:02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陈某甲,性别X,X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住址XX

申请人:陈某乙,性别X,X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住址XX

申请人:陈某丙,性别X,X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住址XX

申请人:苏某,性别X,X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住址XX

被申请人: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泰兴市文昌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栾俊,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3月2日作出的泰自然资依复2023〕25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本机关2023年3月23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于3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2月16日,其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关于因XX镇XX大酒店后面安置区建设,征收申请人位于泰兴市XX镇XX居委会承包土地所涉的如下信息:1.省政府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2.征收土地预公告;3.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包括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土地勘测定界图);4.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5.征收土地公告;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7.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8.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并要求被申请人以纸面邮寄的方式提供上述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作出泰自然资依复2023〕25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答复不符合规定,也与实际不符。申请人所申请的勘测定界图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是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被告作为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主管单位,对申请人简单答复该信息不存在,显然未尽检索义务。为此,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

3.泰自然资依复〔2023〕25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及附件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是被申请人具有案涉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向答复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依申请进行答复,具有相关法定职责。二是答复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6日收到申请后,2023年3月2日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并邮寄送达,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依申请公开答复期限的规定。三是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告知书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即进行处理。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共有8项,分别是1.省政府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2.征收土地预公告;3.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包括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土地勘测定界图);4.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5.征收土地公告;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7.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8.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被申请人经审查和检索,第1项、第4项内容中的“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予以公开。该地块2018年省政府批复为农用地转用手续,并非征收。申请人申请的第2项、第3项、第4项中的“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第5项、第6项、第7项、第8项内容不存在。故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综上,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泰自然资依复〔2023〕25号告知书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维持。

被申请人答复的同时提交以下证据、依据:

1.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邮寄信息;

2.档案系统信息查询截图;

3.泰自然资依复2023〕25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和附件及邮寄凭证;附件内容:(1)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泰兴市2018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第一批)实施规划的批复(苏国土资挂2018〕58号);(2)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泰兴市2021年底农民宅基地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M2021〕16号);(3)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16日,申请人通过邮递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1.省政府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2.征收土地预公告;3.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包括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土地勘测定界图);4.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5.征收土地公告;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7.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8.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于同年3月2日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泰自然资依复2023〕25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告知书》载明,“1.您申请的‘2.征收土地预公告;3.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包括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土地勘测定界图);4.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5.征收土地公告;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7.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8.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经检索,我局未曾制作或保存过相关材料,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本部门无法提供;2.您申请的‘1.省政府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4.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本部门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相关政府信息(详见附件)……”。申请人收到后对该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档案系统信息查询截图、泰自然资依复〔2023〕25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和附件及邮寄凭证等证实。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首先,被申请人在检索过程中发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案涉地块2021年省政府批复为农用地转用,并非征收。其次,被申请人经查找,发现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省政府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及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的政府信息,并依法提供给申请人。再次,“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是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前提。本案,申请人认为其所申请的勘测定界图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是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而必然存在是一种推定的存在,而非客观存在,且根据在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其余案涉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亦未发现存在其余案涉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已履行检索义务。故,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符合规定,于法不悖。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于同年3月2日作出上述答复告知书,并于同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方式送达,程序符合上述条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泰自然资依复〔2023〕25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其依据适用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3月2日作出的泰自然资依复2023〕25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