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某。
被申请人:泰兴市滨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兴市滨江镇福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顾铁军,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作出的泰滨政依复〔2023〕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于同年5月4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泰兴市人民政府依法纠正,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泰滨政依复〔2023〕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提出的“1.确认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复议申请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2023年4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泰滨政依复〔2023〕第5号)是依据申请人申请所作出的答复,具有主体资格。
三、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泰兴市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分别提供:一、泰兴市人民政府领导接访约访值班表;二、关于依法解决叶某信访投诉问题的泰兴市人民政府责任包案领导与联席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三、泰兴市滨江镇人民政府领导接访约访值班表;四、关于依法解决叶某信访投诉问题的泰兴市滨江镇人民政府责任包案领导与联席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五、泰兴市滨江镇人民政府信访接待中心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认为属于信访事项,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信访渠道提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泰滨政依复〔2023〕第5号)内容合法。
四、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3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4月26日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泰滨政依复〔2023〕第5号),2024年4月26日申请人签收上述告知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泰滨政依复〔2023〕第5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请予维持。
被申请人答复的同时提交以下证据、依据:
1.泰滨政依复〔2023〕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2.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单;
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4月13日通过网上平台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申请泰兴市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分别提供:一、泰兴市人民政府领导接访约访值班表;二、关于依法解决叶某信访投诉问题的泰兴市人民政府责任包案领导与联席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三、泰兴市滨江镇人民政府领导接访约访值班表;四、关于依法解决叶某信访投诉问题的泰兴市滨江镇人民政府责任包案领导与联席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五、泰兴市滨江镇人民政府信访接待中心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4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泰滨政依复〔2023〕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载明,“本机关于2023年4月13日收到您通过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您提交的“申请泰兴市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分别提供:一、泰兴市人民政府领导接访约访值班表;二、关于依法解决叶某信访投诉问题的泰兴市人民政府责任包案领导与联席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三、泰兴市滨江镇人民政府领导接访约访值班表;四、关于依法解决叶某信访投诉问题的泰兴市滨江镇人民政府责任包案领导与联席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五、泰兴市滨江镇人民政府信访接待中心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信访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您可以通过信访渠道提出。”上述答复书于当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4月26日签收。申请人对该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单、泰滨政依复〔2023〕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等证实。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掌握的信息,而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主要在于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等,信访不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调整。《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根据该规定,行政机关所掌握的信访制度安排的具体内容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掌握的政府信息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一、泰兴市人民政府领导接访约访值班表;二、关于依法解决叶某信访投诉问题的泰兴市人民政府责任包案领导与联席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三、泰兴市滨江镇人民政府领导接访约访值班表;四、关于依法解决叶某信访投诉问题的泰兴市滨江镇人民政府责任包案领导与联席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五、泰兴市滨江镇人民政府信访接待中心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实质上属于相关行政机关在信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申请信访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申请人申请公开上述五项信息,最终是为解决其个人信访投诉问题,该申请公开行为是其信访活动的组成部分。因此,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认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信访渠道提出,于法有据。本机关前已述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即可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对公民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对申请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