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栾某,性别X,X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住所地XX。
被申请人:泰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住所地泰兴市文昌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艺馨,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志文,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机关于2022年5月2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经补正,申请人提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的泰退役军人依复〔2022〕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不服,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按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公开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具体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重新公开并答复。经审查,本机关于2022年6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的答复内容:1.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是被申请人的全部职责而非答复的主要职责。2.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赋予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具有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有责令和处罚职责,但该职责不在主要职责内。3.根据《泰兴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药费统筹管理办法》赋予被申请人具有对残疾军人医疗补助中遇到具体问题协调处理的义务,被申请人也没有制定相关的办事程序,被申请人称本单位没有拥有执法证人员故不具备责令和处罚的职能,从而冠冕堂皇地不作为。4.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公开内容不够全面准确,公开深度不能满足申请人的需要,意在要求明确是否具有该责令、处罚职责并告知,故要求明释当然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范围。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泰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泰退役军人依复〔2022〕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是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并送达申请人,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0日收到申请人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泰退役军人依复〔2022〕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并于2022年5月10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程序合法。二是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被申请人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区分处理,属于主动公开事项的,被申请人已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不属于政府信息的,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的答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首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被申请人的全部职责,属于主动公开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被申请人答复中已经明确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其次,关于申请人要求说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赋予被申请人相关职责的体现等内容的申请事项,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该项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调整范围,该申请事项属于申请人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为名提出咨询、请求解答相关事项疑问,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综上,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区分处理,对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途径及方式,对于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不予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被申请人的答复程序及实体合法,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答复的同时提交以下证据、依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寄单;
2.被申请人机构职能及查询页面;
3.泰退役军人依复〔2022〕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
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4月1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事项为:1.请求被申请人公开泰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全部职责。并说明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赋予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局的相关职责体现在哪一条上,如果缺失请说明原因。2.要求被申请人以纸质复印件或扫描电子档的形式公开提供所有材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0日签收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泰退役军人依复〔2022〕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该答复书载明,“1.泰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责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事项,你可以登录泰兴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http://www.taixing.gov.cn/index.htm1),点击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机构概况-机构职能-泰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职责,或者直接在政务公开中搜索‘泰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职责’,进行查阅。2.你要求说明相关事项的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范围。”2022年5月10日,被申请人邮寄送达上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申请人于2022年5月11日签收上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后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邮寄单、被申请人机构职能及查询页面、泰退役军人依复〔2022〕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等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本案,申请人请求公开被申请人全部职责,属于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被申请人在上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中已明确告知申请人可通过泰兴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进行查阅,获取的方式与途径均履行了告知义务。
另,《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本案,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说明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赋予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局的相关职责体现在哪一条上,如果缺失请说明原因,上述请求可视为其就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的咨询,其申请的事项并不指向特定的有一定载体的政府信息,而是就某个具体事项向行政机关进行的询问和咨询,要求行政机关对其咨询事项作出具体解答。所以,咨询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被申请人答复内容于法不悖。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于4月25日作出上述答复告知书,并于5月10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方式送达,程序符合上述条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泰退役军人依复〔2022〕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其依据适用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的泰退役军人依复〔2022〕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