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2-07573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10-25
文 号 时 效

殷某甲等人不服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泰行复不字第12号

发布日期:2022-10-25 10:36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殷某甲,性别X,X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住所地XX。

申请人:肖某,性别X,X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住所地XX。

申请人:严某,性别X,X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住所地XX。

申请人:戴某,性别X,X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住所地XX。

申请人:殷某乙,性别X,X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住所地XX。

被申请人: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泰兴市鑫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健,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12月22日作出的《关于黄某等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服,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南殷村“暂缓南殷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报告”,立即启动南殷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行政复议范围仅限于能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故,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请求撤销南殷村“暂缓南殷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报告”,立即启动南殷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并提交《关于黄某等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其实质是对《关于黄某等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的第四项处理意见不服。《关于黄某等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系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作出的信访处理行为,该处理行为没有对申请人设定权利、增设义务义务,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范围,不符合申请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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