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围绕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中心任务,部署、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研究全市敌情、社情,为上级公安机关和市委、市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相关重要信息,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三、受理公民报警求助;依法预防、制止和侦查、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调、处置重大案件、治安事故和骚乱;预防、制止和打击恐怖活动。
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预防处置突发性事件,协调处理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依法管理户政、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组织、指导、监督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依法管理道路交通路面治安、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六、指导、监督、实施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预防和打击公共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七、依法管理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我市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八、负责对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管理市看守所、拘留所。
九、指导、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平安创建”和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消防工作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十、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在我市范围内的安全警卫工作及其他重要警卫任务的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对全市公安系统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规划和实施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技术侦察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公安系统信息、通信、技术、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三、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指导全市消防部队建设;对武警中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四、负责对全市公安民警进行管理、教育和培训;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干部;分析队伍状况,制定全市公安队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全市公安队伍中的违纪案件;监督公安系统内部及民警的执法活动。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