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人社发〔2024〕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结合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4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执行省确定的二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2070元调整至226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20元调整至22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