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2-07236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08-09
文 号 时 效

朱某不服泰兴市广陵镇人民政府动迁补偿协议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泰行复第40号

发布日期:2022-08-09 14:30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朱某,性别X,X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住所地XX。

被申请人:泰兴市广陵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兴市广陵镇。

法定代表人:卜星扣,镇长。

申请人对该户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5日签订的《动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不服,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4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是未按照法定流程进行公示、张贴公告,未对村民进行征询听证,忽略被拆迁村民的知情权,利用拆迁村民法律意识淡薄,误导村民放弃合法权益。二是评估机构未经被征收人协商选择,而是由地方政府单方决定,评估结果有失公正,无评估机构签章文件,且拒绝村民留存。三是利用奖金诱惑利诱,误导村民草草签下补偿协议,未给村民正式签章文件。四是拆迁补偿未按照国家法定标准及省政府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各项补偿金额过低。五是其于2020年8月与政府签订动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关于房屋的补偿,是基于政府承诺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新建房的宅基地安置到位,即可动工建设,可政府到目前为止,宅基地安置一直未予落实。现建设住宅材料及人工费均大幅度上涨,其租房时间也在顺延,租房租金支出及其他生活费用也在持续增加。请求泰兴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泰政发〔2022〕2号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兴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核实情况,审核批准对拆迁补偿协议进行更正或签订补充协议,落实追加补偿事宜。

申请追加费用如下:

(1)关于房屋补偿,要求依法基于宅基地安置落实时间,当年的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以及附属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产生跨年建设的,应基于当年的补偿标准予以追加补偿。

(2)关于拆迁安置过渡费,依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自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房屋建设完成,各项生活配套完善,达到居住条件,能正式迁入正式居住之日止,此期间拆迁安置过渡费应依法予以追加补偿。

(3)此前签订的补偿金额,不符合或未达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制定的相关标准的,要求依法予以追加补偿。

(4)把已签订的补偿协议及评估报告在政府及相关评估机构签章后立即交到拆迁户手中,以便有据可依。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居民身份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首先,关于房屋的补偿,安置地块的土地性质转换系由泰兴市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向省政府申请,待省政府批准后立即落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5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动迁补偿协议,双方就房屋的补偿标准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被申请人已经将相关的补偿于2020年9月15日发放至申请人,申请人要求追加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合同精神。其次,关于拆迁安置过渡费,被申请人已经发放。在2022年4月8日向申请人支付截止2022年8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7200元,申请人也未按照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交房,申请人的交付时间是2022年三、四月份,现申请人要求支付过渡费,没有事实依据;若2022年8月到期后仍需要继续临时安置,被申请人将会依据标准予以继续发放过渡费。最后,被申请人在此次动迁中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泰兴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标准。2020年7月7日,泰兴市人民政府向被申请人下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市沪陕高速公路平潮至广陵段扩建工程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实施泰兴市沪陕高速公路平潮至广陵段扩建工程的征收,指导意见中确定了土地征收、动迁范围、组织实施主体、征地和土地流转的补偿、房屋动迁补偿与安置、奖励、腾房交验等。2020年7月15日,被申请人根据《泰兴市沪陕高速公路平潮至广陵段扩建工程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制定并张贴《G40高速扩建工程暨S436工程泰兴段征地拆迁实施方案》;2020年8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评估报告并与申请人签订《动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已经根据协议书约定向申请人支付征地补偿款及过渡费。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的同时提交下列证据、依据:

1.苏建规选字第320000201800009号《沪陕高速公路平潮至广陵段扩建工程项目选址意见》;

2.苏自然资函〔2019〕634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沪陕高速公路平潮至广陵段扩建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延长有效期的意见》;

3.泰政办发〔2019〕3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市沪陕高速公路平潮至广陵段扩建工程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4.泰兴市广陵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G40高速扩建工程暨S436工程泰兴段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公告照片;

5.《动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G40沪陕高速平广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动迁补偿价格评估表》(朱某);

6.《关于拆迁补偿款及过渡费的发放金额及支付时间》、拆迁款财政支付凭证及过渡费支付凭证;

7.《房屋腾空交房验收单》《安置地块选地通知》(回执)及G40、S436工程项目动迁户腾房验收及选择宅基地确认情况统计;

8.《抽签确定G40沪陕高速平广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动迁备选评估机构签到表》《G40沪陕高速平广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动迁评估机构抽签结果确认表》《G40沪陕高速平广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动迁备选评估机构抽签结果确认表》。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苏建规选字第320000201800009号《沪陕高速公路平潮至广陵段扩建工程项目选址意见》,同意“沪陕高速公路平潮至广陵段扩建工程”项目选址,项目起于平潮北枢纽西侧,终点位于广陵枢纽东侧,自东向西经过南通市、如皋市、靖江市、泰兴市,项目具体位置和用地范围由沿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后续规划许可阶段确定。2019年8月9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出具《关于同意沪陕高速公路平潮至广陵段扩建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延长有效期的意见》,同意苏建规选字第320000201800009号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7月31日。2020年7月3日,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泰政办发〔2019〕3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市沪陕高速公路平潮至广陵段扩建工程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为加强和规范泰兴市沪陕高速公路平潮至广陵段扩建工程征地动迁工作,切实维护动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还明确了土地征收、动迁范围(该工程项目用地批准红线范围,房屋动迁范围为工程项目拆迁控制红线范围内涉及到的乡镇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村(居)民房屋、附属物等),并明确该项工作由泰兴市沪陕高速公路平潮至广陵段扩建工程服务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实施,工程涉及到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地、土地流转和房屋动迁工作。按规定程序确定的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测绘公司配合做好动迁房屋界定和面积核定工作及其他工作。该通知还就征地和土地流转的补偿、房屋动迁补偿与安置、奖励、腾房交验等事项予以明确,并就相关事项作了说明。2020年7月15日,被申请人印发《关于印发G40高速扩建工程暨S436工程泰兴段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征地和动迁范围,即土地征收范围为G40高速扩建工程暨S436泰兴段工程项目用地批准红线范围;房屋动迁范围为工程项目拆迁控制红线范围内涉及到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村民房屋、附属物等。该通知对土地征用和土地流转的补偿、房屋动迁补偿与安置、房屋动迁工作流程、动迁房屋用途和合法补偿面积的认定、房屋动迁补偿款结算口径、腾房交验等事项予以明确。申请人案涉《动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项下被动迁房屋位于动迁范围内,该通知同时在X村村务公开栏予以公开。

