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泰兴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6-03-16 09:47 访问次数:


一、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简称“我省补贴范围”)为22大类47个小类123个品目,其中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22大类47个小类120个品目,省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3大类3个小类3个品目(详见附件2)。

(二)补贴机具

补贴机具必须是我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合理制定发布我省补贴额一览表(另发),补贴额测算比例、单机补贴限额等,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要求执行。每个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60万元和100万元。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乡镇(街道)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开展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报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如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要将情况及时报市县农业农村部门。

三、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 资金分配。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通报市县资金使用进度,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禁止以推广补助等奖补名义违规实施农机累加补贴。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执行。

(二) 支出责任与兑付。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按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实施,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统筹用于中央和省级补贴范围实施。市县财政部门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保证惠农补贴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

四、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乡镇受理、市县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自主购机

购机者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自主选择购买机具并办理购机手续,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保留转账付款交易记录,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供货单位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开具税务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机者信息(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生产企业、出厂编号等。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二)补贴申请

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等功能的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应及时主动向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包括转账付款记录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和批准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真实有效的一卡通账号、补贴机具铭牌照片(拓印件)、农机产销企业承诺书等,现场签署资金申请表和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

购置简易保鲜库、烘干机、热风炉、水产养殖环境监控与管理设备、秸秆压块(粒、棒)机、有机肥加工成套设备、农用挖掘机、农用北斗导航终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组合米机、大米色选机、清粪机、饲料制备(搅拌)机等需安装验收农机装备的,还应提交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安装确认表(附件3)。购置农用挖掘机的,还应提交机具卫星定位轨迹图、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证明及农业生产作业合同等材料,证明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

(三)申请受理

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受理审核购机补贴申请后,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盖章或签字确认),将身份证明材料、发票、产销企业承诺书等原件退还购机者,留存资金申请表和告知承诺书、补贴机具铭牌照片(拓印件)等材料,汇总资金申请表,形成档案材料和购机清册,出具初审意见报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无法生成资金申请表,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四)机具核验

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补贴申请,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定的相关核验工作。对补贴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安装确认表见附件3)、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对成套设施装备,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对单个购机者一次性购机5台以上及一个年度内购机10台以上的机具情况,重点加强核验。

(五)审验公示信息

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鼓励开展电子签名、远程视频核验。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向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报送初审意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乡镇(街道)报送的初审意见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补贴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核。对符合条件可以补贴的,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乡镇(街道)在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购机者线下申请补贴的档案由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归集整理,一份由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保管,一份交市县农业农村部门集中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全流程线上办理由市县保存,保存期为5年。

购机者在获得补贴后需要退货的,应当首先把补贴款退还市县财政部门后,再办理退货手续。退还的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作废原资金申请,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六)兑付补贴资金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向市县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市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惠农“一卡通”管理要求,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注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七)组织抽查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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