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3-281542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8-22
文 号 时 效

泰兴市某厂不服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案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泰行复第14号

发布日期:2023-08-22 10:51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泰兴市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冯某。

委托代理人:冯某,性别X,X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

被申请人: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泰兴市鑫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健,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不服,2022年2月13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履职公开的行为违背中央反四风规定;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履职依法公开;3.申请复议听证。经补正,本机关于2022年2月21日收到补正材料,并于2022年2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8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未履行公开职责,被申请人利用职权封锁政府信息,剥夺申请人的知情权,其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申请复议听证,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法定代表人证明;

3.授权委托书一份:

4.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

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

被申请人称,一是申请人所请事项属于向政府提出咨询的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显示的申请事项为:1.具有产权确认参与的部门及部门的法定代表人;2.以2521.44平方米房屋面积确权的依据;3.确权的2521.44平方米的房屋在申请人的整个房屋建筑面积中的具体位置及四址范围。通过申请人的上述三点申请可以辨别确认申请人系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为名,请求解答相关事项疑问,属于向政府提出咨询的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形式要求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申请人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为名,请求解答相关事项疑问,属于向被申请人提出咨询的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咨询行为如何处理,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任何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亦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是即使申请人所请事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的知情权已经得到保障。申请人所请事项,通过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1291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12行终XX号行政判决书显示,在庭审中被申请人已经就申请人所请事项作出说明并提交了书面的情况说明。申请人在相关知情权已经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再次提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性质上属于“重复申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未予答复,不构成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综上,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的同时提交以下证据、依据:

1.2021)苏1291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

2.(2022)苏12行终XX号行政判决书;

3.情况说明复印件;

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8日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载明“(2021)苏1291行初XX号贵街道办事处向法院提交了证据材料一份《情况说明》,说明中载明:在商谈征收补偿中为确保被征收人利益最大化,由相关部门对某厂地块房屋总面积5854.87平方米中的2521.44平方米可以予以确权。根据该份说明故申请贵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公开下列信息:1.具有产权确认参与的部门及部门的法定代表人;2.以2521.44平方米房屋面积确权的依据;3.确权的2521.44平方米的房屋在申请人的整个房屋建筑面积中的具体位置及四址范围。”根据申请人提供的EMS邮政特快专递邮寄凭证显示,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9日签收。签收后,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进行答复。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情况说明复印件、(2021)苏1291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首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其次,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实质上是对被申请人逾期未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不服。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中国邮政物流详情截图显示,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9日19时14分签收申请人的EMS邮政特快专递。但被申请人未履行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义务,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另,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违背中央反四风规定及典型官僚主义问题,非本机关职责范围,本机关不予处理。关于申请人申请听证的请求,因案情简单,本机关认为不需要组织听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答复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期限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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