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2-07557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10-24
文 号 时 效

刘某甲不服泰兴市河失镇农业农村局、泰兴市河失镇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泰行复不字第14号

发布日期:2022-10-24 16:25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刘某甲,性别X,X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住所地XX。

被申请人:泰兴市河失镇农业农村局。

被申请人:泰兴市河失镇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对两被申请人分别作出的审批通过河失镇某组刘某乙户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不服,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述《审批表》《批准书》。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本案,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2022年4月21日,本人从镇政府农业农村局查询到本组刘某乙户的《审批表》已经被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2022年6月21日,申请人向本机关邮寄送达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书》,故申请人自知道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六十日的法定受理期限。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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