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四园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泰州市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和《中共泰兴市委、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泰委发〔2010〕67号)精神,组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公务员局”的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泰州市、泰兴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将制定全市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四)增加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职责。
(五)增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职责。
(六)增加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职责。
(七)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八)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九)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十)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和医疗保障水平,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一)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和创业推动就业工作,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创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十二)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三)加强人才工作力度,着力引进培养领军型创业创新人才、高层次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大力实施国外智力引进项目,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十四)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普法及法律咨询工作职责,有效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和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依法管理并指导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统一规范管理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和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创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负责就业、失业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方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负责拟定国(境)外人员来我市就业的管理政策和运行规则。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完善应对预案,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职、辞退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组织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承办市政府管理的人员按法律程序的行政任免、奖励等有关事宜。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的规范性文件和改革实施意见,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贯彻落实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及人员聘用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人才工程和项目计划,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筹建立面向本市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八)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推进企业博士后工作。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来本市工作和定居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本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和外国专家工作,负责承办本市优秀外国专家表彰奖励申报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实施中央和省、市关于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本市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泰州市有关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贯彻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等法律、法规、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6个内设科室。
(一)办公室
牵头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综合协调本局重要政务、事务;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综合文字、信息宣传、政务公开、安全保卫和后勤等工作;牵头负责综合调研工作;综合管理档案工作;负责本局固定资产管理和办公用品采购;负责本局重点工作、行政重要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的协调、督办工作;负责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牵头组织对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业务指导和考核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信访室、行政许可服务科)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工作;组织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政策;负责政策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汇编事宜;负责信访工作以及上级转办、交办、督办等信件的办理工作; 负责本系统普法工作和法律咨询服务指导、管理工作;承担本系统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承担本局除工伤保险外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相关法律事务工作。承担部门行政许可服务职责,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
(三)财务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组织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政策措施;对社会保险稽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信息和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并会同有关职能科室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本局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财政性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参与拟订系统内人才专项、就业专项等各专项资金(基金)和行政性收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并负责对各项资金(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运行情况实施监督。
(四)就业促进科(失业保险科)
拟订全市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促进就业、鼓励创业的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本市就业和港澳台居民在本市就业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及预警预测制度;拟订全市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建立全市失业预警制度;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对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介绍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承担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五)人力资源开发科
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开发的调研和规划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开发政策的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参与拟订全市人才引进、培养政策和计划;制定全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负责全市紧缺高层次人才及海外人才的引进和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工作(包括“六大人才高峰”项目资助申报等);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人才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开发重大活动的项目策划、组织实施工作;拟订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预算并组织实施;负责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有关经费资助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开发社会化推进工作;负责全市在国(境)外举办专业技术人才市场的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全市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的考试、选拔和协调工作。负责全市人才年报统计和人才信息发布工作;承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公务员管理科
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工作,承担公务员和参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能力建设工作。承担公务员和参照管理人员考核、职务任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工作。承担对公务员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会同组织部门拟订公务员和参照管理人员竞争上岗和定期交流轮岗方案,并组织实施。承办按法律程序由市政府提请人大任免和市政府直接任免人员的任免手续。
(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培训、奖惩、解聘辞聘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乡镇和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相当股级)的任免备案工作;承担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挂“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公室”牌子)
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职称工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审定全市各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组织并指导本市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继续教育证书的审核验证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承担国家、省、泰州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推荐以及本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的评选、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负责全市留学人员创业和归口管理工作; 按规定承担全市出国(境)培训有关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承担来泰工作的优秀外国专家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九)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副科级,录用调配科与其合署办公)
承担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政策;贯彻执行省下达的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转业干部配偶的安置和随迁子女的入学、入托工作;负责本市关于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方针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承担市企业军队转业干部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牵头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年度计划;协调组织行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考录、调配工作;负责申报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的初审工作;负责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登记管理工作。
(十)职业能力建设科
负责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政策;拟订全市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指导全市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负责指导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和技能人才表彰工作;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工作;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职业培训统筹经费的征收、使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十一)工资福利与退休人员管理科
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退休政策;承担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退休日常管理工作;编制和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工资计划,承担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统计年报工作。
(十二)养老保险科(农村社会保险科)
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本市企业参保职工退休审批和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的初审、报批工作;负责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离退休干部、建国前老工人护理等级鉴定的组织工作;贯彻执行全市参保人员死亡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拟订全市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办法,制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定期公布本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退休待遇计发基数,对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退休待遇进行管理和监督;建立全市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政策和标准,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十三)医疗保险科(工伤保险科)
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牵头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执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拟订工伤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负责工伤认定案件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贯彻执行省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按规定实施管理;负责工伤职工相关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工作;建立全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
(十四)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
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组织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负责全市劳动标准工作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并组织监督检查;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人的特殊劳动保障政策;组织、协调、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指导和监督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工资收入分配;审核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参与劳动模范的推荐、评定工作;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在本市的贯彻落实情况,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全市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热线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五)调解仲裁管理科
统筹拟定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指导并组织处理全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六)组织人事科(党委办公室)
负责系统党委日常事务和党建工作;负责本系统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本系统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人员招聘等相关工作;负责本系统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和配合本局及所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室。
四、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编制38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内设科室领导职数
28名,其中正职17名,副职11名。
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一览表
领导职数 | 正职 | 1 | 行政编制 | 38 |
副职 | 4 | |||
其他 |
| |||
序号 | 内设机构 | 编制 | 领导职数 | 备注 |
1 | 办公室 | 3 | 1正1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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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政策法规科(行政许可服务科) | 2 | 1正1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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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规划财务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 2 | 1正1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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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就业促进科(失业保险科) | 2 | 1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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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人力资源开发科 | 2 | 1正1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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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务员管理科 | 2 | 1正1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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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 2 | 1正1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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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 2 | 1正1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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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军转办(调配科) | 2 | 1正1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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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职业能力建设科 | 2 | 1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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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工资福利与退休人员管理科 | 2 | 1正1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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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养老保险科(农村社会保险科) | 2 | 1正1副 |
|
13 | 医疗保险科(工伤保险科) | 2 | 1正1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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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 | 2 | 1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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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调解仲裁管理科 | 2 | 1正 |
|
16 | 组织人事科(党委办) | 2 | 1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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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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