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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待遇解读

发布日期:2026-08-04 17:08 信息来源:泰兴医保 访问次数:

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疗、化疗、介入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内分泌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肾脏病3期及以上)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非透析治疗,血友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骨髓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颅内良性肿瘤等疾病治疗时,按照规定经备案后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

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费用管理规定结算,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95%,异地转诊人员报销90%未按规定要求直接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75%门诊特殊病的辅助性治疗用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参照门诊慢性病

患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向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抑郁症的参保人员,在专科医院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门诊费用,不设起付标准,12000元以内按实报销12000元以上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报销比例为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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