另查明,2020年7月16日,泰兴市沪陕高速公路平潮至广陵段扩建工程服务指挥部通过抽签方式,确定苏州某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案涉G40沪陕高速平广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动迁评估机构。2020年8月1日,苏州某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申请人户的《G40沪陕高速平广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动迁补偿价格评估表》《G40沪陕高速平广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动迁补偿价格评估表(未认定)》《G40沪陕高速平广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室外附作物评估表》。2020年8月15日,根据苏州某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申请人户的评估结果,被申请人(即案涉协议书甲方)与申请人户(即案涉协议书乙方)签订《动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动迁申请人户坐落在X村X组的房屋、构造物及附属物,依照泰兴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被申请人相关动迁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双方经平等协商就有关动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协议明确申请人户房屋实测建筑面积360.99㎡,申请人户选择动迁补偿安置方式为统拆自建,申请人户同意将其房屋、构造物及附属物交由被申请人拆除。协议约定申请人户的补偿总额为43.2353万元,包括房屋的补偿价格29.4743万元、装饰装潢、附着物的补偿价格108520元、搬迁补助费189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7200元以及签约腾房奖金2万元。另该协议书对统拆自建方式宅基地的确定、建房手续、动工、房屋结构层次及施工安全等事项予以明确。此外,还就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处理予以约定,即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在协议约定的腾空交房之日未搬迁,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甲方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再查明,上述《动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2020年8月28日,经被申请人的验房小组对申请人户协议书项下的被动迁房屋、构造物及附属物验收并腾空交房,并填写《房屋腾空交房验收单》。次日,填写《安置地块选地通知》(回执),申请人户案涉《动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项下的被动迁房屋通过腾房验收,将房屋、构造物及附属物交由被申请人,完成腾房交验程序。后申请人户的钱红美选择其宅基地并予以确认,其选择的宅基地位于某地5人及5人以上户第X号。2020年9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银行向申请人户提供的银行账号发放申请人户协议书项下的被动迁房屋、构造物及附属物的拆迁补偿款43.2353万元。2022年4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银行向申请人户上述银行账号发放过渡费7200元(截至2022年8月)。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沪陕高速公路平潮至广陵段扩建工程项目选址意见》《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沪陕高速公路平潮至广陵段扩建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延长有效期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市沪陕高速公路平潮至广陵段扩建工程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G40高速扩建工程暨S436工程泰兴段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其公告照片、申请人户的《动迁补偿安置协议书》《G40沪陕高速平广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动迁装饰装潢、附属物、附作物评估表》《G40沪陕高速平广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动迁补偿价格评估表》《G40沪陕高速平广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动迁补偿价格评估表(未认定)》《G40沪陕高速平广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室外附作物评估表》《房屋腾空交房验收单》《安置地块选地通知》(回执)、G40、S436工程项目动迁户腾房验收及选择宅基地确认情况统计、《关于拆迁补偿款及过渡费的发放金额及支付时间》、拆迁款财政支付凭证及过渡费支付凭证等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审查,要结合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进行综合衡量,从维护契约自由、维持行政行为的安定性、保护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角度,慎重认定行政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其诉讼请求,对被告是否具有相应义务或者履行相应义务等进行审查。本案中,根据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泰政办发〔2019〕3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市沪陕高速公路平潮至广陵段扩建工程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被申请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地、土地流转和房屋动迁工作,具有与申请人签订案涉《动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职责。案涉G40沪陕高速平广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动迁工作启动以来,除房屋动迁评估机构,即苏州某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系泰兴市沪陕高速公路平潮至广陵段扩建工程服务指挥部通过抽签方式统一确定之外,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关于印发G40高速扩建工程暨S436工程泰兴段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公告、申请人户案涉房屋动迁补偿价格的评估并出具《G40沪陕高速平广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动迁补偿价格评估表》、与申请人户签订案涉《动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各项工作。《动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申请人户已经向被申请人交付《动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项下的被动迁房屋的钥匙,将房屋、构造物及附属物交由被申请人,完成腾房交验程序,申请人已经选择该户宅基地,且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户发放拆除补偿款,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现行《土地管理法》已经明确先行签定征收补偿(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再行报请征收土地。另外,案涉《动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订立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体现,就该《动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内容看,补偿标准合理,未发现协议内容明显违法的情形存在。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动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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