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2-07489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10-21
文 号 时 效

王某不服泰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行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泰行复第62号

发布日期:2022-10-21 10:36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王某,性别X,X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住所地XX。

被申请人:泰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泰兴市国庆中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印佩斌,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强行拆除泰兴市某某花园6-2-X室门口铁架和东边砖墙、故意损坏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上述强行拆除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赔偿其损失。经审查,本机关于6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在砌墙和焊铁架时已征得物业同意,而被申请人在未调查清楚事实的情况下,单方面听取举报人意见,认定其违建缺乏调查和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在未给其送达任何书面通知和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集结大批人员到其门口进行强拆,剥夺其陈述和申辩权,违反行政执法的执法程序,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被申请人在违法强拆的过程中还强行限制其自由,将其围在屋内长达20分钟之久,直至完全拆除才让出来,对其财物全部实施恶意破坏,给其造成精神伤害和财产损失。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侵犯其人身自由权利和财产权,应当面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财产损失。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2年5月24日的强拆行为违法,现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等规定向贵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望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损坏财物成本造价单;

3.监控视频。

被申请人答复称,首先,申请人的违法建设事实以及被申请人对本案的查处情况。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2年4月底至5月期间,在某某花园6-2-X门面房东侧楼梯下方公共空间建设砖混墙体进行封闭占用,砖混墙体南北长5.7米(超出建筑外立面0.4米),距该户东侧墙体1.6米,并在门面房门头搭建钢架进行外扩,钢架南北长0.4米、东西长4.4米。因申请人的建设属于新增在建违法建设,2022年5月20日,济川街道跃进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当事人发放《纠正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自行拆除上述违建。至2022年5月23日,当事人未予以整改。2022年5月23日,济川街道跃进社区发函至被申请人综合执法大队,告知被申请人其决定于2022年5月24日组织对某某花园6-2-X户的违法建设进行拆除,邀请被申请人执法大队派员参加行政指导。2022年5月24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配合济川街道跃进社区对申请人的上述违法建设予以拆除。其次,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其财产损失的理由不成立。申请人主要陈述四点理由:一是申请人在建设钢架和墙体前已征得物业同意;二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向其发放相应法律文书;三是申请人认为拆除过程中限制其人身自由;四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恶意损坏其财物。申请人上述理由均不成立。具体原因如下:申请人的理由一不成立。经被申请人现场勘查及拍摄照片显示,申请人在其房屋东侧所建墙体为砖混结构墙体,与原楼梯公共空间的北侧墙体和其房屋东侧墙体共同形成围合的封闭空间,申请人所建设的钢架也向外延伸占用公共空间,拟形成封闭,增加房屋使用面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据此,申请人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方可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在我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物业公司并无审批权限。申请人进行上述建设前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建设。申请人的理由二不成立。2022年5月20日,济川街道跃进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发放了《纠正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要求其自行拆除上述违建,故被申请人并非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申请人的理由三不成立。经核实,违法建设拆除过程中,安保人员为确保施工人员和周边群众的安全而设立警戒线,限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拆除现场,未曾有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申请人的理由四不成立。施工人员在拆除过程中小心谨慎,避免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拆除的建筑材料集中堆放后留在现场,并无损毁或者转移其财物的行为。且申请人违法建设行为未完成时被要求及时纠正,避免了造成申请人更大的财产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本案中,案涉被拆除部分,因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手续,属于违法建设,不属于申请人的合法财产,不应予以补偿。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关于“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其财产损失”的理由不成立,其并非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恳请依法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的同时提交以下证据、依据:

1.现场照片7张;

2.《纠正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复印件;

3.《关于协助调查王某涉嫌违法建设案的函》;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协助调查王某涉嫌违法建设案的复函》;

5.证人证言笔录;

