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骏翔汽车有限公司: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局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泰人社察理字﹝2023﹞第2045号)。我局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七日内支付拖欠的张永飞等7名职工的工资49964.6元,并按50%的比例加付赔偿金24982.8元,总计支付张永飞等7名职工74948.4元。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局领取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