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2-07228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09-01
文 号 时 效

高某不服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泰行复第50号

发布日期:2022-09-01 15:24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高某,性别X,X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住所地XX。

被申请人: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泰兴市鑫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健,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玉虎,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8作出的济街依复〔2022〕0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济街依复〔2022〕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并允许其查阅、复制。经审查补正,本机关于2022年4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系泰兴市济川街道X村X组X号村民,因504省道东延段建设而对其房产拆迁,由被申请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X村范围内的征地、土地流转和房屋动迁工作,即被申请人为X村征收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门。因被申请人违法拆迁,未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标准、装饰装修评估标准、地上附着物评估标准等信息公示,拆迁工作不公开、不透明,造成晚动迁村民的拆迁标准高于早动迁村民的拆迁标准。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要求被申请人公开X村因504省道东延段项目而拆迁的所有拆迁人员的征收调查结果、房屋确权情况、房屋基准价格、分户评估结果、补偿安置结果等相关信息”。邮寄回单显示,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2日签收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书》。现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答复的程序及内容均违法,理由有:首先,答复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事实上,其于2022年4月11日之后才收到被申请人就其信息公开的答复书。期间,被申请人未就其延期答复向其说明、告知,其程序违法。其次,答复内容违法。对其要求公开的“征收调查结果、房屋确权情况、房屋基准价格,分户评估结果、补偿安置结果”等相关信息,实际上属于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开。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虽然X村征收属集体土地征收,但就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开而言,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不应有差别。故被申请人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向申请人公开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且该公开信息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从被申请人答复内容上看,其只能查阅自己户的征收补偿结果,且只允许其阅看,不允许拍照、复印。后在其要求下,被申请人允许其阅看部分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结果,但仍不允许阅看所有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结果,且不允许拍照、复印。李某户的征收补偿资料没有看到,其答复内容违法且属无效答复、无效公开,应当予以纠正。就被申请人违法且无效的答复以及其后续的阅看情况看,X村征收工作仍不公开、不透明,严重违反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确认违法、纠正错误,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依规对申请人要求信息公开的内容向申请人公开。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公开申请书》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首先,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申请人称2022年3月11日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2日签收《信息公开申请书》,于同年4月11日之后收到被申请人的《告知书》。事实上,其于3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于4月11日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退一步讲,即使申请人于3月11日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其于3月12日签收《信息公开申请书》,其于4月8日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予以答复,并于4月11日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也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其次,其答复内容合法。申请人申请公开所列事项为:公开504省道东延段项目而拆迁的所有被拆迁人员的征收调查结果、房屋确权情况、房屋基准价格等相关信息。其依据《征补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相应的政府信息。但由于申请人申请地块总计动迁户25户,其并没有以电子数据形式及其他适当形式保存,所有信息内容过多,若以书面形式提供,达数一千多页,公开成本过高,但申请人申请的系“所有被拆迁人”,因此,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条的规定告知其查阅的时间、地点等。最后,其已经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相应所请事项。通过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可以确认,其已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完成公开事项。综上,基于申请人的上述申请,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补条例》《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于法有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的同时提交以下证据、依据:

1.济街依复〔2022〕0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及EMS特快专递信息;

2.被申请人网上依申请公开网页截图打印件;

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补条例》《评估办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通过国内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504省道东延段项目而拆迁的所有被拆迁人员的征收调查结果,房屋确权情况、房屋基准价格、分户评估结果、补偿安置结果等相关信息,并要求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其公开上述政府信息。申请人提供的国内挂号信函收据显示,被申请人于同年3月12日10时予以签收。4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政府网站向申请人作出案涉济街依复〔2022〕0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4月11日通过EMS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上述《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经查,你申请公开的504省道东延段项目而拆迁的所有被拆迁人员的征收调查结果,房屋确权情况、房屋基准价格,分户评估结果,补偿安置结果等相关信息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但依据《征补条例》第十五条,对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仅限于你户所涉房屋动迁范围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条的规定,请你于2022年4月8日前至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主楼4楼最东南侧办公室查阅上述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收到后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信息公开申请书》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被申请人网上依申请公开网页截图打印件、济街依复〔2022〕0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及EMS特快专递信息等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第二、第十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的权利。《征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评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504省道东延段项目而拆迁的所有被拆迁人员的征收调查结果、房屋确权情况、房屋基准价格、分户评估结果、补偿安置结果等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依据《征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认为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但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仅限于申请人户所涉房屋动迁(征收)范围内,符合上述规定。另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公开成本过高的,可通过电子数据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其公开案涉所有被拆迁人上述拆迁政府信息,由于申请人申请地块内动迁户为25户,被申请人并没有以电子数据形式及其他适当形式保存,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内容过多,达数一千多页,若以书面形式提供,公开成本过高。因此,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告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查阅上述相关政府信息,于法不悖,并无不当。

此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依申请公开申请,4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政府网站向申请人作出案涉《告知书》,并于同年4月12日作出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案涉《告知书》,未超过20个工作日,符合上述规定。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于4月12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案涉《告知书》时未结合实际,告知被申请人于4月8日前往被申请人处查阅上述相关政府信息,属于工作不严谨,但申请人实际查阅时没有剥夺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知情权,这里予以指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其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济街依复〔2022〕0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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