6.济川街道跃进社区《函》复印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底至5月期间,申请人在泰兴市济川街道跃进社区6-2-X门面房东侧楼梯下方公共空间建设砖混墙体;另,申请人在其门面房门头搭建一钢架。被申请人提交的现场照片显示,申请人在其房屋东侧所建案涉墙体为砖混结构,与原楼梯公共空间的北侧墙体和其房屋东侧墙体已经形成围合的封闭空间,申请人所建铁架向外延伸,延伸的部分系公共空间,上述建设行为正在进行中,尚未建设完成。泰兴市济川街道办事处跃进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跃进社区居委会)发现申请人的上述建设行为后,于2022年5月20日向申请人发放《纠正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要求申请人立即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恢复原状,否则,将根据《关于加强城区防止违法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帮助拆除。申请人收到跃进社区居委会所发《纠正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后,未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恢复原状。2022年5月23日,跃进社区居委会向被申请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发《函》。该《函》载明,因防违工作需要,我村(社区)决定于近期组织一次拆违活动,活动预计需要半天。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特邀请贵单位派员参加行政指导,并于2022年5月24日在某某花园6-X集中。2022年5月24日,被申请人安排执法人员到达案涉拆除现场,由安保人员对申请人的上述案涉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强制拆除,拆除后的建筑材料留在现场。另外,同年5月19日,被申请人函询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王某在某某花园6-2-X门面房东侧楼梯下方公共空间建设砖混墙体进行封闭占用,并在门面房门头搭建钢架拟进行外扩的建设行为,是否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月20日,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函复申请人,王某的上述建设行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控视频、损坏财物成本造价单、照片7张、《纠正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关于协助调查王某涉嫌违法建设的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协助调查王某涉嫌违法建设的复函》、证人证言笔录以及跃进社区居委会向泰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出具的《函》等证实。

本机关认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第六十八条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根据泰编发〔2005〕33号《关于印发〈泰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三定”方案>的通知》第一大项第二项、泰政办发〔2010〕19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一项第五条第二目、泰编发〔2018〕31号《关于印发泰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一项第四条及泰委办发〔2019〕40号《关于印发〈泰兴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五项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规划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职能。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2年4月底至5月期间,申请人在泰兴市济川街道跃进社区6-2-X门面房东侧楼梯下方公共空间建设砖混墙体,在其门面房门头搭建铁架。同年5月20日,跃进社区居委会向申请人送达《纠正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后,申请人未停止建设行为且未自行拆除,恢复原状。5月24日,被申请人经跃进社区居委会函请,安排执法人员到拆除现场,在安保人员的实施下,对申请人建设的上述案涉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强制拆除。前已述及,被申请人具有对本市城市规划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职能,其他主体并无对城市规划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职能,故认定申请人的上述案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行为系被申请人所实施。但现有证据材料表明,被申请人实施上述拆除行为时,并未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以及《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以被申请人名义书面责令申请人停止建设并告知陈述权、申辩权,也未获得市人民政府责成其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决定,派员拆除申请人的上述案涉建筑物、构筑物,属于重大程序违法,本机关予以确认。

关于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赔偿其损失的问题。《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本案中,申请人在泰兴市济川街道跃进社区6-2-X门面房东侧楼梯公共空间实施建设砖混墙体以及在其门面房门头搭建钢架的建设行为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可认定申请人实施的上述砖混墙体及钢架的建设行为属于违法建设行为,该建筑不能认为系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申请人的违法建筑依法不予赔偿。另外,跃进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向申请人送达《纠正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后,申请人应当知道其正在建设的砖混墙体及铁架行为,可能涉嫌违法建设需要采取相应的补正措施,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采取补正措施并取得规划许可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申请人对因未采取补正措施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负有责任,申请人提交的损坏财物成本造价单不能体现被申请人对其合法财产造成直接损失的数额及相应依据。再者,尽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交了损坏财物成本造价单,但该造价单只是笼统地列明其铁架及砖墙的材料价格及人工费用,在案证据尤其是申请人提供的光盘显示,被申请人拆除申请人的案涉砖混墙体及铁架后的建筑材料集中堆放后留在现场,申请人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对拆除后的建筑材料实施了转移行为。因此,本机关对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赔偿其损失的问题不予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目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强制拆除申请人的上述砖混墙体及铁架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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