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3-281548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3-08-22
文 号 时 效

李某不服泰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泰行复第44号

发布日期:2023-08-22 15:20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李某,性别X,X族,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址XX

被申请人:泰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泰兴市阳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徐建明,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321283161008291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本机关于2023年6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4月16日13时43分,申请人驾驶苏XXXXXX小汽车由西向东左转进入园林路(经龙河路)时,红绿灯的左转灯始终为故障不亮状态,通过观察南北向红绿灯控制及显示方式,此时应为左转,但实际判定闯红灯。二、5月5日、5月15日电话与科技中队反馈沟通此事,其回复此红绿灯有时为一个灯控制,有时为两个灯控制。5月26日晚,申请人再次到该路口发现此时红绿灯设置进行了更改,东西向红绿灯为直行灯和左转灯同时开启和关闭控制,与之前回复不符。三、4月16日一个圆形灯控制左转与5月26日的圆形和左转灯控制左转不一致,其单位私自调整了控制方式。四、4月16日南北向与东西向红绿灯设置不一致。五、东西向的两个红绿灯设置也不一致,会给广大车主造成误解。六、此路口4月16日的红绿灯设置明显存在问题。请求撤销该不合理的红绿灯故障的违法行为,同时优化交通红绿灯控制程序的正确管理,以公平公正的良好服务态度服务广大市民朋友,营造良好交通出行环境。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编号321283161008291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3.案涉路口红绿灯照片12张;

4.2023年4月16日苏XXXXXX小型轿车抓拍图片。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4月16日13时43分左右,申请人驾驶号牌为苏XXXXXX的小型轿车沿泰兴市龙河路由西向东行至园林路路口左转弯时,因在前方交通信号灯为红灯亮起状态行驶通过,被此路口电子警察抓拍。被申请人经过审核,确认抓拍图片连贯,能清楚、完整地反映该车闯红灯的全过程,申请人驾驶机动车红灯亮时通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0日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并利用“交管12123”推送违法短信提示。申请人于2023年5月30日使用“交管12123”互联网平台自助处理了此次违法记录。根据“交管12123”平台业务须知:“(7)如您对违法事实有异议,请前往违法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点击“阅读并同意”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点击“不同意”则结束自助处理流程。故申请人使用“交管12123”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前提是对违法记录处理无异议。被申请人根据路口交通流量和通行特点,对园林路南北方向采取对向交通信号控制,龙河路东西方向采取单口交通信号控制方式。经核查:2023年4月16日13时43分25秒左右园林路由东往西方向设置为绿灯放行信号,其他路口均为红灯禁止通行状态。该路口两组信号灯一组正常启用,能明确看清红黄绿信号变换过程;另一组未启用,未启用的一组红、黄、绿三只指示灯均为熄灭状态。事实上该路口的其他机动车除申请人外,均能准确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申请人如果仔细观察,应该能够发现并作出准确判断。申请人认为两组交通信号灯一组工作正常,另一组不亮系故障可能,是对路口信号灯状态的误判。综上所述,请求泰兴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的同时提供以下证据及依据:

1.2023年4月16日13时43分左右,号牌为XXXXXX小型轿车在泰兴市龙河路与园林路交叉路口遇红灯由西往东左转弯通行的抓拍照片3张

2.《XXXXXX小型轿车电子警察抓拍说明》1份;

3.交管12123 APP使用须知;

4.【泰州】关于公布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的公告②;

5.苏XXXXXX小型轿车违法照片审核记录;

6.交管12123关于XXXXXX小型轿车违法短信提示记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496-2014)《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4886-2016)等。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6日13时43分左右,申请人驾驶号牌为XXXXXX的小型轿车沿泰兴市龙河路自西向东行至园林路路口左转弯时被此路口电子警察抓拍。抓拍照片显示2023年4月16日13:43:34苏XXXXXX小型轿车未到达停止线,此时龙河路由西向东信号灯状态为红色圆形信号灯,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为熄灭状态;2023年4月16日13:44:25苏XXXXXX小型轿车已越过停止线,此时龙河路由西向东信号灯状态为红色圆形信号灯,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为熄灭状态;2023年4月16日13:44:30苏XXXXXX小型轿车已越过停止线且左前方移动,此时龙河路由西向东信号灯状态为红色圆形信号灯,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为熄灭状态。被申请人经过审核认为抓拍照片连贯,能清楚完整反映苏XXXXXX小型轿车闯红灯行为,2023年4月20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行为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并通过“交管12123”推送短信提示。2023年5月30日,申请人使用“交管12123”互联网平台处理了此次违法记录,当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321283161008291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主要为:对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在红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禁行时机动车继续通行的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另查明,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年3月18日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上发布《【泰州】关于公布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的公告②》,对泰兴市范围内的在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含案涉路口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相关信息。

上述事实有2023年4月16日13时43分左右号牌为苏XXXXXX小型轿车在泰兴市龙河路与园林路交叉路口遇红灯由西往东左转弯通行的抓拍照片、苏XXXXXX小型轿车电子警察抓拍说明、苏XXXXXX小型轿车违法照片审核记录、交管12123关于苏XXXXXX小型轿车违法短信提示记录、编号321283161008291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泰州】关于公布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的公告②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泰兴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辖区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三)在红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禁行时继续通行的。本案中,申请人驾驶号牌为苏XXXXXX的小型轿车沿泰兴市龙河路自西向东行至园林路路口左转弯时被此路口电子警察抓拍,且抓拍照片能清晰辨别车辆类型、号牌号码、交通信号灯红灯、停止线,申请人的驾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第十九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后五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第五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助处理平台自助处理违法行为。本案中,案涉路口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相关信息已通过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告,申请人于2023年4月16日驾驶号牌为XXXXXX的小型轿车沿泰兴市龙河路自西向东行至园林路路口左转弯时被此路口电子警察抓拍,被申请人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申请人的驾驶行为进行了审核,对相关违法事实进行确认后于2023年4月20日通过“交管12123”推送短信提示告知当事人相关违法事实。2023年5月30日,申请人使用“交管12123”互联网平台处理此次违法记录,且“交管12123”平台业务须知中注明“(7)如您对违法事实有异议,请前往违法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2023年5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321283161008291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上述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申请人主张的2023年4月16日13时43分龙河路由西向东红绿灯的左转灯始终为故障不亮状态以及2023年4月16日一个圆形灯控制左转与2023年5月26日的圆形和左转灯控制左转不一致等问题。《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6-2016)6.1.2规定,允许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中所有发光单元均熄灭,此时相当于机动车信号灯控制。6.1.7规定,当不需要单独控制转向时,方向指示信号灯可熄灭或切换为机动车信号灯。据此,在左转方向指示灯熄灭的状态下,申请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指示通行。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321283161008291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的编号321283161008291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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