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省和泰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下,推动地方金融改革发展。协同配合驻泰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风险处置、业务发展和消费者保护等协作机制。负责地方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
(二)贯彻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领域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领域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配合驻泰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研究分析全市金融运行形势,提出改善金融环境、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
(三)参与指导、协调全市普惠金融工作;联系协调驻泰金融机构,配合驻泰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
(四)分析资本市场形势,研究提出全市发展资本市场的政策建议;推动企业股份制改制,培育上市(挂牌)后备资源,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五)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及从事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可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强化对具有金融属性但不属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和有关涉农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拟订全市金融改革创新发展规划,推进全市金融改革创新工作;协同推进各种金融、类金融机构的招引和组建工作。
(八)推动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协同参与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协同配合驻泰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健全全市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早期干预机制。
(九)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防范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业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责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处置的相关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强化监管职责,加强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规范事前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率。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