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913581/2019-02453 分 类 机构职能
发布机构 泰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9-05-31
文 号 时 效

泰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19-05-31 16:30 信息来源:泰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泰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泰州市委办公室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泰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泰州市委、泰兴市委相关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地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省和泰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下,推动地方金融改革发展。协同配合驻泰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风险处置、业务发展和消费者保护等协作机制。负责地方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

(二)贯彻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领域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领域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配合驻泰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研究分析全市金融运行形势,提出改善金融环境、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

(三)参与指导、协调全市普惠金融工作;联系协调驻泰金融机构,配合驻泰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

(四)分析资本市场形势,研究提出全市发展资本市场的政策建议;推动企业股份制改制,培育上市(挂牌)后备资源,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五)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及从事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可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强化对具有金融属性但不属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和有关涉农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拟订全市金融改革创新发展规划,推进全市金融改革创新工作;协同推进各种金融、类金融机构的招引和组建工作。

(八)推动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协同参与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协同配合驻泰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健全全市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早期干预机制。

(九)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防范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业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责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处置的相关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强化监管职责,加强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规范事前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率。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第四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档案、保密、信访、会务、宣传、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建设等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党群、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对机关内部重大事项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重大执法事项法制审核;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配合驻泰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研究分析全市金融运行形势,研究拟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地方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协同配合驻泰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二)金融发展科。承担驻泰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工作;协同配合驻泰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引导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全市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建立全市银行业、保险业发展协作机制;负责协调银企关系,推动银行业机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指导、协调全市普惠金融政策实施工作;组织推进绿色金融、科技金融、农村金融、文化金融等创新发展工作,负责地方金融交流合作的具体工作;承担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典当行、具有金融属性但不属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初审工作;承担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的培育工作,借助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企业发展;配合证券管理部门做好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工作。

(三)地方金融监管科。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承担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组织协调工作;会同人行等部门对驻泰金融机构进行监督,防范处置金融系统内部风险;承担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具有金融属性但不属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执行落实相关监管制度,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协同参与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防范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业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建立地方金融风险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体系;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健全全市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早期干预机制、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承担面向公众的非法集资风险防范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主任)3名,副科长(副主任)1名。

第六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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