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顾某。
委托代理人:张宁宁,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泰兴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泰兴市农产品加工园区(新街镇古高路)。
法定代表人:王飞,主任。
本机关于2023年5月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依法公开。本机关于同年5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30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4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内容分别为:1.申请人在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的房屋,因泰兴农产品加工园区项目(具体项目名称以贵单位实际查询为准)被征收,为核实该项目的合法性,特申请书面公开:《泰兴市农产品加工园区动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泰兴市农产品加工园区房屋动迁补偿和安置实施细则》。(均需加盖公章)2.申请人在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的房屋,因泰兴农产品加工园区项目(具体项目名称以贵单位实际查询为准)被征收,为核实该项目的合法性,特申请书面公开:与申请人及其他所有拆迁户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均需加盖公章)3.申请人在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的房屋,因泰兴农产品加工园区项目(具体项目名称以贵单位实际查询为准)被征收,为核实该项目的合法性,特申请书面公开:对申请人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的评估材料(评估明细表或评估报告)。(均需加盖公章)4.申请人在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的房屋,因泰兴农产品加工园区项目(具体项目名称以贵单位实际查询为准)被征收,为核实该项目的合法性,特申请书面公开:案涉项目的征收决定文件及公告。(均需加盖公章)。快递单号为12×××03,快递查询结果显示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31日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依法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望纠正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复议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4份;
3.邮寄12×××03底单复印件;
4.快递12×××03查询结果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30日通过书面申请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内容为:申请公开《泰兴市农产品加工园区动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泰兴市农产品加工园区房屋动迁补偿和安置实施细则》;对申请人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的评估材料(评估明细表或评估报告);案涉项目的征收决定文件及公告;与申请人及其他所有拆迁户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通过申请人所请事项,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9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已经充分保障申请人知情权。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同时提供以下证据及依据:
1.《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及附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3月3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4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分别为:1.申请人在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的房屋,因泰兴农产品加工园区项目(具体项目名称以贵单位实际查询为准)被征收,为核实该项目的合法性,特申请书面公开:《泰兴市农产品加工园区动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泰兴市农产品加工园区房屋动迁补偿和安置实施细则》。(均需加盖公章)2.申请人在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的房屋,因泰兴农产品加工园区项目(具体项目名称以贵单位实际查询为准)被征收,为核实该项目的合法性,特申请书面公开:与申请人及其他所有拆迁户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均需加盖公章)3.申请人在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的房屋,因泰兴农产品加工园区项目(具体项目名称以贵单位实际查询为准)被征收,为核实该项目的合法性,特申请书面公开:对申请人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的评估材料(评估明细表或评估报告)。(均需加盖公章)4.申请人在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的房屋,因泰兴农产品加工园区项目(具体项目名称以贵单位实际查询为准)被征收,为核实该项目的合法性,特申请书面公开:案涉项目的征收决定文件及公告。(均需加盖公章)。2023年5月9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一、你申请获取上述的《泰兴市农产品加工园区动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泰兴市农产品加工园区房屋动迁补偿和安置实施细则》;对申请人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的评估材料(评估明细表或评估报告);案涉项目的征收决定文件及公告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条的规定,本部门按照你要求的形式向你提供相关政府信息(详见附件)。二、你申请获取的与申请人及其他所有拆迁户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条的规定,请你于2023年6月20日前持本人身份证至江苏省泰兴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查阅你的申请事项中属于你户所在动迁地块的相应政府信息……”,并将《农产品加工园区房屋动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泰兴市集体土地房屋动迁补偿价格评估表》《泰兴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搬迁装饰装潢补偿价格评估表》《泰兴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搬迁附属物补偿价格评估表》《泰兴市农产品加工园区动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试行〉》《泰兴农产品加工园区征地动迁房屋补偿标准》《泰兴农产品加工园区征地动迁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泰兴市农产品加工园区房屋动迁补偿和安置实施细则》作为附件提供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12×××03底单复印件及查询结果复印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农产品加工园区房屋动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泰兴市集体土地房屋动迁补偿价格评估表》《泰兴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搬迁装饰装潢补偿价格评估表》《泰兴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搬迁附属物补偿价格评估表》《泰兴市农产品加工园区动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试行〉》《泰兴农产品加工园区征地动迁房屋补偿标准》《泰兴农产品加工园区征地动迁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泰兴市农产品加工园区房屋动迁补偿和安置实施细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泰兴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派出机构,具有公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的主体资格。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顾某,后又在行政复议期间答复申请人,并将要求公开的材料向申请人公开,违反上述条例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答复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