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2-07555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10-24
文 号 时 效

卢某不服泰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泰行复不字第11号

发布日期:2022-10-24 16:08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卢某,性别X,X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住所地XX。

被申请人:泰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阳江路。

法定代表人:徐建明,大队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2021年12月29日16时53分在黄桥十桥路——东进路路口的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一切处罚,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提供12123手机APP查询显示“违法处理”的截图。

本机关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义务向社会提供查询。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申请人相关违法行为录入12123全国交通警察违章处理系统,系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进行使用,同时也是履行向社会提供查询的义务。如果行政相对人对于查询到的违法记录有异议,可以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的查询界面中的“交通违法消除申请”选项进行申诉,也可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申诉,申诉的结果一种是被采纳,进而删除违法记录;一种是不予采纳,进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此,申请人在“交管12123”手机APP上查询到的记录,并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最终作出的行政行为,该记录也可能因为当事人行使申诉权利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纳而发生改变。故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上查询到的“违法处理”记录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作出最终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过程性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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