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性别X,X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住所地XX。
申请人:凌某甲,性别X,X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住所地XX。
申请人:凌某乙,性别X,X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住所地XX。
被申请人:泰兴市滨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兴市福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顾铁军,镇长。
申请人因不服2019年被申请人对某村某街27户拆迁补偿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8月15日通过邮递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2年8月26日收到申请人凌某甲提交的2019年8月30日其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泰滨补协字第(20190854)号《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国法秘复函〔2017〕866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函》的复函中载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协议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故申请人对2019年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不服,请求变更上述协议书的拆迁补偿标准,由此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